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試點辦法

全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試點辦法,是教育部於2007年10月18日發布的關於“工程教育專業認證”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試點辦法
  • 發文機構:教育部
  • 發文時間:2007年10月18日
  • 發文字號:教高廳〔2007〕5號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2007年10月18日,教育部辦公廳印發《全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試點辦法》及《全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專家委員會章程(暫行)》。

檔案全文

全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試點辦法
(2007年8月)
總則
為規範我國高等學校工程教育專業認證試點工作(以下簡稱專業認證試點工作),構建我國高等工程教育質量監控體系,提高工程專業教學質量,制定本辦法。
1 專業認證試點工作的組織機構
1.1 全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專家委員會
全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是專業認證試點工作的專家組織,在教育部領導下負責組織開展全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試點工作。專家委員會委員由工程教育界專家和企業界專家組成,由教育部聘任。
專家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組織全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試點工作;構建國家工程教育專業認證體系;研究制定專業認證實施辦法;審定專業認證的通用標準和程式;審查各專業認證分委員會(試點工作組)提交的本專業補充認證標準;審定各專業認證分委員會(試點工作組)做出的專業認證結論建議;領導各專業認證分委員會(試點工作組)開展本專業認證的相關工作;聘任工程教育專業認證專家。
1.2 全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專家委員會秘書處
全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專家委員會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是專家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成員由教育部聘任。秘書處秘書長自動增補為專家委員會委員。
秘書處的職責是:在專家委員會領導下組織協調專家委員會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受理高等學校提交的專業認證申請;組織起草專業認證工作的有關工作檔案;負責工程教育專業認證的信息服務與對外宣傳工作。
1.3 專業認證分委員會(試點工作組)
專業認證分委員會(試點工作組)是按各專業領域設立的專業認證分支機構,在其名稱前冠以專業類名稱,其成員由工程教育界和企業界專家以及行業管理部門代表組成,由教育部聘任。專業認證分委員會(試點工作組)主任委員(組長)自動增補為專家委員會委員。
專業認證分委員會(試點工作組)職責是:制定本專業的補充認證標準和相關工作檔案;組織實施所在專業的專業認證試點工作;負責工程教育專業認證專家的培訓;向被認證學校派出臨時性專業認證考查專家組,完成專業認證的現場考查工作;受專家委員會的委託處理有關事宜。
1.4 全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監督與仲裁委員會
監督與仲裁委員會接受教育部領導,獨立開展工作,其成員由有關行業和從事工程教育的資深專家組成。
監督與仲裁委員會的職責是:對專業認證試點工作實施監督,確保誠信、公正;受理被認證學校關於專業認證結論或專業認證過程的申訴,調查並做出最終裁決;接受社會各界對專業認證試點工作的投訴,調查並做出相應處理。
以上各機構的相互關係見附屬檔案1。
2 認證程式
專業認證工作的基本程式包括6個階段:申請認證、學校自評、審閱《自評報告》、現場考查、審議和做出認證結論、認證狀態保持。具體流程見附屬檔案2。
2.1 申請認證
專業認證試點工作在學校自願的基礎上開展。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設立的工科本科專業,已有三屆畢業生的,均可申請認證。申請認證的專業由所在學校向秘書處提交申請報告。申請報告按照《工程教育專業認證學校準備工作指南》要求撰寫。
秘書處收到學校申請報告後,組織相關專業認證分委員會(試點工作組)專家對申請報告進行審核,重點審查申請學校是否具備申請認證的基本條件,必要時,專業認證分委員會(試點工作組)可要求申請學校對某些問題做出答覆,或進一步提供證明材料。
根據審核情況,專業認證分委員會(試點工作組)可做出以下兩種結論,並做相應處理:
(1)受理申請,通知申請學校進入自評階段;
(2)不受理申請,向申請學校說明理由,認證工作到此停止,學校須在達到申請認證的基本條件後重新申請認證。
2.2 學校自評
學校自評是申請學校及相關院系依照《全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標準》對申請認證專業的辦學情況和辦學質量的自我檢查,自評工作堅持“以評促建、以評促改、以評促管”的原則。申請學校應根據自評情況撰寫自評報告,提交給認證分委員會。自評的方法、自評報告的要求等參見《全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學校準備工作指南》。
2.3 審閱《自評報告》
認證分委員會(試點工作組)對申請學校的《自評報告》進行審閱,重點審查申請認證的專業是否達到《全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標準》的要求。
根據審閱情況,認證分委員會可做出以下三種結論,並做相應處理:
(1)通過《自評報告》,通知申請學校進入現場考查階段及考查時間;
