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問題

公共問題

公共問題是涉及公眾利益的社會問題。美國政策科學家查爾斯·O·瓊斯給“公共問題”下的定義是:“一些人類的需要、挫折或不滿足,由本人所認定,或由他人所認定,而謀求一解決的方法。在謀求解決方法時,與問題沒有直接聯繫的人認為他們亦受到牽連並起而回響。”當人們受到問題的影響,感到問題的存在,並作相應的反應時,這一問題就因為許多人牽涉在內而成為“公共問題”。按通常的理解,“公共問題”是能產生廣泛影響的問題,其影響涉及參與互動者之外的人。問題的構成因素至少有三方面:單單有需要、挫折或不滿足並不就可以構成問題,只有當需要對人們形成足夠的緊張程度,勢必要去尋求解決的方法來緩衝這些緊張時,需要才能變成問題;需要、挫折或不滿足,有時並非由當事人所察覺,而系由他人所認定,如政策制定者常常主動去了解和發現人民的疾苦,找出人民的需要,並根據這種發現來制定政策;一般說來,有些公共問題可能會由政府處理,有些則不然。當然,有些私人要求也可能經由各種渠道由政府加以解決並做出決定。但在討論公共政策時,更多注意的是具有廣泛效果和有多數人要求政府有所作為的公共問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共問題
  • 影響的廣泛性:集中表現在:它不僅僅影響
  • 不可分性:公共問題對所有的個體或團
  • 分類:管制性公共問題
問題特性,分類,

問題特性

影響的廣泛性
集中表現在:它不僅僅影響單個的個人或團體,而且將對多數甚至絕大多數人或團隊產生普遍的影響。同時,公共問題可能超越地域的限制,而且對一國內部的公共生活產生相似的影響;它也可能超越國界的限制,而對人類的共同生活造成潛在或現實的影響。
影響的不可分性
公共問題對所有的個體或團體產生的影響都是相同的,沒有一個個體或團體可以轉身於這些問題之外,它超越了人為的地理界限。

分類

管制性公共問題
以和諧的社會秩序為目標,以權威性強制規則為後盾,也需要擁有強制性的公共權力的管理主體加以解決
基礎性公共問題
此類問題公眾往往是間接的受益者而非直接的受益者
公共服務問題
此類問題公眾是最直接的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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