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合醉酒罪是在公共場合醉酒鬧事,滋擾安寧的行為。英美法系刑法中的一種犯罪。主要特徵是:(1)行為人在當時必須處於醉酒的狀態,失去正常的控制能力。所謂醉酒,就是服用酒或麻醉品之後處於昏醉或麻醉狀態,一般分為自願醉酒和非自願醉酒。(2)醉酒肇事必須發生在有人在場的公共場合,如公路、鐵路、街道、廣場、公共設施等,甚至包括在他人住所醉酒。(3)行為人必須在醉酒的當時實行一定的滋擾或者其他損害。雖然醉酒犯罪發生的數量較多,但許多地方已將此罪從法律中廢除。
有關醉酒者的刑事責任問題,在一定情況下,醉酒狀態下實施的犯罪經常發生阻卻責任或減輕行為人責任的情況。這裡的“一定情況下”,是指只有在不以醉酒作為犯罪成立條件的犯罪中,醉酒才有可能成為阻卻責任的理由,但在這種情況下醉酒也不是絕對地作為阻卻責任的理由,而只是在某些具體情況下,才能作為阻卻責任的理由,如非自願醉酒,過度的飲酒而造成實際的精神病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