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當局海難救助報酬請求權研究

  • 作 者:劉長霞
  • 出版時間:2015-04-01
  • 開 本:32開
  • 頁 數:184
  • 印刷時間:2015-04-01
  • 字 數:165.00千字
  • 裝 幀:平裝
  • 語 種:中文
  • 版 次:1
  • 印 次:1
  • I S B N:9787562059851
內容簡介
當前,重、特大海難事故對海上人命財產安全、海洋環境、通航安全等公共利益構成巨大威脅,為保護本國海洋環境、航道安全等公共利益,公共當局越來越頻繁地介入海難救助活動中。在此背景下,公共當局的海難救助報酬請求權成為一個頗受爭議的話題。
判斷公共當局是否具有海難救助報酬請求權,離不開對公共當局具體海難救助行為的考察。公共當局在海難救助活動中存在多種行為,其中包括公共當局控制救助的行為和自身從事的救助行為,對這兩種行為的性質,不能一概而論。公共當局控制救助的行為,是在海難事故發生後,公共當局履行政府職能的一種具體表現。這種行為並不是單個的行為,而是由多個具體行政行為所組成,其中包含了行政強制行為。至於公共當局以自身力量從事救助作業的行為,則應視同其他應召救助人的行為,而不應簡單的視為公共當局的行政強制行為。
以“職責範圍內外”為原則劃分公共當局的海難救助行為,並進而判斷公共當局是否具有海難救助報酬請求權,已經成為當前國外司法實踐中較為普遍的做法。該原則建立在海難救助報酬的“自願性”要件基礎上,與當前海商法及行政法基本理論相符。在公共當局海難救助報酬數額的具體確定上,以公共當局的實際成本支出為計量基礎,確定具體救助報酬數額的方式,關注到了私人救助者與公共當局救助者的不同,充分考慮了公共當局所使用設備及人員的公務屬性,通過對公共當局費用支出進行補償而不是讓公共當局盈利的方式,鼓勵公共當局在其職責範圍外開展海難救助。
公共當局在我國法律上被稱為主管機關,關於主管機關的海難救助報酬請求權,我國《海商法》的規定中存在不足,未從實質上解決主管機關的海難救助報酬請求權問題。我國司法實踐中採取“一刀切”的方式,不區分主管機關的具體救助行為,只要被救助方對主管機關的救助行為沒有做出明確的反對,就認可主管機關就其海難救助行為享有救助報酬請求權。這種做法簡單粗暴,既與《海商法》的規定相悖,也不符合海商法的基本理論與長久以來所形成的既定規則。同時,將主管機關的公法行為與私法行為等同對待,統一適用私法解決,於法於理不通。對此,一方面應對《海商法》的相關規定進行修改,另一方面應對我國當前海上救助體制進行調整,為從根本上釐清主管機關的海難救助報酬請求權奠定體制基礎。
本書目錄
序言
摘要
第1章引言
1.1問題的提
1.2選題背景及意義
1.3文獻綜述及研究現狀
1.4相關概念界定
1.4.1公共當局的界定
1.4.2海難救助報酬的內
1.5研究方法
1.6本書結構安排
第2章公共當局海難救助法律行為考察
2.1公共當局海難救助行為概述
2.1.1公共當局介入海難救助的必要性分析
2.1.2公共當局介入海難救助的立法反映
2.1.3公共當局實施的海難救助與其他行為的關係
2.2公共當局海難救助行為的類型化解析
2.2.1公共當局海難救助行為的表現——以實際案例為分析視角
2.2.2公共當局海難救助行為的類型
2.3公共當局海難救助行為的性質
2.3.1公共當局“控制救助”行為的性質
2.3.2公共當局“從事救助”行為的性質
2.4本章小結
第3章公共當局實現海難救助報酬請求權的法理障礙
3.1公共當局的特殊主體身份對其海難救助報酬請求權的影響
3.1.1海難救助法律關係的私法本質
3.1.2公共當局能否成為私法關係主體
3.2公共當局的三大法定救助義務對其獲取海難救助報酬的影響
3.2.1救助海上遇險人命的法定義務及其影響
3.2.2對海難救助做出反應並儘速前往救助的法定義務及其影響
3.2.3船舶碰撞後互救的法定義務及其影響
3.3公共當局的法定職責對其獲取海難救助報酬的影響
3.3.1法定職責的含義
3.3.2法定職責對公共當局海難救助報酬請求權的影響
3.4本章小結
第4章公共當局海難救助報酬請求權制度的比較
4.1國際法的相關規定
4.1.1相關國際公約的規定
4.1.2《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的規定
4.1.3小結
4.2英國的相關立法與司法實踐
4.2.1英國成文法的規定
4.2.2英國的司法實踐
4.2.3小結
4.3美國的相關立法及司法實踐
4.3.1美國的相關立法及其規定
4.3.2美國的司法實踐
4.3.3小結
4.4南非的相關司法實踐
4.4.1相關案例
4.4.2小結
4.5大陸法系國家的相關規定
第5章公共當局海難救助報酬請求權的實現
5.1公共當局獲取海難救助報酬的基本原則
5.1.1以職責內外進行劃分的原則
5.1.2以行為性質進行劃分的原則
5.1.3統一法的方式
5.1.4小結
5.2公共當局海難救助報酬數額的確定
5.2.1確定私法救助者海難救助報酬數額的一般方式
5.2.2確定公共當局海難救助報酬數額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5.2.3確定公共當局海難救助報酬數額的考量因素
5.3公共當局海難救助報酬請求權的實現與海商法上相關法律制度的關係
5.3.1與特別補償權的關係
5.3.2與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關係
5.3.3與船舶優先權的關係
5.4本章小結
第6章我國關於公共當局海難救助報酬請求權的制度構建
6.1我國主管機關海難救助的現狀概述
6.1.1主管機關介入海難救助的兩種情形
6.1.2我國主管機關海難救助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6.2主管機關海難救助報酬請求權及存在的問題
6.2.1我國關於主管機關海難救助報酬請求權的相關法律規定
6.2.2主管機關海難救助報酬請求權的相關司法實踐
6.2.3小結
6.3主管機關海難救助報酬數額的確定及存在的問題
6.3.1確定主管機關海難救助報酬數額的相關規定
6.3.2確定主管機關救助報酬數額的司法實踐
6.4我國有關主管機關海難救助報酬請求權的制度建設
6.4.1對《海商法》第192條的規定進行調整
6.4.2對我國海上救助體制進行調整
第7章結論
7.1本書的主要觀點總結
7.2不足與展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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