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以統籌、協調“一國兩制”理論與實踐研究、加強港澳與內地相關領域學術交流合作為宗旨,發揮民間智庫功能。
組織結構
國務院港澳辦港澳研究所為研究會的發起單位。研究會設有政治與法律、經濟、社會與行政三個專業委員會。目前有32家研究機構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520人,其中香港會員127人,澳門會員4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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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會 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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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陳 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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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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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書 長 :陳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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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秘書長:張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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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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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靈桂
| 王郡里
| 王新建
| 王溪沙 | 王磊 |
尤安山 | 鄧 飛 | 盧文端 | 丘 杉
| 朱義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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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曉紅 | 劉兆佳 | 劉迺強 | 劉祖雲
| 劉遵義 |
齊鵬飛
| 孫文彬
| 嚴安林
| 杜承銘 | 李仕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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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林
| 李曉惠
| 李浩然
| 李 鍇 | 楊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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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道匡 | 吳志良 | 何志平 | 何建宗 | 鄒平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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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志剛
| 張國義
| 張定淮
| 張星星
| 張信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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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燕生
| 陳廣漢
| 陳弘毅 | 陳 多
| 陳佐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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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欣新
| 陳 恩
| 陳端洪
| 林來梵
| 周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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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葉中
| 郝雨凡 | 饒戈平
| 婁勝華
| 駱偉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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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紀宏
| 徐 澤 | 徐靜琳 | 凌友詩
| 郭萬達 |
郭正林
| 黃 平 | 黃易宇 | 蕭志偉 | 曹二寶 |
閻小駿
| 韓大元 | 焦洪昌 | 強世功 | 蔡赤萌 |
譚 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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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與法律專業委員會 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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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兆佳
| 劉廼強
| 李 林 | 韓大元
| 董 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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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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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貴國
| 王 禹
| 王 磊
| 劉兆佳
| 劉廼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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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仕春 | 李 林
| 鄒平學
| 張定淮
| 陳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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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帆 | 趙向陽
| 饒戈平
| 駱偉建
| 郭正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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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皞 | 韓大元
| 韓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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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專業委員會 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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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燕生
| 楊宜勇
| 蔡赤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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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員: | | | |
王於漸
| 王春新
| 尤安山
| 馮邦彥
| 華曉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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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宜勇
| 楊道匡
| 張燕生
| 陳廣漢
| 封小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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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萬達
| 雷鼎鳴
| 蔡赤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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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與行政專業委員會 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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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代堯
| 吳志良
| 房 寧
| 黃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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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員: | | | |
王靈桂
| 劉祖雲
| 劉蜀永
| 齊鵬飛
| 孫代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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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彭廣
| 楊愛平
| 吳志良
| 陳瑞蓮
| 周永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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龐 川
| 房 寧
| 婁勝華
| 黃 平
| 程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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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全國港澳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全國港澳研究會。(Chinese Association of Hong Kong & Macao Studies,簡稱CAHKMS)
第二條 本會為從事港澳研究的機構、學者及有關人士自願結成的、非營利的全國民間學術團體。
第三條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本會的宗旨是: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為指導,推動“一國兩制”理論與實踐研究以及港澳綜合研究,促進內地與港澳及海外之間的學術交流與合作,逐步壯大港澳研究隊伍。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及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地點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及主要任務:
(一)根據本會宗旨組織開展相關理論與現實問題的研究;
(二)組織開展內地與港澳學術交流及研討活動;
(三)組織開展對港澳研究人員的專業培訓和業務指導;
(四)編輯出版《港澳研究》、《會員通訊》和《港澳研究叢書》;
(五)開辦本會網站,建設港澳研究信息資料庫,為會員提供相關服務;
(六)開展國際學術交流活動;
(七)根據本會宗旨及業務範圍開展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在港澳研究領域或港澳工作方面有一定資歷和影響力;
(四)從事港澳研究的機構或部門,可申請作為團體會員;非團體會員機構的研究人員,須經本會會員推薦,方可申請作為個人會員。
(五)港澳地區研究人員由理事會以特邀方式加入本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秘書處資格審查;
(三)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會員代表,授權其行使相應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服務;
(四)在本會出版物上發表研究成果;
(五)獲得本會會刊及其他資料;
(六)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進行監督;
(七)入會自願,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加強自律,維護學術道德,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向本會提交有關的學術論文、學術資料和科研信息;
(四)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並提供可能的服務和幫助;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未經允許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連續兩年無故不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討論並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含2/3,下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每屆任期3年,其職權是:
(一)組織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訂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進行。
第二十一條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由會長或會長授權的副會長召集不定期舉行。
第二十二條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會長辦公會議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素質好;
(二)擁護“一國兩制”方針、政策,遵守基本法;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六)未受過剝奪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任職年齡時,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連續任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執行,並負責檢查落實情況;
(三)主持研究本會的重大工作事宜;
(四)代表本會或授權秘書長簽署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本會秘書長的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分支機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審定;
(四)代表本會簽署日常檔案;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財政專項撥款;
(二)社會捐贈、資助;
(三)會費;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3年12月6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