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足協章程規定的全國代表大會行使的“制定和修改章程;選舉罷免主席;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決定終止事宜;決定其他重大事宜”五項職權。中國足協現行章程是1992年紅山口會議修改的,應該在1996年舉行的全國代表大會上審議通過,但是卻一直存在到2003年。第一次全國足球代表大會是在1979年11月粉碎“四人幫”以後,中國百業待興的形勢下舉行的。此後,雖然中國足協章程規定應該每4年召開一次大會,但是此後的23年期間卻沒有召開過一次。中國足球界能夠比較正常召開的大規模會議,只有原來一年一屆、從1998年又變成兩年一屆的全國足球工作會議了。 在中國足協2003年的工作安排中,本來並沒有全國代表大會的安排,但是中國非典疫情導致了全國體育賽事推遲,國際足聯和亞足聯也先後推遲了中國隊參加的奧運足球賽事,女足世界盃易址,使中國足協2003年的工作任務減少。5月21日下午中國足協舉行會議,研究了召開全國代表大會問題。第二次次全國足球代表大會在2003年8月份舉行,這也是中國建國以來第二次全國足球代表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