公務員考核方法

公務員考核方法:公務員的考核方法分為四種:(1)工作標準法,即以書面形式預先規定出有關職位工作的各種要求,以此作為考核活動標準的考核辦法;(2)人員比較法,即通過人員之間的相互比較而確定各自工作好壞、優劣順序的考核方法;(3) 成果證實法,是通過對工作成果的考察鑑定活動進而證明受考人能力、水平和工作效績的考核方法;(4)指標測評法,是將考核活動指標分解成若干項分指標或若干層次的分指標,然後分別予以儘可能精確的測度與評價的考核方法。

《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於2007年1月4日由中共中央組織部和人事部聯合印發,1994年3月8日人事部印發的《國家公務員考核暫行規定》(人核發〔1994〕4號)同時廢止。為了正確評價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規範公務員考核工作,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根據公務員法規定。總計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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