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查處兩非案件區域協作工作規範(試行)

2014年6月30日,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以國衛辦家庭發〔2014〕38號印發《全國查處“兩非”案件區域協作工作規範(試行)》。該《規範》分聯席會議制度、協作辦案制度、信息通報制度、聯防聯控制度、聯合查案機制、案件移送制度6部分。

通知,工作規範,附屬檔案,

通知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印發全國查處“兩非”案件區域協作工作規範(試行)的通知
國衛辦家庭發〔2014〕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人口計生委):
為進一步做好跨區域“兩非”案件協作查處工作,明確區域間工作職責,規範工作程式,提高工作效率,有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問題,我委組織制定了《全國查處“兩非”案件區域協作工作規範(試行)》。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2014年6月30日

工作規範

全國查處“兩非”案件區域協作工作規範(試行)
為進一步做好跨區域“兩非”案件協作查處工作,推動全國“兩非”案件查處“一盤棋”管理,切實提高跨區域“兩非”案件的立案查處率,有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問題,根據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工作規範。
“兩非”案件多發區域,出生人口性別比嚴重偏高的連片地區,流動人口流出地、流入地,可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縣級以上協作區域。區域協作各方之間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協作辦案、信息通報、聯防聯控、聯合查案以及案件移送等制度。
一、聯席會議制度
“兩非”案件查處區域協作聯席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遇重大案件或者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聯席會議由協作區域各方輪流牽頭主持,首次會議主持方和輪流順序由各方協商確定。聯席會議議題由主持方協調確定。
聯席會議的主要內容:通報相關工作進展情況;研究協作各方提出的有關事項、工作意見以及跨區域聯合整治“兩非”行動的組織實施;協調解決區域協作辦案涉及的相關問題;組織查處跨區域重大“兩非”案件。
聯席會議研究決定事項形成會議紀要,印發協作區域各方。協作區域各方可確定一名分管領導和一名聯絡員,負責具體聯絡事宜。
二、協作辦案制度
協作區域應當將參與協作查處“兩非”案件情況納入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建立區域協作查處“兩非”案件的考核獎懲制度,國家、省級和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加大督辦力度,調動縣級衛生計生部門參與區域協作辦案的積極性。
建立區域協作查處“兩非”案件的組織協調機制。跨區域“兩非”案件一般由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之間協調查處,遇重大案件或者縣級無法協調的,按照“縣級對縣級、市級對市級、省級對省級”的對等協調原則,逐級提交上級部門協調解決。經省際間協調仍無法解決的案件,報國家衛生計生委家庭司協調解決。
三、信息通報制度
醫療保健機構在為協作區域的孕婦實施B超產前檢查、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終止妊娠手術以及分娩前,必須查驗並如實登記孕婦身份證及生育證,對拒絕提供身份證或生育證的孕婦,應當及時將情況通報孕婦戶籍所在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協作各方應當定期互相通報本轄區B超、終止妊娠手術從業人員備案登記信息和“兩非”案件信息,及時通報重大案件信息。
四、聯防聯控制度
協作各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聯合當地公安、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不定期對協作區域內醫療保健機構以及藥品生產、批發、零售企業落實禁止“兩非”規定的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嚴厲打擊“兩非”行為,依法取締無證行醫的醫療保健機構,規範終止妊娠藥品銷售市場,健全孕情監測、B超、終止妊娠手術和藥品管理制度。加強對B超、婦產科等相關技術服務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形成依法整治“兩非”的良好氛圍。
五、聯合查案機制
協作各方應當分別設立有獎舉報電話,接壤的縣(市、區)在毗鄰地設立舉報箱,公開獎勵標準,鼓勵民眾舉報“兩非”行為。對舉報的案件線索,應當及時通報並組織聯合調查核實。建立“兩非”案件快速應急反應機制,重大案件應當及時報請涉案各方黨委政府統一指揮,統一調度公安、衛生計生、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確保案件查處有序、高效進行,協作各方應當提供依法執行公務活動的組織保障、司法支持和工作便利。協作區域接壤的縣(市、區)應當建立接壤區域聯合執法、共同打擊“兩非”的工作機制。
六、案件移送制度
發現跨區域“兩非”案件線索,案件發現方要運用全國“兩非”案件信息管理系統及時向案件涉及方發出協辦或者移交案件信息,協作方應當及時協助查處案件,或者接收案件、依法查處並反饋案件查處情況。
附屬檔案:跨區域“兩非”案件網上辦理要求

附屬檔案

跨區域“兩非”案件網上辦理要求
一、協辦案件
協辦案件是指涉案對象除涉及本行政區域外,還涉及其他行政區域的案件。協辦發起方通過“兩非”案件信息管理系統向協辦方發出協辦請求,協辦方須在7個工作日內對協辦請求做出同意協辦或者拒絕協辦的回應。如果同意協辦案件,要及時調查取證,依法進行處理,並將處理結果錄入系統。如果拒絕協辦案件,需要說明拒絕的理由。
二、移交案件
移交案件是指涉案對象不屬於本行政區域管理,需要交由涉案對象所屬行政區域查處的案件。移交發起方通過“兩非”案件信息管理系統向被移交方發出移交請求,被移交方須在7個工作日內對移交請求做出接收或者拒絕接收的回應。如果接收案件,要及時調查取證,依法進行處理,並將處理結果錄入系統。如果拒絕接收案件,需要說明拒絕的理由。
三、案件移送要求
協辦或移交發起方必須將案件的基本情況(如主要涉案人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戶籍地、涉案時間、涉案地、違法違紀事實等)核實並錄入系統後再發起協辦或移交請求,移送的證據及材料應當合法、真實,且與案件相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協辦或移交請求。協辦或移交發起方需在網上註明聯繫人及聯繫方式。
四、案件督辦要求
接受協辦或移交請求後立案查處的案件,一般情況下應當在3個月內辦結,逾期未辦結的,需說明理由,並納入上級督辦範圍。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對跨省“兩非”案件的網路督辦,對特別重大、協作不力的案件進行實地督辦,根據需要召開跨省案件現場交辦會;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對跨市“兩非”案件的網路督辦和實地督辦;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對跨縣“兩非”案件的網路督辦和實地督辦。對查處案件工作中推諉扯皮或者故意隱瞞包庇的,按照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相關法律法規,依法依規處理。國家衛生計生委每季度通報一次查處“兩非”案件區域協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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