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預發行業務管理辦法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預發行業務管理辦法

為規範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預發行業務,維護市場參與者合法權益,完善債券市場價格發現機制,促進債券市場發展,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預發行業務管理辦法》,2014年12月13日公布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預發行業務管理辦法
  • 公告文號: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4]第29號
  • 發文時間:2014年12月13日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4]第29號
為規範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預發行業務,維護市場參與者合法權益,完善債券市場價格發現機制,促進債券市場發展,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預發行業務管理辦法》,現予公布實施。
中國人民銀行
2014年12月13日
附屬檔案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預發行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債券預發行業務,維護市場參與者合法權益,完善市場價格發現機制,促進債券市場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2號發布)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債券預發行業務(以下簡稱預發行),是指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者以即將發行的債券為標的進行的債券買賣行為。預發行交易投資者範圍、報價成交基本規範按照現券買賣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條 預發行的券種範圍為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債券品種。
第四條 國債預發行的具體券種由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和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最遲在預發行交易開始前1個工作日向投資者公布該期國債預發行的交易事項。
第五條 擬進行預發行交易除國債外的其他券種(以下簡稱其他券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債券發行系統招標發行(數量招標除外);
(二)發行人在發行公告中應當至少列明標的債券計畫發行數量、期限、計息方式、還本付息方式、招標方式、中標方式、起息日、繳款日、招標日等足以影響標的債券價格判斷的基本要素;
(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發行人應當在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的招標備案材料中提出預發行意向,並向交易中心和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提交擬預發行債券的基本要素,交易中心和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最遲應當在債券預發行交易開始前1個工作日向投資者公布該期債券預發行的交易事項。
第六條 國債預發行從招標日前4個工作日開始,至招標日前1個工作日終止。其他券種預發行從發行公告發布的下1個工作日開始,至招標日前1個工作日終止。
第七條 投資者開展預發行交易應當通過交易中心交易系統進行,交易中心交易系統出具的成交單是雙方之間的預發行交易契約。
第八條 投資者開展預發行交易應當簽署雙邊協定或通過成交單約定交易術語定義、違約情形及違約責任等權利義務。
第九條 發行人不得以自身擬發行的債券為標的進行預發行交易。
第十條 債券預發行交易應當於債券上市日(不含)前完成結算,可以採用實券或現金方式交割。國債預發行原則上應當實際交割標的國債。
第十一條 國債預發行交易開始後,如當次國債發行取消,已發生的國債預發行交易做無效處理,交易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其他券種預發行交易開始後,發行人不得取消發行、延遲發行或變更債券基本要素。
第十三條 國債預發行交易時,單家記賬式國債承銷團甲類成員淨賣出餘額不得超過當期國債當次計畫發行量的6%;單家記賬式國債承銷團乙類成員淨賣出餘額不得超過當期國債當次計畫發行量的1.5%。非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不得在國債預發行中淨賣出。
第十四條 其他券種預發行交易時,當期債券當次計畫發行量不低於35億元的,單個投資者淨賣出餘額不得超過該只債券當期計畫發行量的3%。當期債券計畫發行量低於35億元的,單個投資者淨賣出餘額不得超過1億元。
第十五條 進行預發行交易,交易雙方應當按照對手的信用狀況建立履約保障機制。
第十六條 投資者不得以任何手段操縱價格或進行利益輸送。
第十七條 交易中心和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應當及時披露債券預發行及上市前的交易、結算有關信息,加強日常監測與分析,切實防範可能存在的風險,遇到異常情況應當及時處理,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及相關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投資者因對預發行交易違約事實或違約責任存在爭議,協定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接到仲裁或訴訟最終結果的下1個工作日12:00之前將該結果送交易中心和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公告。
第十九條 交易中心和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制定交易、結算規則,報中國人民銀行及相關部門同意後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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