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使用變更

公共使用變更是行政主體對公共使用的改變。如行政主體認為某一公產對原來的某種公共使用已經沒有必要時,可以移作另一種公共使用。公共使用的變更可以在同一行政主體內部,也可以在不同的行政主體之間。公共使用變更包括一個行政主體改變屬於另一行政主體的公產的使用。

這種變更包括:(1)公產所有權的變更。如國家可以按照法律規定或協商的方式,為了公共使用的目的需要使用其他行政主體的公產時,廢除該行政主體對公產的公共使用使命,把財產的所有權轉讓給國家。(2)公產公共使用目的的變更。在不改變行政主體對公產所有權的情況下,改變公產原來的公共使用的目的,以達到另一個公共使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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