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侯以下官民房屋規制

順治九年(1652)定製,公侯以下官民房屋,台階高一尺,梁棟許繪畫五彩雜花,柱用素飾,門用墨飾。官員住屋,中梁貼金。二品以上官,正房得立望獸。余不得擅用,違者治罪。順治十八年(1661) 又經題準,公侯以下、三品官以上房屋,台階高二尺;四品官以下至士民房屋,台階高一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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