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過程
制定背景
隨著內外公共環境快速變化,以及公眾風險意識的提升,影響公共部門目標實現的各種不確定性因素顯著増加。公共事務領域的風險事件可能導致危機或連鎖反應,輕者影響公共管理水平和服務能力,重者甚至影響經濟發展、社會安全和政府公信力等。尤其是在制定重大政策、審批重大事項、實施重大項目,以及與公眾利益相關的事項時,開展風險管理,進行應對準備,至關重要。因此,制定《公共事務活動風險管理指南》(GB/T 33455-2016)國家標準。
編制進程
從 2009年起,中國標準化研究院就公共領域的風險管理問題開展了大量文獻研究,並先後為相關組織開展了風險管理的套用指導,為該標準的起草進行了良好的前期準備。
2011年8月,中國標準化研究院組織中國人民大學、國家行政學院、國資委研究中心、北京大學等相關單位,成立了國家標準起草工作組,並對下一步工作進行了分工和安排部署。
2011年10月,起草組充分研究了國內外相關標準以及公共部門的風險管理要求及發展趨勢,確定了標準草稿的內容框架與制定原則。
2011年10月13日,國家標準計畫《公共事務活動風險管理指南》(20110075-T-469)下達,項目周期24個月,由TC310(全國風險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上報及執行,主管部門為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顯示,該計畫已完成網上公示、起草、徵求意見、審查、批准、發布工作。
2011年11月到2012年3月,起草小組在參考了課題成果、國外法規、國家標準和以及相關文獻資料的基礎上,在徵集相關行業專家的意見後,提出了國家標準草案(工作組討論稿)。在比較準確和充分地掌握了有關信息後。
2012年3月和5月,起草組召集工作組專家在京分別召開了兩次標準討論會,對中國標準化研究院提供的標準草案進行了廣泛的商討和諮詢,幾經修改,充分交換了意見,完善標準內容。
2012年6月,工作組將形成的國家標準徵求意見稿,向技術委員會委員進行了意見徵求;同年8月,召集相關政府部門人員進行了研討,未有重大分歧意見。
2012年11月,工作組形成國家標準徵求意見稿,向全社會進行公示,廣泛徵求意見。
2017年7月1日,國家標準《公共事務活動風險管理指南》(GB/T 33455-2016)實施。
制定依據
國家標準《公共事務活動風險管理指南》(GB/T 33455-2016)依據中國國家標準《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GB/T 1.1-2009)規則起草。
起草工作
主要起草單位:中國標準化研究院、中國人民大學、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監督委員會研究中心、國家行政學院、中國礦業大學(北京)。
主要起草人:高曉紅、崔艷武、唐鈞、游志斌、支東生、李瑩、劉霞、許應成、信春華、周莉。
標準目次
前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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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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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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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規範性引用檔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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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術語和定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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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共事務活動風險管理原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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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共事務活動風險管理過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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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共事務活動風險管理的實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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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A(資料性附錄)公共事務活動風險示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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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B(資料性附錄)公共事務活動風險清單示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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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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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內容範圍
《公共事務活動風險管理指南》(GB/T 33455-2016)給出了公共事務活動風險管理的原則、過程和實施指南。該標準適用於依據法律法規承擔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在進行公共事務活動時實施風險管理也可為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活動或組織在開展風險管理時提供參考。
引用檔案
參考資料:
意義價值
《公共事務活動風險管理指南》(GB/T 33455-2016)結合了中國公共事務活動的特點和實際編制而成的,以通過明確公共事務管理組織內外環境信息,運用系統的方法和工具識別、分析、評價和應對潛在風險,幫助公共事務管理組織和人員有效管理公共事務活動中可能面臨的風險,促使其清楚了解與公共事務活動相關的主要風險,協調與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係,有效降低風險發生之可能性,並減少或避免風險的衝擊,有效降低公共事務活動成本,提升施政績效與公眾滿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