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推進“十三五”民政標準化建設,促進民政事業科學化、規範化發展,民政部、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聯合編制了《全國民政標準化“十三五”發展規劃》,2016年8月19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民政標準化“十三五”發展規劃
- 類別:發展規劃
印發通知,規劃全文,一、現狀基礎和發展環境,二、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發展目標,三、主要任務,四、重點工程,五、保障措施,
印發通知
關於印發《全國民政標準化“十三五”發展規劃》的通知
民發〔2016〕1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各計畫單列市民政局、質量技術監督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質量技術監督局,民政部各司(局)、全國老齡辦、各直屬單位:
為全面推進“十三五”民政標準化建設,促進民政事業科學化、規範化發展,民政部、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聯合編制了《全國民政標準化“十三五”發展規劃》,現印發你們,請按照有關要求,抓好組織落實。
民 政 部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2016年8月19日
規劃全文
全國民政標準化“十三五”發展規劃
民政標準化是民政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新形勢下民政事業改革發展的重要手段和技術支撐。為全面推進“十三五”民政標準化建設,促進民政事業科學化、規範化發展,依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國家標準化體系建設發展規劃(2016-2020年)》《民政事業“十三五”發展規劃》《民政部關於加快推進民政標準化工作的意見》,編制本規劃。
一、現狀基礎和發展環境
(一)現狀基礎。
“十二五”以來,全國民政標準化建設取得了長足發展,標準化的基礎性、規範性和引領性地位顯著增強,得到了社會的廣泛認可和民政服務對象的高度肯定,為民政事業快速發展提供了重要技術支撐和保障。
1.標準化認識不斷深化。“十二五”時期,民政部把標準化工作作為民政工作重要組成部分,加強宣傳實施。通過廣泛宣傳培訓,全系統“學標準、懂標準、用標準”的氛圍已經形成。各地民政部門紛紛出台推進標準化工作的實施意見和措施,民政系統標準化認識水平得到進一步提升。
2.工作機制日趨完善。出台了《民政部標準審查暫行辦法》,細化明確了民政範圍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立項、制定、修訂、審查、報批的具體要求和工作流程。新組建了全國社會工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全國輪椅車分技術委員會。民政範圍全國標準化專業委員會總數已達8個,標準化技術平台進一步完善。調整充實了民政部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和標準化專家委員會,標準化工作機制進一步完善。
3.標準體系更加健全。按照《全國民政標準化“十二五”發展規劃》確立的民政標準體系總體框架,民政標準制定修訂工作深入推進,制定、發布、實施民政各業務領域國家和行業標準164項,地方標準192項,康復輔具領域等同採用國際標準41項,管理服務類標準大幅增加,標準結構更加合理,標準體系更加健全,基本滿足了民政事業發展對標準的需求。
4.標準實施成效顯著。“十二五”期間,採用等級評定、合格評定、試點示範、培訓宣傳等形式,多措並舉推動民政標準貫徹實施。先後開展2批次212個民政範圍管理標準化建設試點,評選出一批標準化建設示範單位,引領推動了民政標準的貫徹實施,拓展了民政標準套用的廣度和深度,保證了民政產品質量,規範了民政管理服務,提升了民政工作水平。
與黨中央、國務院對標準化工作的要求和民政事業發展日益增長的標準化需求相比,民政標準化工作還存在較大差距,主要表現在:標準化意識整體不強,標準體系結構不夠科學,標準體系總體框架仍有待完善;個別業務領域標準存在空白,標準制定修訂效率較低,個別標準質量不高,部分標準標齡過長、老化嚴重,與實際工作脫節;標準實施監督檢查機制尚未建立,保障機制尚不完善,經費、人員、措施保障不到位,這些問題影響了標準化工作的推進和民政事業的發展。
(二)發展環境。
