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機構編制核查暫行辦法》經中央機構編制委領導同志同意,於2017年5月3日印發,共五章 二十四條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機構編制核查暫行辦法
- 發布機關: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
- 發布時間:2017年5月3日
- 實施時間:2017年5月3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全國機構編制核查暫行辦法》的通知
中編髮〔201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機構編制委員會,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機構編制委員會:
《全國機構編制核查暫行辦法》已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領導同志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
2017年5月3日
辦法全文
全國機構編制核查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有效地組織實施全國機構編制核查,根據黨中央關於機構編制管理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行政機構設定和編制管理條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定和編制管理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國機構編制核查是指按照統一的規範對全國機構編制資源的實際配置情況進行定期核實、檢查、分析和規範的活動。
第三條 全國機構編制核查的目的是全面及時查清全國機構編制資源的審批和執行情況,準確掌握機構編制基礎數據,集中規範機構編制管理秩序,為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加強機構編制管理提供依據和保障。
第四條 全國機構編制核查按照統一領導、分工協作、分級負責、共同參與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五條 全國機構編制核查一般每5年開展一次,核查信息採集的標準時點為核查年份的12月31日。
第六條 機構編制管理範圍內的黨的機關、國家機關和各民主黨派機關、民眾團體機關及事業單位都應納入核查範圍。
第七條 機構編制核查的主要內容包括:機構設定情況、編制核定和實有人員情況、職數核定和配備情況以及其他需要核查的情況。
第八條 屬於國家秘密事項範圍的機構編制的核查,應嚴格按照有關保密要求執行。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九條 全國機構編制核查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部署。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會同中央組織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對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垂管派出機構核查工作負責。
地方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對本地區核查工作負責。地方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同級組織、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各機關事業單位應當配合核查工作,依法依規提供核查所需資料信息,對發現問題予以說明。
第十條 全國機構編制核查通知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會同中央組織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起草,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批准後印發。
第十一條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會同中央組織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根據全國機構編制核查通知精神,制訂印發全國核查方案、核查指標和驗收標準。
地方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同級相關部門,按照全國機構編制核查通知和上一級核查方案精神,結合實際制訂本地區實施方案,經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應根據核查需求,區分地區、部門和行業特點,加強技術指導,提供功能完備、便捷實用的數據採集和分析軟體,承擔全國機構編制核查數據的匯總、校驗等事宜。各地區各部門應按照核查技術要求,加強技術銜接,規範數據報送。
第十三條 中央和地方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應會同相關部門建立聯動機制,通過單位自查、公示監督、部門聯審、檢查驗收等方式,核實機構編制信息,查找存在問題,規範日常管理。
核查數據的採集更新應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和工作基礎,減少重複和無效勞動。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核查匯總數據經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同意後,由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逐級上報。同時,根據需要將部門聯審、檢查驗收情況,以及匯總數據報表抄報上一級組織、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
中央和國家機關核查匯總數據直接報送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匯總全國機構編制核查數據,形成全國機構編制核查資料庫。同時,將匯總數據報表抄送中央組織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
第三章 成果運用
第十五條 機構編制核查成果是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的重要依據。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地方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應當充分發揮核查成果的基礎支撐作用,加強和規範機構編制管理。
第十六條 機構編制核查成果形式主要有:
(一)數據及資料庫;
(二)核查情況報告;
(三)數據分析報告;
(四)問題整改台賬;
(五)核查檔案。
第十七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機構編制委員會應將核查情況報告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匯總形成全國核查情況報告,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
第十八條 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應深度挖掘、分析和套用核查數據,有效支持科學決策和精準管理。核查數據分析報告應及時報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
第十九條 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應以問題為導向督促指導機關事業單位規範管理。對於核查發現的問題,視情況分別移送組織、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處理。機關事業單位沒有採取整改措施或整改沒有取得成效的,機構編制、組織、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可結合實際暫停辦理相關問題責任單位的機構編制審批、經費撥付、人員錄(聘)用等事宜。
第二十條 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和各機關事業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核查工作資料檔案,形成沿革清晰、台賬齊全、信息準確、管理規範的電子和紙質檔案。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應加強對本級機關事業單位以及下級核查工作的指導和督查。未按要求完成核查進度或核查數據質量問題較多的,上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應約談該地方核查工作負責人,或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影響的,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二十二條 被核查部門、單位妨礙核查或弄虛作假的,按有關規定由有管理許可權的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並視情建議相關部門、單位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給予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各省級機構編制委員會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相關辦法,開展本地區機構編制核查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