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刑法中犯罪的一種,規定於1889年《公共機構腐化行為法》中。包括兩方面的行為表現形式:1.公共機構的成員、官員或公務員自己或與他人合謀,為自己或他人誘取、接取、同意接受任何腐化性禮品、貨款、費用、獎酬、便利等,不管這些好處是否是為了誘使公共機構成員實施背離自己職責的事情;2.自己或與他人合謀,向公共機構的成員。官員或公務員提供、許諾任何腐化性禮品、貨款、費用、獎酬、便私等,意圖誘使公共機構成員實施背離其職責的事情。公共機構成員腐化行為罪的刑罰為2年以下監禁,或500英鎊以下罰金,或二者並處。1916年嫂防止腐化法》又將刑罰改為7年以下3年以上勞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