“十三五”時期,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入決勝階段,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將持續深入開展,民政工作要進一步兜住民生底線、深度參與社會治理、主動服務國防和軍隊改革、廣泛提供均等化社會服務,這對標準化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1.新常態下深化改革需要加強標準化工作。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迫切需要進一步深化改革、轉變政府職能。標準化是承接、容納政府職能轉變的重要技術手段,對於推進民政系統簡政放權、最佳化服務具有重要意義。
2.新形勢下法治建設需要加強標準化工作。標準是法律法規的細化和有效補充,作為保障法律法規貫徹實施的重要手段,強化民政標準化將為深入推進民政工作依法行政、嚴格規範權力運行、保障民政服務對象合法權益、全面提高民政工作法治化水平建立實施路徑。
3.新理念下創新驅動需要加強標準化工作。創新是引領民政事業發展的第一動力,貫穿於民政事業各方面、各環節。標準化是固化、複製、推廣、傳播創新成果的最佳手段,強化民政標準化工作將促進創新成果轉化,增強民政事業發展活力。
4.新挑戰下民生保障需要加強標準化工作。“十三五”時期是實現全體人民共同邁入小康社會宏偉目標的戰略決勝期,基本民生需要持續改善,脫貧攻堅進入衝刺階段,人口老齡化日趨嚴峻,都對民政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需要進一步強化標準化的兜底保障和引領提升作用。
二、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發展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貫徹落實國家深化標準化改革和標準體系建設要求,推進標準化與民政業務工作的深度融合,推動民政標準化跨越式發展,為民政事業“十三五”時期實現新的發展提供技術支撐和服務保障。
(二)基本原則。
1.堅持深化改革與創新驅動相結合。全面落實國家標準化改革要求,以解決民政標準化工作問題為導向,深化民政標準化改革,完善標準化體制機制和標準體系。以科技創新為動力,提升民政標準整體技術水平。以管理創新為抓手,加大標準宣傳實施、監督和保障力度。
2.堅持整體推進與重點突破相結合。緊貼民政發展戰略任務和重大需求,最佳化民政標準化發展環境,採取系統性措施全面加強標準化建設。重點加強急需緊缺標準、支柱性標準、關鍵技術標準和公益性標準研製工作,實現系統管理推動和重點突破帶動,促進民政標準化水平整體提高。
3.堅持制定修訂與宣傳實施相結合。加大標準制定修訂力度,快速增加標準有效供給,同時加強標準的宣傳貫徹實施,確保強制性標準得到嚴格執行,推薦性標準在最大範圍內得到貫徹落實。
4.堅持標準化建設與法治建設相結合。堅持依法行政、依標建設,推動民政標準與民政法律法規有機銜接,支撐法律法規落地實施,使民政法治建設與標準化建設相互促進。
(三)發展目標。
到2020年,民政標準化體制機制進一步完善,民政標準體系結構健全、支撐有力;民政標準質量水平明顯提高,標準實施成效顯著;標準化普及推廣效果良好,民政系統幹部職工標準化意識和素養顯著提升;民政領域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能力不斷增強,支撐民政事業發展的標準化基礎更加堅實。
具體目標包括:
——民政標準化體制機制日益完善,標準化技術組織數量大幅增加,各相關方密切協作的民政標準化工作格局和服務體系進一步最佳化。
——民政標準體系進一步完善,各業務領域均建立起結構合理、功能完備、運行高效的標準體系,為各項民政工作提供有力支撐。
——制定修訂不少於200項民政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其中力爭30項左右技術標準採用國際先進標準,支持、指導研製300項以上民政地方標準,培育、形成一批民政團體標準、企事業單位標準,民政標準的科學性、先進性、實用性顯著提升。
——建設不少於200個民政行業標準化示範機構,示範輻射帶動作用更加明顯,一批標準實施的典型經驗得到總結和推廣。
——組織實施至少80項部級標準化科研課題,標準化研究課題在各業務部門部級課題中數量占比大幅提升;各地民政部門組織實施標準化科研課題總數達200項以上。
——推廣普及民政標準化知識,在全國範圍內建立3-5個民政標準化培訓基地,組織各層次標準化專題培訓100場次以上,培訓民政系統工作人員1萬餘人次。
——民政標準化國際交流與合作持續深化,實現民政領域國際標準新突破。
三、主要任務
(一)最佳化民政標準化建設體制機制。
改進民政標準化管理制度,修訂完善《民政部標準化工作管理暫行辦法》《民政部標準審查暫行辦法》,進一步明確標準化工作範圍和組織管理要求,建立標準快速審批機制,最佳化民政標準制定修訂全周期流程,細化民政標準實施的原則、方式和保障措施,形成科學、高效、公開、便捷的民政標準化管理體系。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標準文本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公開標準立項信息,避免標準立項、制定過程中的交叉重複,實現民政領域各類標準文本快速檢索查閱。清理精簡強制性標準,最佳化完善推薦性標準,合理界定推薦性標準的層級和制定範圍,重點制定基礎通用、與強制性國家標準配套的標準。
