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聯冶金商會

全聯冶金商會

全聯冶金商會(簡稱冶金商會),前身是2006年6月成立的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冶金業商會。2012年12月,經國務院同意,民政部核准(民函[2012]415號)登記註冊為全聯冶金商會。商會是全國性一級社團組織,獨立社團法人,非盈利社會組織。全國工商聯為商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民政部為商會的登記管理機關。

2020年11月,獲得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抗擊新冠肺炎疫情先進商會組織”通報表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聯冶金商會
  • 簡稱:冶金商會
  • 主管單位:全國工商聯
  • 登記單位:民政部
  • 法定代表人:丁立國
發展歷史,現任領導,商會章程,所獲榮譽,

發展歷史

2023年11月30日,民政部發布2023年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公告,該單位被評為3A級全國性社會團體。

現任領導

會長:丁立國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商會的名稱是全聯冶金商會。
第二條 本商會是中國冶金行業及與本行業領域相關的企業、團體和個人自願結成的,以非公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為主體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工商聯的基層組織和工作依託。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團結帶領廣大會員,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圍繞經濟建設中心,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承認《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堅持統戰性、經濟性、民間性有機統一,教育和引導會員愛國、敬業、創新、誠信、守法、貢獻,推動統戰工作有效覆蓋,建設中國特色商會組織;堅持政治建會,牢牢把握商會發展的正確方向;堅持團結立會,發揮企業家自主辦會優勢,引導非公有制經濟人士聽黨話、跟黨走;堅持服務興會,積極搭建經濟服務平台,助推會員企業轉型升級和創新發展;堅持改革強會,創新運行機制和服務手段,不斷提升商會的吸引力、影響力、競爭力,為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健康成長做貢獻。
本商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商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商會黨組織負責人與商會領導班子實行雙向進入、交叉任職。
商會黨組織發揮政治引領作用,對商會重要事項決策等提出意見,使黨建、會建工作相互促進。
第五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商會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政治引導。積極在會員中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深入開展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實踐活動,促進企業科學發展;對會員開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訓,引導會員自我學習、自我教育、自我提升,實現健康成長;支持和引導會員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樹立良好社會形象;
(二)提供服務。舉辦經貿活動,促進交流與合作;對本行業領域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參與行業標準制定;提供信息、法律、融資、技術、人才、培訓等方面服務,助推會員創新發展;增進與境外工商社團的交往,促進會員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幫助會員有序走出去,參與“一帶一路”建設;承接政府轉移職能,提升商會服務能力;
(三)反映訴求。暢通渠道,積極反映會員意見建議和合理訴求;開展調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法制和政策環境等提出政策建議;推動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係;積極參與工商聯建言獻策、第三方評估等工作;
(四)維護權益。建立法律援助機制,幫助會員排憂解難,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五)加強自律。開展普法宣傳,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制訂自律公約,規範會員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增強會員誠信意識,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倡導誠信經營,參與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六)參與社會協同治理。引導會員構建和諧勞動關係,注重安全生產、提升質量、保護環境;開展民商事和勞動爭議調解,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七)完成全國工商聯和有關部門交辦事項。
第八條 本商會與國家有關管理部門加強溝通,舉辦重要會議、重大活動和向社會發布行業信息時,積極徵求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並按照國家法規和相關行業管理規定開展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會員分為企業會員、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包括:
1.行業商會、行業協會等經濟類社團以及與企業相關的社會中介組織或機構等;
2.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私營企業、非公有制經濟成份控股的企業、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港澳投資企業等;
(二)個人會員包括私營企業出資人和經營者、個體工商戶等。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三)在本商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的服務;
(四)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合法權益;
(三)按本商會要求參加會議和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辦理本商會委託的其他事項等。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長辦公會議審議後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商會實行民主的組織管理制度,設立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獨立監事。
第十七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獨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獨立監事報告;
(四)制訂和修訂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下列事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一)本商會章程的修改;
(二)本商會的終止。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30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
會員大會應當採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商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全國工商聯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屆滿後1年。 理事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因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因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研究需提交常務理事會、理事會討論事項;
(四)審議秘書長的罷免,交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六)研究決定商會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會長辦公會議須有組成人員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應到會人員2/3以上表決通過。會長辦公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因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社會形象好、代表性強、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
(三)熱心商會工作,作風民主,辦事公道;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沒有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本商會實行會長輪值制,會長設1人,從會長辦公會組成人員中推選產生,2年一輪換。
(一)每名輪值會長任職前報全國工商聯考察,進行綜合評價,然後提交理事會選舉產生;
(二)輪值會長在輪值期,擔任會長,履行會長職權,不在輪值期,為副會長,是會長辦公會組成人員; (三)會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會長(理事長)。
第三十一條 副會長任期5年,任職前須通過全國工商聯對人選進行考核。會長、副會長人選應當於換屆前15日向全體會員公示,公示期為7天。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屆中調整,須經會長辦公會議通過,報全國工商聯批准後,理事會議表決通過。
第三十三條 會長職責主要包括:
(一)主持商會全面工作;
(二)代表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出席活動;
