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智華,男,漢族,湖南衡南人,1961年3月生,中共黨員,在職博士研究生學歷,南華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心血管內科教授,主任醫師,碩士生導師
2018年12月12日,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全智華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智華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湖南衡南
- 出生日期:1961年3月
人物履歷,個人成果,人物事件,涉嫌違紀,依法雙開,決定逮捕,提起訴訟,一審開庭,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96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2年12月參加工作,歷任衡陽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院長,南華大學附屬第一醫院黨委副書記、院長,南華大學校工會主席、附屬第一醫院黨委書記,南華大學副校級督導員等職務,2011年8月至2015年7月任南華大學黨委委員、副校長。2015年8月被免職。
曾任湖南省醫院管理協會常務理事,湖南省經營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湖南省心血管專業委員會委員,《中國動脈粥樣硬化雜誌》編委,南華大學學報(醫學版)編委副主任委員。
個人成果
對心血管疾病的發病機理及防治有較深入的研究,現主持省廳級科研課題3項。近年在國家、省級刊物發表論文10餘篇。2000年被評為湖南省醫院優秀院長。
人物事件
涉嫌違紀
2017年6月 據湖南省紀委訊息:經湖南省委批准,南華大學原黨委委員、副校長全智華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依法雙開
2017年8月,經湖南省委批准,湖南省紀委對南華大學原黨委委員、副校長全智華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全智華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搞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多占辦公用房;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兼職取酬,收受禮金;違反工作紀律,為案件當事人請託說情,干預和影響執紀執法活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攬、醫療設備採購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全智華身為醫療衛生系統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濫用職權,大搞權錢交易,大肆斂財,其行為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湖南省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湖南省委常委會議批准,決定給予全智華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並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決定逮捕
2017年9月,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南華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原名譽院長全智華(副廳級)決定逮捕。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提起訴訟
2018年2月6日,南華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原黨委委員、名譽院長全智華(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益陽市人民檢察院向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全智華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全智華,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意見。益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全智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者夥同他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8年5月15日,南華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原黨委委員、名譽院長全智華受賄案在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益陽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被告人全智華、王萍(全智華之妻)及其辯護人參加訴訟。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1999年至2016年,被告人全智華利用擔任衡陽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院長、南華大學附屬第一醫院院長、黨委書記、黨委委員的職務之便,為某些單位和個人在承攬、開發建設工程項目、銷售設備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單獨或者夥同被告人王萍索取或非法收受有關單位、個人給予的財物,總計人民幣1675萬餘元、美金15萬元、澳元46萬餘元,總計折合人民幣2075萬餘元。其中被告人王萍與被告人全智華共同索取或非法收受人民幣總計715萬餘元。控辯雙方圍繞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了舉證、質證。在法庭辯論階段,控辯雙方就本案事實、證據及法律適用問題充分發表了意見。因案情重大複雜,法庭宣布將擇期宣判。
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全智華家屬以及社會各界民眾旁聽了案件審理。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1999年至2016年,被告人全智華利用擔任衡陽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院長、南華大學附屬第一醫院院長、黨委書記、黨委委員的職務之便,為某些單位和個人在承攬、開發建設工程項目、銷售設備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單獨或者夥同被告人王萍索取或非法收受有關單位、個人給予的財物,總計人民幣1675萬餘元、美金15萬元、澳元46萬餘元,總計折合人民幣2075萬餘元。其中被告人王萍與被告人全智華共同索取或非法收受人民幣總計715萬餘元。控辯雙方圍繞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了舉證、質證。在法庭辯論階段,控辯雙方就本案事實、證據及法律適用問題充分發表了意見。因案情重大複雜,法庭宣布將擇期宣判。
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全智華家屬以及社會各界民眾旁聽了案件審理。
一審宣判
2018年12月12日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南華大學原副校長全智華(副廳級)受賄案。
法院審理查明,1999年至2016年,全智華利用擔任衡陽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院長、南華大學附屬第一醫院院長、黨委書記、黨委委員等職務之便,為一些單位和個人在承攬、開發建設工程項目、銷售設備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單獨或者夥同王萍(全智華之妻)非法收受有關單位、個人給予的財物,總計人民幣1615萬餘元、美金15萬元、澳元46萬餘元,總計折合人民幣2015萬餘元。其中王萍與全智華共同非法收受人民幣總計715萬餘元。
法院審理後,依法作出判決:全智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王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對全智華、王萍受賄所得贓款2015萬餘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