加強標準化技術組織建設,推動成立養老服務、兒童福利、殘疾人服務、未成年人保護、城鄉社區治理、福利彩票、慈善事業、婚姻家庭管理服務等民政領域全國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使民政領域全國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總數不斷增加;指導地方民政部門,選擇社區治理、養老服務、殯葬等業務領域,探索建立地方民政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建立起覆蓋民政範圍各業務領域、專業高效的民政標準化技術組織和工作隊伍,為民政標準化提供平台支撐。推動民政標準與其他部門標準有效銜接,在工作相近或交集領域,聯合制定相關標準。
(二)完善民政標準體系。
健全並最佳化社會救助、殘疾人康復輔具及服務、防災減災救災、養老服務、區劃地名、殯葬、婚姻登記管理服務等業務領域標準體系,加快建立優撫安置、街道服務管理、城鄉社區治理、社會組織管理、專業社會工作、志願服務、兒童福利、殘疾人福利、未成年人保護、慈善事業、福利彩票、民政信息化、民政公共服務基礎設施等領域標準體系,形成包括通用基礎標準、業務專用標準、技術支撐標準3大分體系,覆蓋民政範圍各業務領域,科學合理、層次分明、全面配套、功能完備的民政標準體系。
(三)推動民政領域強制性標準的制定修訂。
按照民政有關職能要求,細化民政強制性標準制定範圍、領域和步驟,對現行民政領域的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開展系統評估,加強民政領域強制性標準的制定修訂,發揮強制性標準“守底線”的重要作用。著重加強以下領域強制性標準的制定修訂:
——養老機構、救助管理機構、優撫醫院、光榮院等民政服務機構安全、應急標準。
——綠色生態殯葬技術、產品、服務標準。
——區劃地名領域相關標準。
——未成年人保護標準。
——殘疾人康復和專用設備安全性能、認證標準。
——其他保障民政服務對象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保障國家安全、滿足民政社會管理基本要求的強制性標準。
(四)加大民政領域推薦性標準的制定修訂。
進一步加大民政領域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制定修訂工作力度,擴大標準覆蓋範圍,使民政標準體系更加健全、完善。重點研製通用基礎標準和與強制性國家標準配套的推薦性標準。
——在民政通用基礎標準方面,著重開展民政標準化工作基礎術語、基本要求、民政事項分類與代碼、民政事業統計等標準研製。
——在社會組織管理標準方面,著重開展社會組織分類與建設、社會組織登記管理、社會組織評估、社會組織統計、社會組織培訓等標準研製。
——在優撫安置標準方面,著重開展軍供站、優撫醫院和光榮院統一標識、工程建設以及管理服務,烈士紀念設施工程建設及管理服務,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軍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職工服務等標準的研製。
——在防災減災救災標準方面,著重開展災情管理、災害救助、災害風險與損失評估、災害遙感監測、社區減災、減災救災物資與裝備等標準研製。
——在社會救助標準方面,著重開展社會救助服務管理,收入核對和特困人員供養機構管理等標準研製。
——在街道服務管理和城鄉社區治理標準方面,著重開展街道綜合管理與服務信息技術規範、街道全科政務服務規範、社區服務中心建設與運行、社區治理與服務評價、社區公共服務、社區信息化和智慧社區建設等標準研製。
——在區劃地名標準方面,著重開展行政區劃圖編制、行政區劃代碼、地名命名、地名標誌、地名文化、地名信息化、地名信息服務、外語地名漢字譯寫導則、界線界樁設定與維護、界線詳圖和界線檔案等標準研製。
——在慈善事業標準方面,著重開展慈善組織內部治理結構建設、運行管理、信息公開,慈善服務,慈善捐贈、慈善信託,公開募捐,慈善超市,捐助站點建設等標準研製。
——在養老服務標準方面,著重開展養老機構標準化工作導則、養老機構安全、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供給、老年人健康檔案、養老服務風險評估、養老服務信息統計等標準研製。
——在殘疾人福利標準方面,著重開展殘疾分類分級及評定,殘疾人就業、康復、照料、教育等社會服務,權益維護,殘疾人專業服務技術,康復輔具通用性、創新性技術要求,各類康復輔具管理要求、使用指導、服務規範等標準研製。
——在兒童福利與收養標準方面,著重開展兒童福利機構統一標識、安全管理、兒童檔案、康復訓練,入院兒童評估,孤殘兒童護理人員國家職業,兒童引導式教育康復,收養術語、兒童收養信息披露與保護、收養人收養能力評估、收養登記信息化建設、家庭寄養評估等標準研製。
——在福利彩票標準方面,著重開展福利彩票遊戲、印製、預印製、電話及網際網路銷售,視頻型彩票投注專用設備和服務,銷售場所及綜合體驗中心規範化建設,技術安全管理規範,銷售系統安全檢測等標準研製。