(三)召集並主持會長辦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四)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會長辦公會議決議落實情況。
(五)履行財務審批職責;
(六)每月聽取秘書長工作匯報,重要事項隨時溝通,代表會長辦公會檢查督促秘書處工作。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設秘書長1名。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尤其是認真學習黨的統一戰線方針政策、熟悉工商聯的性質和任務;
(二)了解本商會業務領域的發展情況,熟悉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和社團管理規定,能夠對內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見;
(三)具有較強的執行能力、組織管理能力和溝通協調能力;
(四)謙虛謹慎,以誠待人,廉潔奉公,辦事公道,有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六)身體健康,能專職從事秘書長工作;
(七)未受過刑事處罰;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九)沒有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秘書長為專職。由會長辦公會集體研究提出人選,經全國工商聯考察後,於換屆前15日向全體會員公示,公示期7天,可以通過選舉、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產生。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具體方式由理事會研究確定。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主持召開秘書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有關日常工作事項;
(三)組織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出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與解聘意見,經會長辦公會同意後,辦理聘用與解聘手續;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和會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並不得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秘書長不得兼任商會副會長。
第三十六條 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受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全國工商聯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可以由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罷免: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嚴重違反本章程和本商會內部管理制度的;
(三)營私舞弊、失職瀆職,給本商會造成嚴重損失;
(四)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五)有其他應當予以罷免情形的。
第三十八條 罷免程式:
(一)本商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受本商會會員監督。會員對違法或者嚴重失職的上述人員有權檢舉或者提出罷免意見;
(二)由20%以上會員或30%以上理事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和秘書長。罷免要求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本商會理事會或全國工商聯提出,並寫明罷免理由,由本商會理事會進行投票表決;
(三)由20%以上會員聯名,可以要求罷免理事;罷免理事應由理事會討論通過,提交會員大會確認;
第三十九條 秘書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罷免: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嚴重違反本商會章程和本商會內部管理制度的;
(三)營私舞弊、失職瀆職,給商會造成嚴重損失的;
(四)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五)有其他應當予以罷免情形的。
秘書長的罷免由會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報全國工商聯審核同意後,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章 獨立監事
第四十條 本商會設獨立監事1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獨立監事任期與理事會相同,期滿可以連選連任。獨立監事人選任職前須經過全國工商聯考察,並於換屆前15日向全體會員公示7天后,方可任職。
第四十一條 獨立監事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堅持原則,工作務實,清正廉潔,辦事公道;
(三)未受過刑事處罰;
(四)身體健康,有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
(五)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會人員、商會專職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不得兼任獨立監事。
第四十三條 獨立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獨立監事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但不參與表決。
第四十四條 獨立監事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向全國工商聯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其職權是:
(一)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或秘書長等的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全國工商聯報告;
(二)監督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會議議題、程式和表決的合法性,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履行決議情況;
(三)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全國工商聯報告情況。
第四十五條 獨立監事至少每半年向全國工商聯提交一次工作報告,經全國工商聯審核後,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四十六條 獨立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會員大會予以罷免: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嚴重違反本章程,營私舞弊、濫用職權的;
(三)嚴重瀆職,給本商會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
(四)故意瞞報有關違法違規情況的;
(五)有其他應當予以罷免情形的。
第六章 資產管理與使用
第四十七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條 本商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會費收取標準須經會員大會無記名投票表決通過,並報全國工商聯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九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一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和出納。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二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和全國工商聯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三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五十四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通過與修改
第五十六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七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全國工商聯審查,經同意,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八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九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全國工商聯審查同意。
第六十條 本商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直接終止:
(一)連續2年不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
(二)會員人數低於《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成立登記最低數量;
(三)連續2年不召開章程規定的會議或召開會議達不到法定人數。
第六十一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全國工商聯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二條 本商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三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全國工商聯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9年9月25日第二屆五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所獲榮譽

2018年11月,獲評2017年度全國3A級行業協會商會。
2020年11月,獲得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抗擊新冠肺炎疫情先進商會組織”通報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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