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德工人聯合會章程
(1863 年萊比錫成立大會通過)
1 下列簽名人在德意志聯邦各邦成立了一個以“全德工人聯合會”為名稱的聯合會,這個聯合會從這樣一個信念出發,即只有通過普遍、平等與直接的選舉權才能使德國工人等級的社會利益得到充分代表,才能真正消除社會中的階級矛盾,遵循這個目標,它要在和平與合法的道路上,特別要通過獲取公眾信任,為確立普遍、平等與直接的選舉權而努力。
2 任何一個德國工人通過簡單的入會聲明就可以成為擁有平等選舉權的聯合會員,並且可以隨時退出。
關於某個人是否聯合會界定意義上的工人,應由執委會決定。執委會同樣有權把那些希望加人聯合會、同意這個聯合會的基本原則和目標的不屬於工人範疇的人士接納為聯合會會員。
3 這個聯合會不設分會,所有會員,無論居住在什麼地方,都直接屬聯合會領導,聯合會的所在地是萊比錫。
這個所在地可以根據執委會簡單多數通過的決議搬遷到第一條所指區域的任何其他地方。
如果執委會同意在另外一個地方召開一次或者多次會議討論它的工作,聯合會所在地保持不變。
4 聯合會的事務由執委會負責管理,它由 1 名主席和 24 名委員組成,其中設 1 名司庫,1 名支薪書記。他們都必須居住在第 1 條所說區域內。
委員會的選舉要在全體大會上進行,主席由絕對多數選出,第一屆任期 5 年,此後每屆一年。執委會的委員要在全體大會上根據如下的詳細規定每年選舉一次:一年後這些委員中有一半要用抽籤的辦法卸職,其餘一半則在第二年底卸職。主席在受到阻力不能履行職務時有權把他的全部職權轉交給他從執委會委員中任命的一位副主席。
所有卸職者都可立即重新獲得被選舉權。
5 關於內部組織、行政事務、為第一條所說道路而採取的促進手段以及文書和會計事務,由執委會按簡單多數作出決定。
如果主席認為迫切需要,可在 3 個月內獲得執委會追認批准的條件下發布一切命令。
在這種情況下,主席可能承擔的責任可通過執委會的追認批准來彌補,如果未獲執委會批准,可以通過全體大會的批准來彌補。
主席負責確定全體大會、執委會會議的召開和會議地點。
全體大會必須每年召開一次。
此外,如果在陳述明確理由的情況下,由執委會多數或者 1/6 的聯合會會員書面提出,主席有義務在 6 周之內召開一次全體大會。
如果執委會多數提出要求,主席必須在 4 周內隨時召開執委會會議。
所有以聯合會名義發布的公告都必須有主席的簽名。
6 每位會員在入會的時候要交納 2 格羅申銀幣,此後每周要交納半格羅申銀幣,連續 4 周不交納會費則喪失會員資格。
如果會員從事違反聯合會目標的行動,或者由於他的行為從道德或者政治方面損害了工人等級的尊嚴,執委會可以把他開除。
針對執委會的這項指令,當事人可以向下一次全體大會提出申訴,但這項申訴必須得到 6 名會員的簽名支持。
聯合會活動期限暫定為 30 年,可以根據全體大會決議任意延長。
7 全體大會只有在如下情況下才能考慮修改章程的提案,即這一提案已獲得 60 名會員的簽名支持,並在全體大會召開 3 個月以前呈交執委會。執委會必須立即把這項提案向全體會員公布。
修改決議
在有關全體會議上,只有在至少獲得 2/3 的投票支持的情況下才能作出修改章程的決議,而且聯合會成立 3 年以後才能進行這種修改。
過渡決定。
考慮到有些城市還沒有代表,第一次執委會選舉僅僅選出包括主席在內的 17 名委員,並且授權這些委員可以通過簡單多數決定把人數補充到章程所規定的 25 人。
萊比錫,1863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