——在殯葬標準方面,著重開展殯葬新設施、新產品、新技術,節地生態殯葬服務,以及墓地建設工程質量、墓地維護、突發事件遇難人員遺體處理以及殯葬管理服務信息化等標準研製。
——在救助管理機構標準方面,著重開展救助管理站建設與運行,救助對象信息採集與共享,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員職業能力與培訓,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流程、內容與要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與保護等標準研製。
——在婚姻登記管理服務標準方面,著重開展婚姻登記管理服務、頒證服務、婚姻家庭輔導服務、兩岸婚姻家庭服務、婚姻(電子)檔案管理、婚姻登記機關建設與運行、婚姻信息數據共享與交換要求、婚姻登記歷史數據補錄、婚慶婚介等標準研製。
——在未成年人保護標準方面,著重開展未成年人風險評估、家庭監護評估、委託監護操作指南、農村留守兒童替代照料服務等標準研製。
——在專業社會工作與志願服務標準方面,著重開展社會工作方法、社會工作專業人才評價、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管理、社會工作督導、社會工作服務流程規範、社會工作服務項目管理、志願服務管理規範、志願者隊伍建設、社會工作和志願服務信息化建設等方面標準研製。
——在民政技術支撐標準方面,著重開展民政信息化數據、套用、安全、管理平台建設,民政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通用要求等標準研製。
(五)推動民政領域團體、機構(企業)標準發展。
按照《關於培育和發展團體標準的指導意見》,適時研究出台《民政領域團體標準管理辦法》。開展民政團體標準試點,探索民政團體標準制定、推廣的路徑方法。對社會普遍需要、實施良好的團體標準,轉化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鼓勵、指導民政企事業單位、中介機構研製和實施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機構標準。開展民政企事業單位管理服務標準自我聲明活動,接受社會監督,落實企事業單位標準化主體責任。
(六)強化民政標準宣傳和實施。
創新民政標準化宣傳機制,提高民政標準化意識和認知水平,保障民政強制性標準全部嚴格實施、民政推薦性標準在最大範圍內有效實施。
——制定民政標準解釋宣傳工作有關制度規定,明確標準解釋宣傳責任和許可權;重要標準發布時,標準實施方案和釋義要同步出台,進行主動宣傳引導。
——制定民政標準化年度宣傳計畫,明確宣傳口徑、主要內容及重點活動;每年在“世界標準日”“防災減災日”“國際社工日”“重陽節”“清明節”等時間節點,組織民政標準化宣傳活動。支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在行業內每年至少開展1次宣傳活動。
——提升民政標準化公共信息服務能力,在民政部入口網站設立“民政標準化”專欄,實時發布民政標準化動態信息,為各級民政部門、民政企事業單位、中介機構、社會組織、民政服務對象和社會公眾提供民政標準化政策、法規、信息、技術諮詢和服務。
——制定《民政強制性標準監督實施管理辦法》《民政推薦性標準實施管理辦法》,明確民政標準實施的目標、原則、要求,監督考核內容和方法,綜合運用行業準入條件、生產許可、合格評定、行政執法、監督抽查等手段,確保強制性標準真正成為技術法規和底線紅線,保證民政及相關強制性標準全部嚴格實施,發揮“守底線”的重要作用;積極推動民政推薦性標準在最大範圍內有效實施,為民政事業提升管理效能和服務水平奠定基礎。
——成立民政標準實施監督與評估工作組,制定民政標準實施監督考核工作細則,將民政標準實施情況納入各級民政部門和標準歸口單位績效考核;制定民政標準實施效果評估工作細則,開展實施效果評價,建立實時反饋通道,將評價結果及時反饋至標準立項、起草、複審和管理等工作環節,形成標準化工作的良性循環。
——組織開展3批次以上標準化試點建設,鼓勵、支持民政企事業單位、中介機構、社會組織參與國家級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綜合標準化試點建設,試點總數不少於100個;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提高試點建設質量和效益,推廣試點經驗和制度成果,發揮輻射帶動作用。
(七)夯實民政標準化基礎建設。
深入開展標準化理論與套用研究。加強標準化科研課題的組織實施,從制度環境、發展戰略、運行規律、實施模式、作用機理、組成要素、質量評估等方面,開展民政標準化基礎理論和通用方法研究。建立民政領域標準基礎研究徵集制度,鼓勵有條件的單位設立民政標準化研究機構,促進民政法治研究、政策研究、業務研究、信息化研究及新技術新產品研發成果與民政標準研製的協調互動;將民政科研項目研究成果及時轉化為國家和行業標準,推進科技研發、標準研製和事業發展一體化。
(八)加大國際標準化參與力度。
