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縣民政局

根據《中共全椒縣委 全椒縣人民政府關於全椒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全發〔2010〕5號),設立全椒縣民政局(縣民族宗教事務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椒縣民政局
  • 釋義:政府部門
  • 地點:全椒縣
  • 國家:中國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現任領導,

職責調整

(一)將縣民政局職責、縣民族事務委員會(縣宗教事務局)職責,整合劃入縣民政局(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二)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市、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增加承擔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社區建設職責。
(四)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五)加強推進實施民族宗教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宗教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的職責。增加負責宗教方面外事歸口管理工作。

主要職責

全椒縣民政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民政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
(三)負責擁軍優屬、烈士褒揚和優撫對象的撫恤、補助、優待工作;落實優撫政策;審核報批烈士稱號,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活動;承擔縣雙擁工作委員會的有關具體工作。
(四)負責退役士兵、轉業志願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管理和服務工作。
(五)負責組織協調救災救助工作;負責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上報災情;負責掌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使用監督工作;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
(六)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研究建立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七)貫徹落實行政區劃管理相關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的有關辦法;負責村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報批工作;按規定承擔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八)貫徹落實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開展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和協調村(居)務公開;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九)貫徹落實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指導社會福利機構建設和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管理;指導慈善組織開展工作,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組織和指導老年人、孤兒、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負責福利企業的年檢認證、新辦福利企業審核和技改項目的申報工作。
(十)負責婚姻登記、收養登記和殯葬管理政策的落實,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負責做好殯葬服務和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社會福利彩票銷售、管理和服務工作。
(十二)指導和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維護老年人權益的保障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加強對老齡工作的巨觀指導和管理,推動開展有利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種活動;指導檢查縣直各部門老齡工作;組織協調全縣老齡工作的重大活動。
(十三)負責上海下放居民的救濟管理工作。
(十四)按規定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
(十五)貫徹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工作的方針、政策,檢查民族政策、法規的貫徹實施。組織開展民族理論、政策和全縣民族問題的調查研究。
(十六)辦理或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協調民族關係,促進各民族間的平等團結,互相合作,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重要問題,維護社會穩定。參與有關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經濟和教育、文化、衛生、體育及其他各項社會事業。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和使用等工作。掌握全縣民族成份情況,負責民族成份認證工作。
(十七)貫徹執行黨的宗教政策,制定落實措施。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教職人員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保護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推動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團結和動員廣大信教民眾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指導幫助宗教團體充分發揮其橋樑作用,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機關協助辦理的各項事務,指導宗教團體搞好宗教教職人員的培訓管理,聯繫宗教界上層人士。
(十八)貫徹實施宗教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落實行政管理和監督;引導和促進宗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組織、指導宗教政策和宗教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加強對政府撥給的寺觀教堂維修費使用和監督檢查。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全椒縣民政局設13個內設機構:
(一)人秘股。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綜合性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安全保密、來信來訪、政務公開、宣傳和綜合性檔案起草等工作。承辦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組織實施民政普法教育;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工資和教育培訓等工作;擬訂民政系統教育、科技、人才發展規劃;按規定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民政系統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二)民間組織管理局。
落實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登記管理的相關政策;按照管轄許可權負責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年檢;指導和監督全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活動。
(三)行政審批股。
負責行政審批事項辦理過程中形成的檔案資料管理;負責民政許可及行政服務事項相關法律、法規、辦理程式的諮詢、答覆;負責行政服務大廳民政視窗建設,接受縣行政服務中心業務指導與安排。
(四)優撫股。
貫徹執行國家撫恤、定補、優待政策法規;負責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的落實;審核上報革命烈士和殘疾軍人等級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管理工作。
(五)安置股(縣復員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退役士兵、士官和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開展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和扶持就業工作;指導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和退休士官接收安置、服務管理工作;負責相關政策落實。
(六)救災救濟股(縣救災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貫徹落實救災救濟政策;組織協調減災抗災救災工作,落實防災減災規劃;完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體系建設,負責救災信息系統管理;負責組織核查、上報災情;負責掌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使用監督工作;組織開展救災捐贈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承擔境內外對我縣捐贈救災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負責省救災物資倉儲管理工作。
(七)社會救助股。
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政策,建立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督促指導基層開展有關社會救助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加強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
(八)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股。
貫徹落實社會福利政策,促進慈善事業發展;貫徹落實老年人、孤兒、殘疾人、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和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政策;指導社會福利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上海下放居民的救濟管理工作;指導涉外領養材料的審核上報工作;負責社會福利彩票銷售、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和分配工作;負責福利企業的年檢認證、新辦福利企業審核和技改項目的申報工作。
(九)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股(社會事務股、縣社區服務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和社區建設工作;負責村民組織法和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貫徹實施工作;指導基層組織開展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和協調村(居)務公開;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層社會管理體制改革創新;配合、協調開展城鄉村(居)委會幹部培訓力表彰工作;指導社區專職、兼職和志願者隊伍建設;指導做好城鄉社區圖書援建和管理工作。
落實婚姻登記、兒童收養和殯葬管理政策,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收養工作;認真做好殯葬服務、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婚育宣傳和婦女兒童保護方面的有關工作。
(十)區劃地名股(縣地名委員會辦公室)。
貫徹落實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和地名管理辦法;擬訂行政區劃總體規劃;承辦村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報批工作;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界樁的管理工作;調查處理邊界和地名爭議,負責縣際邊界的調研和境內鎮邊界爭議的調處工作,向縣政府提出裁決建議;負責全縣地名的命名、更名和地名標誌的設定;負責地名、勘界檔案的建立與管理工作。
(十一)計畫財務股。
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負責本局預、決算及機關財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財務管理;負責民政統計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和基建工作;監督檢查民政事業費的管理使用和民政物資、基建等計畫的落實情況。
(十二)縣雙擁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全縣擁軍優屬和擁政愛民工作;擬定貫徹執行中央、省、市關於雙擁工作的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創建雙擁模範城(縣)和軍民共建活動;協調軍政、軍民關係;統一協調解決駐全部隊隨軍家屬就業、軍人子女入學入托;承辦縣雙擁工作委員會交辦的其它事項。
(十三)民族宗教股。
協助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區經濟以展、教育、文化、衛生、體育、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事業發展計畫,協調有關部門處理具體事宜;承擔參與協調民族聚居地區對口支援、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和有關專項資金管理和扶貧工作;做好黨的民族政策宣傳教育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選拔、推薦、培養工作;服務並辦理保障少數民族各項權利和處理民族關係方面的有關事務。
承辦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基督教和天主教方面的宗教事務管理工作,參與起草有關宗教方面的規範性檔案;開展宗教活動場所審批(審核)、登記和宗教教職人員備案工作,對寺觀教堂主要教職進行任職備案;對寺觀教堂維修費的使用與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人員編制

全椒縣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1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監察)、機關黨組織及工會設定按有關規定執行。

現任領導

局長:盧瑞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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