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起源
八小時工作制最早由社會主義者
羅伯特·歐文於1817年8月提出。他還發明了一個口號, “8小時勞動, 8小時休閒, 8個小時休息”1833年,在
歐文的支持下,具有同情心的工廠主約翰·多赫爾蒂等人發動了一場爭取八小時工作制的運動。1866年,第一國際
日內瓦代表大會提出了“8小時工作,8小時自己支配,8 小時休息”的口號,要求各國制定法律給予確認。
歷史沿革
由理論走向實踐
19世紀80年代的美國工人運動
當時,美國和歐洲的許多國家,逐步由
資本主義發展到帝國主義階段,為了刺激經濟的高速發展,榨取更多的剩餘價值,以維護這個高速運轉的資本主義機器,資本家不斷採取增加勞動時間和勞動強度的辦法來殘酷地剝削工人。
在美國,工人們每天要勞動14至16個小時,有的甚至長達18個小時,但工資卻很低。麻薩諸塞州一個鞋廠的監工說:“讓一個身強力壯體格健全的18歲小伙子,在這裡的任何一架機器旁邊工作,我能夠使他在22歲時頭髮變成灰白。”沉重的階級壓迫激起了無產者巨大的憤怒。他們知道,要爭取生存的條件,就只有團結起來,通過罷工運動與資本家作鬥爭。工人們提出的罷工口號,就是要求實行八小時工作制。
1877年,美國歷史上第一次全國罷工開始了。工人階級走向街頭遊行示威,向政府提出改善勞動與生活條件,要求縮短工時,實行八小時工作制。罷工不久,隊伍日漸擴大,工會會員人數激增,各地工人也紛紛參加罷工運動。
在工人運動的強大壓力下,美國國會被迫制定了八小時工作制的法律。但是,狠毒的資本家根本不予理睬,這項法律只不過是一紙空文,工人們仍然是生活在水深火熱之中,倍受資本家的折磨。忍無可忍的工人們決定將這場爭取生存權利的鬥爭,推向一個新的高潮,準備舉行更大規模的罷工運動。
1884年10月,美國和加拿大的八個國際性和全國性工人團體,在
美國芝加哥舉行一個集會,決定於1886年5月1日舉行總罷工,迫使資本家實施八小時工作制。這一天終於來到了。5月1日,美國2萬多個企業的35萬工人停工上街,舉行了聲勢浩大的示威遊行,各種膚色,各個工種的工人一齊進行總罷工。僅
芝加哥一個城市,就有4.5萬名工人湧上街頭。這下,美國的主要工業部門處於癱瘓狀態,火車變成了僵蛇,商店更是鴉雀無聲,所有的倉庫也都關門並貼上封條。當時在罷工工人中流行著一首“八小時之歌”,歌中唱道:
“我們要把世界變個樣,我們厭倦了白白的辛勞,光得到僅能餬口的工餉,從沒有時間讓我們去思考。我們要聞聞花香,我們要曬曬太陽,我們相信:上帝只允許八小時工作日。我們從船塢、車間和工場,召集了我們的隊伍,爭取八小時工作,八小時休息,八小時歸自己!”
罷工運動的巨大力量使政府和資本家十分恐慌,但又不甘心,露出了猙獰的本性,他們派人混入罷工隊伍中製造混亂,製造流血事件,以此為藉口,用暴力鎮壓工人,政府順水推舟把8名工人領袖判刑,7人絞刑,一人15年徒刑。此舉激起美國各地工人民眾的強烈抗議,進一步掀起了全國乃至歐洲的工人階級的罷工運動。在世界進步輿論的支持下,全世界工人階級的支援下,美國政府終於在一個月後宣布實施八小時工作制。美國工人運動終於取得了勝利。
1889年7月14日,各國馬克思主義者召集的社會主義者代表大會在法國巴黎隆重開幕。這次大會上,法國代表拉文提議:把1886年5月1日美國工人爭取八小時工作制的鬥爭日,定為國際無產階級的共同節日。與會代表一致同意,通過了這項具有歷史意義的決議。
法律法規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制度。
有關條文
我國的工作時間制度,早在具有憲法性質的《共同綱領》里規定,公私營企業一般實行8小時至10小時的工作時間制度。1952年國民經濟恢復工作剛剛結束,政務院在《關於勞動就業問題的決定》中規定:“為保證職工健康,提高勞動生產率,為擴大就業面,應有計畫地、有步驟地堅持貫徹8小時至10小時工作制,一切較大的公私合營工礦交通運輸企業均應儘可能實行8小時工作。一切公私企業的加班加點均應受到嚴格的限制。”1956年6月8日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建築業實行8小時,小禮拜工作制度的規定》,指出:由於目前建築業工時制度混亂不統一,有8小時、8小時半、9小時的,甚至有10小時的。由於工時過長,影響著職工的身體健康以及文化、技術水平的學習提高,因而決定:從1956年的7月1日起,建築業一律實行8小時小禮拜工作制度。七十年代以後,我國對高山、井下、化工、冶金、紡織等行業或工程的工時進行了改革。目前,紡織業已實行“四班三運轉”制度,煤礦井下實行四班6小時,化工行業根據1981年化工部和國家勞動總局頒布了《關於化工有毒有害行業工人中改革工時制度的意見》,對有毒有害作業工人依生產的特點和條件分別實行“三工一休”制度(即工作三天,休息一天),和6小時7小時工作制。“定期輪流脫離接觸”一個半月至兩個月,再回到原工作單位。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我國關於工作時間的法律制度日趨完備。1994年1月24日,國務院發布了《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為了合理安排職工的工作和休息,維護職工的休息權利,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根據憲法有關規定,發布了國務院令,規定“國家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44小時的工作制度。”規定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還規定因工作性質和工作職責的限制,需要實行
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新工時制度施行半年後,於1994年7月5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法不但將新工時制度上升為國家的法律制度,同時強調兩個“不超過”的工時制度。即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