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當縣審計局是兩當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縣審計工作。負責對國家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擬訂本縣有關審計規範性檔案,制定本縣審計工作指南、制度並監督執行。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畫。參與擬訂本縣財政經濟及其相關的規範性檔案。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縣政府提出年度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縣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縣政府有關部門和縣級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縣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縣直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
2、鄉鎮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
3、使用縣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縣財政投資和以市財政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 縣屬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以及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6、縣直部門管理和其他單位受縣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農業資金、資源環保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縣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縣管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縣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上級審計機關委託的審計項目。
七、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八、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縣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九、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十、依法指導和監督縣(區)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縣(區)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縣(區)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縣(區)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一、依法組織審計縣屬國有企業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二、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套用,根據省、市審計部門的要求參與組織建設國家審計信息系統。
十三、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擬訂本縣有關審計規範性檔案,制定本縣審計工作指南、制度並監督執行。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畫。參與擬訂本縣財政經濟及其相關的規範性檔案。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縣政府提出年度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縣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縣政府有關部門和縣級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縣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縣直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
2、鄉鎮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
3、使用縣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縣財政投資和以市財政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 縣屬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以及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6、縣直部門管理和其他單位受縣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農業資金、資源環保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縣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縣管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縣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上級審計機關委託的審計項目。
七、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八、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縣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九、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十、依法指導和監督縣(區)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縣(區)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縣(區)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縣(區)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一、依法組織審計縣屬國有企業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二、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套用,根據省、市審計部門的要求參與組織建設國家審計信息系統。
十三、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現任領導
局長:馮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