在殘疾人康復輔具與服務、養老等業務領域,加大先進國際標準轉化力度,積極爭取承擔國際標準化技術組織關鍵職務,積極研究我國標準上升為國際標準、區域標準的可能性,設計國際標準化工作路線圖,提交國際標準提案。探索開展民政國際標準化工作平台建設,為國內有關單位和人員參與國際標準化交流提供渠道、資金、政策支撐,積極爭取承辦民政領域國際標準化交流活動。
四、重點工程
(一)民政標準化智庫建設工程。
建立民政部標準化專家諮詢委員會,豐富民政標準化專家委員會委員數量,擴大委員專業領域覆蓋面;建立民政標準化專家信息庫,廣泛匯集各方面標準化專家,注重吸納標準化技術專家和基層標準化實務專家;組建民政標準技術審查工作組、民政團體標準與民政企事業單位標準指導工作組、民政標準實施監督與評估工作組,為標準化各項工作的關鍵節點提供技術指導。
(二)民政基礎通用標準研製工程。
按照《民政事業“十三五”發展規劃》,加快研製民政標準化工作指南、民政標準化基本術語、民政管理服務事項分類與代碼、民政事業統計等基礎通用標準,發揮這些標準對民政標準化工作整體推進及民政範圍各業務領域標準化建設的指導、引領、規範和支撐作用,保障民政標準化建設系統、協調、穩步、高效推進。
(三)民政團體標準試點工程。
研究確定民政範圍團體標準制定的範圍、內容、流程和實施要求,選擇標準需求量大、行業認同度高、標準化基礎優的社會組織或產業聯盟,開展民政團體標準化試點,在社會急需且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尚未覆蓋的民政業務領域開展團體標準制定、推廣和使用工作。
(四)民政標準化試點工程。
組織開展3批次民政標準化試點和示範評估,每年至少組織5批次培訓、交流研討或走訪考察活動,開展試點示範宣傳,推廣建設經驗,有效發揮試點輻射引領作用。
(五)民政標準信息共享平台建設工程。
建立民政標準信息平台,實現民政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事業單位標準信息互通共享,打破信息孤島,提高民政標準化工作效能。
(六)民政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標準體系工程。
加快減災救災、社會救助、福利機構、社區建設、擁軍優撫、社會事務等領域服務設施建設標準制定修訂,完善民政公共服務設施標準體系,加強建設標準的宣貫和套用,推動民政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範化。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民政部門要進一步強化對本規劃的認識,明確責任,切實加強民政標準化工作的統籌協調與組織領導,充分發揮標準化在民政事業發展中的技術支撐作用,將民政標準化工作置於優先發展的位置;健全工作制度,配備標準化專兼職工作人員,研究確定各地民政標準化工作發展規劃、標準體系建設、專業技術組織組建等重大事項,制訂加快推進本地民政標準化工作的政策措施,形成領導重視、統一部署、定期檢查、及時通報的工作機制,切實提高民政標準化工作的組織保障水平。
(二)加強經費保障。
設立標準化專項資金,加大對規劃落實的經費投入,重點支持工作機制創新、標準體系建設、重點標準研製、標準宣貫實施、標準化試點建設、標準化專業培訓等內容;積極爭取國家、行業和地方各類配套資金和專項資金支持,強化民政範圍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及地方性民政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工作經費的投入保障;各地民政部門要爭取黨委、政府支持,積極協調財政部門,將標準化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鼓勵社會力量自籌經費參與民政標準研製,建立民政標準化建設多元化多渠道投入機制。
(三)加強人才培養。
在全國民政系統加大標準化培訓力度,提高民政系統工作人員標準化意識和能力水平。加強民政標準化培訓基地建設,研發設定民政標準化課程,推廣普及民政標準化知識。各級領導幹部要帶頭學標準、用標準,將標準化專業培訓列入各級民政部門黨組(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內容。各地要結合實際出台標準化人才培養使用的激勵政策和保障措施,將標準化能力建設納入民政人才能力建設體系,打造民政標準化領軍人才,為規劃各項任務落實提供人力資源保障。
(四)加強檢查評估。
建立落實本規劃的工作責任制,出台考核辦法,完善規劃實施動態管理機制,對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有效監督,做好實施情況的跟蹤、評估和反饋工作,確保規劃各項工作目標的完成。上級民政部門對下級民政部門進行工作績效考核時,要將本規劃落實情況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考核指標,加大考核權重,加大規劃執行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