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煤化工產業協作聯盟

全國煤化工產業協作聯盟(以下簡稱協作聯盟)是由中國煤化工產業網發起,煤化工行業上下游企業、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等相關單位自願組成的、非贏利、不具獨立法人資格的戰略協作平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煤化工產業協作聯盟
  • 外文名:National coal and chemical industry cooperation alliance
  • 組成:由煤化工行業上下游企業、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等相關單位自願組成
  • 性質:非贏利、不具獨立法人資格的戰略協作平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組織名稱為“全國煤化工產業協作聯盟”。
第二條全國煤化工產業協作聯盟(以下簡稱協作聯盟)是由中國煤化工產業網發起,煤化工行業上下游企業、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等相關單位自願組成的、非贏利、不具獨立法人資格的戰略協作平台。
第三條協作聯盟遵守國家法規、政策,遵守社會道德和職業道德規範,實現資源整合,帶動企業間相互促進,優勢互補,合作共贏,促進煤化工產業發展。
第四條全國煤化工產業協作聯盟理事會為協作聯盟的最高決策機構。
第五條協作聯盟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設在中國煤化工產業網辦公室。
第二章 工作範圍
第六條協作聯盟的工作範圍
(一)在聯盟成員間開展行業科技發展戰略和技術政策研究調研,聽取成員的意願和要求並積極向政府反映促進科技創新的建設性意見,為政府制定行業科技政策提供依據;
(二)幫助成員聯合申請國家科技發展計畫項目,積極爭取科技部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試點,爭取國家或地方政府科研經費的支持;
(三)以形成產業核心競爭力為目標,以國家戰略產業和區域支柱產業的技術創新需求為導向,圍繞產業技術創新鏈,組織行業重大共性、關鍵技術以及企業技術難題的聯合攻關,使聯盟形成聯合開發、優勢互補、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技術創新合作平台;
(四)為聯盟成員開展信息交流與溝通服務,提供行業發展動態、行業重大科技發展情況通報、企業技術需求和難題招標等信息服務,建立技術轉讓項目庫、專家資料庫;
(五)組織聯盟企業開展科技攻關、技術交流活動;
(六)組織聯盟企業開展中小企業規劃、管理諮詢、專業培訓。
第三章 成員
第七條協作聯盟由自願申請加入的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等相關單位組成,並按照章程規定享受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申請加入協作聯盟的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發展良好,產品質量可靠;
(二)經濟效益良好;
(三)會計信用和納稅信用良好;
(四)依法設立兩年以上。
第九條成員加入程式
(一)提交申請表;
(二)經協作聯盟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初審合格後,提交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協作聯盟活動;
(二)獲得協作聯盟組織編寫的有關資料;
(三)可要求協作聯盟給予技術諮詢與攻關;
(四)可請求協作聯盟協助舉辦培訓班和提供投融資服務等;
(五)對協作聯盟工作有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第十一條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協作聯盟章程,執行協作聯盟相關決議;
(二)完成協作聯盟所委託的工作,向協作聯盟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三)自覺維護本聯盟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二條聯盟理事會為協作聯盟最高決策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對聯盟的重大事情作出決策;
(二)對有關年度計畫和各類活動方案進行審議;
(三)邀請知名人士或有關會員參與聯盟的重大決策。
第十三條聯盟理事會設理事長、秘書長單位各一名,副理事長、副秘書長單位若干名。
第十四條協作聯盟秘書處為聯盟工作日常辦事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制定聯盟的年度計畫;
(二)總體策劃各類活動;
(三)負責組織聯盟的日常工作。
(四)聯盟理事會領導機構每屆任期三年。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五條協作聯盟經費來源
(一)國內外個人、團體或單位的資助和捐贈;
(二)協作聯盟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爭取政府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補助;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七條對協作聯盟章程的修改,需經聯盟理事會通過後報全體成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
第十八條協作聯盟需要解散時,由協作聯盟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終止動議經全體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處理好善後工作。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