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次課徵制是一種在商品流轉的許多環節中選擇兩個環節徵稅兩次的制度。我國過去實行的工商統一稅和工商稅都實行這種課徵制度,應稅產品在生產和零售兩個環節課稅。工業產品在出廠銷售環節徵收一次,在商業零售環節再徵收一次; 應稅農、林、牧、水產品在採購環節時徵收一次,在商業零售環節再徵收一次; 進口產品在報關進口環節徵收一次,在商業零售環節再徵收一次。商業批發環節均不徵稅。
1983年以後,對某些商業批發規定要徵收商業批發工商稅,工商稅的兩次課徵制也就有所改變。實行兩次課徵制可以配合價格槓桿調節商品流轉,並平衡稅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