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道路交通管理與事故處理法規彙編

全國道路交通管理與事故處理法規彙編

1986年9月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道路交通管理與事故處理法規彙編
  • 對象:全國道路交通管理與事故
  • 類型:書
  • 語言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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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章處罰
第五章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

文章節選

1986年9月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修正)目錄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處罰的種類和運用第三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處罰第四章裁決與執行第五章附則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私財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本條例處罰。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適用本條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也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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