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社區服務示範城區標準

全國社區服務示範城區標準

為加強對全國社區服務工作的巨觀指導,探索新時期社區服務業改革與發展的基本模式,推動社區服務向高標準、規範化方向發展,根據國務院十四部委《關於加快發展社區服務業的意見》(民福發〔1993〕11號)精神,制定全國社區服務示範城區標準。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於全國行政地級以上城市(含地級)的市轄區。
第三條 社區服務示範城區是指在城市社區服務工作中成績優異,社會效益、經濟效益顯著,對全國社區服務發展具有典型示範作用的城區。
第四條 社區服務示範城區的總體要求:
(一)認真貫徹十四屆五中全會關於“積極發展社區服務,充實社會服務設施,方便人民生活”的精神,以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和社會化服務體系,提高人民民眾生活質量為目的。
(二)堅持社會福利屬性,開創老有所養、幼有所託、孤有所撫、殘有所助、貧有所濟、難有所幫的福利服務新局面。
(三)走社會化道路,堅持國家、集體、個人一起興辦社區服務業,積極鼓勵港澳同胞、海外僑胞以及國外友好團體與個人在國內投資興辦社區服務業。
(四)在區政府的統一領導和民政部門的直接管理下,依託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街道)、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居委會)等組織,建立起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社會互助廣泛開展、民眾參與率較高、服務設施和項目齊全、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較高、服務效益較好的城市社會福利服務網路,滿足社區居民的多種服務需求。
組織管理
第五條 區、街道分別建立政府領導、民政主管、各有關部門及轄區內企事業單位的代表參與的社區服務領導或協調機構,在民政部門建立辦事機構,形成各相關部門齊抓共管、各負其責的管理體制。
第六條 區、街道分別建立社區服務行業管理組織或社區服務指導中心,對不同運營性質的社區服務單位實行不同的管理方式,並有一套科學、合理的統計指標體系。
第七條 區制定社區服務發展規劃,並納入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或計畫,街道制定年度工作計畫;社區服務列入區政府和街道工作目標管理序列。
第八條 區制定社區服務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對社區服務單位實行認證制度,發放統一的社區服務單位證書,並實行年度檢查。
第九條 區、街道和社區服務中心分別配備一定數量的行政或事業編制的專職社區服務人員,具體負責社區服務的組織管理工作。
第十條 重視社區服務的理論研究,開展經常性的輿論宣傳。區每半年、街道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集中的社區服務宣傳教育活動。
政策扶持和資金籌集
第十一條 根據國務院十四部委《關於加快發展社區服務業的意見》的要求,對社區服務業的發展的計畫立項、財政補貼、設施建設規劃、土地劃撥、房屋租購、減免稅費以及用工、分配製度等方面,全面落實了國家有關的扶持保護政策,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了具體的規範性措施,並認真貫徹執行。
第十二條 市政府積極資助社區服務。區、街道對社區服務業投入資金的平均年增長速度不低於區財政收入和街道收入的增長速度。
第十三條 區、街道福利基金利息收入的50%以上、居委會所辦經濟年產值的2%以上用於發展社區服務業。
第十四條 區、街道、居委會所屬的社區服務單位年產值6%以上投入自身社區服務業的再發展。
第十五條 當地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對社區服務業的投入不斷增加,區有獎募捐自留福利資金的60%以上用於發展社區服務。
第十六條 鼓勵社會企事業單位、個人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和國外人士、團體等以各種形式投資興辦社區服務設施,評審周期內社會集資占全部社區服務發展資金的比例不少於20%。
第十七條 區、街道按每千人不低於400元的比例,分別建立社區服務發展基金。資金來源合法,使用合理,並實現有償使用,滾動增值。
服務內容
第十八條 社區服務項目的設定從社區居民的需求出發,確保福利服務,首先滿足老年人、殘疾人、優撫對象、少年兒童等特殊困難群體的特殊需要,同時合理安排經營服務項目,服務於社區全體居民。
第十九條 區、街道的福利服務形成托老養老、助殘康復、擁軍優屬、扶貧濟困、婚姻殯葬、少兒教育治安防範等服務系列。
第二十條 區、街道的便民利民服務形成生活服務、勞務介紹、文體娛樂等服務系列。
第二十一條 區、街道、居委會開展社會互助活動廣泛、經常,注重實效,並形成制度,分別做到每季度集中活動一次以上。
設施建設
第二十二條 區至少具有一所建築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具有指導、示範、輻射、培訓等多功能的社區服務中心,其福利性、公益性服務項目達到8個以上。
第二十三條 各街道至少有一所多功能的社區服務中心或具有養老、助殘、康復醫療、青少年活動和托幼等5所單項特殊群體的服務設施。各街道社區服務中心具有福利性、公益性服務項目6個以上,每千人建築面積達到10平方米以上;養老服務設施每千名老年人擁有床位2張以上;助殘服務設施容納20個名額以上;青少年活動站容納30個名額以上;托幼園所容納50個名額以上。每個居委會有一個場所固定、面積30平方米以上的社區服務站。
第二十四條 街道、居委會興辦的便民利民服務網點,每千人至少擁有兩個以上。
第二十五條 動員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內部福利設施向社區開放,對外開放的比例達到單位內部福利服務資源的20%以上。
第二十六條 社區服務設施不出租、轉讓或隨意改變用途。
服務隊伍
第二十七條 擁有一批穩定的具有實踐經驗的專職服務人員。其中專職管理人員不超過80%,文化程度達到高中以上;具有各種服務專業特長的技術服務人員的比例達到10%以上。
第二十八條 擁有一批社區服務兼職服務人員,兼職服務人員占全部服務人員的5%以上。
第二十九條 區、街道、居委會分別建立社區服務志願者組織,並有章程、有計畫、有活動。社區服務志願者登記註冊的人數達到本社區居民的1%以上;80%以上的志願者每月義務服務不少於兩次。
第三十條 轄區內80%以上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參與社區服務。
第三十一條 搞好社區服務人員的專業技能培訓和上崗培訓,每年培訓的人數占專職服務人員的20%以上。
第三十二條 社區服務要覆蓋整個城區。社區居民對社區服務的參與率達到10%以上;社區單位對社區服務的參與率達到80%以上;經常接受服務的居民達到全體居民的80%以上;經常接受福利服務的特殊對象達到特殊困難對象的95%以上;社區服務設施的使用率達到95%以上;設施完好率達到90%以上。
第三十三條 區、街道、居委會社區服務業產值的年增長率達到13.6%以上;利潤的年增長率達到8%以上。
第三十四條 社區服務項目為特殊困難群體提供優先、優惠、優質服務。社區居民對社區服務的滿意率達到60%以上;特殊困難對象對社區福利服務的滿意率達到90%以上。
第三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可以依據本標準,制定本行政區域社區服務示範城區標準。
第三十六條 本標準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七條 本標準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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