(2)補充修改《自評報告》,向申請學校說明補充修改要求。經補充修改達到要求的可按(1)處理,否則按(3)處理;
(3)不通過《自評報告》,向申請學校說明理由,專業認證工作到此停止,學校須在達到《全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標準》要求後重新申請認證。
2.4 現場考查
2.4.1 現場考查的基本要求
現場考查是由認證分委員會(試點工作組)委派專業認證考查專家組到學校對申請認證的專業進行的實地考查。現場考查以《全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標準》為依據,主要目的是核實學校《自評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並了解《自評報告》未能反映的有關情況。
現場考查的時間一般為3天。現場考查不宜安排在學校假期進行。入校考查前專業認證分委員會(試點工作組)應提前兩周通知被考查學校。
專業認證考查專家組成員應熟知《工程教育專業認證標準》;應在進入學校至少4周以前收到學校的《自評報告》和主要支撐材料,並認真閱讀這些材料。進校考察期間專家組按照《全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專家組工作指南》開展工作。
2.4.2 現場考查的程式
(1)專業認證考查專家組召開內部工作會議。開始考查前,專業認證考查專家組成員進一步明確考查計畫和具體的考查步驟,並進行分工。
(2)專業認證考查專家組與申請認證學校舉行首次會議。考查之初專業認證考查專家組要向學校和申請認證專業所在院系的負責人介紹考查目的、要求和詳細計畫,並與學校、院系交換意見。
(3)實地考查。包括考查實驗條件、圖書資料等硬體設施;檢查近期學生的畢業設計(論文)、試卷、實驗報告、實習報告、作業,以及學生完成的其他作品;觀摩課堂教學、實驗、實習、學生課外活動;參觀其他能反映教學質量和學生素質的現場和實物。
(4)會晤相關方面人員。包括在校學生和畢業生、教師、學校領導、有關管理部門負責人及院(系)行政、學術、教學負責人等,必要時還需會晤用人企業有關負責人。
(5)專業認證考查專家組與申請認證學校舉行第二次會議。專業認證考查專家組與學校、院(系)負責人交換認證考查意見。
2.4.3 現場考查報告
現場考查報告是認證分委員會(試點工作組)對申請認證的專業做出認證結論的重要依據,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1)學校自評工作和專業認證考查工作的基本情況;
(2)學校對上次考查所提出的問題的改進措施與效果(首次認證除外);
(3)對照《全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標準》,對申請認證專業人才培養做出的全面評價;
(4)對《自評報告》的評價,包括《自評報告》的格式與內容是否符合《全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學校準備工作指南》中的要求,著重說明《自評報告》是否確切反應了學校、院系與專業的情況;
(5)對申請學校和申請認證專業所在院系工作的意見與建議;
(6)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專業認證考查專家組在考查工作結束時將《現場考查報告》交與申請認證學校,並於15日內向認證分委員會(試點工作組)提交該考查報告。
2.5 審議和做出認證結論建議
2.5.1 徵詢意見
申請認證的學校應在收到《現場考查報告》後核實其中所提及的問題 ,並於15日內按要求向認證分委員會(試點工作組)回覆意見。學校逾期不回復,則視同認可該報告。
申請認證的學校可將《現場考查報告》在其本學校內部傳閱,但在做出正式的專業認證結論之前,不得對外公開。
2.5.2 審議
認證分委員會(試點工作組)召開全體會議,審議申請認證學校的《自評報告》、專業認證考查專家組的《現場考查報告》和學校的回覆意見,經過充分討論提出認證分委員會(試點工作組)的認證結論建議。
2.5.3 確認認證結論建議
認證分委員會(試點工作組)在提出認證結論建議的基礎上,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確認認證結論。投票時全體會議到會委員需達到2/3以上(含2/3),同意票數達到到會委員人數的2/3以上(含2/3),則通過認證結論。認證分委員會(試點工作組)討論認證結論建議和投票的情況應予保密。
專業認證結論分為三種:
(1)通過認證,有效期6年;
(2)通過認證,有效期3年;
(3)不通過認證。
2.5.4 完成《工程教育專業認證報告》
認證分委員會(試點工作組)應根據投票結果,完成《工程教育專業認證報告》,並以書面方式將投票確認的認證結論建議及專業認證報告等材料提交專家委員會。
2.5.5 認證結論批准與發布
專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審查認證分委員會(試點工作組)提交的認證結論建議。全體會議須邀請全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監督與仲裁委員會列席會議。
全體會議到會委員需達到2/3以上(含2/3),採用無記名方式投票,同意票數達到到會委員人數的2/3以上(含2/3),則批准認證結論。否則,不予通過認證結論。
如果專家委員會未通過認證分委員會(試點工作組)提交的認證結論建議,認證分委員會(試點工作組)需重新審議。重新審議之後,向專家委員會提交新的認證結論建議,由專家委員會再次審查,再次審查仍未通過者,則由專家委員會直接組織專家進行審查並做出最終認證結論。如學校對最終認證結論存在異議,可向全國監督與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由監督與仲裁委員會做出裁決。
認證結論和監督與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由教育部負責發布。
2.6 認證狀態的保持
認證結論為通過認證,有效期3年的,學校應針對認證專家組提交學校的認證意見以及本校專業建設方面的新進展,每年向秘書處提交一次改進報告。
認證結論為通過認證,有效期6年的,學校應針對認證專家組提交學校的認證意見以及本校專業建設方面的新進展,每兩年向秘書處提交一次改進報告。
改進報告採用網上公示方式。如果被認證學校不能按時提交改進報告,秘書處將通知其限期提交,逾期仍未提交的,則終止其認證有效期。
通過認證的專業在有效期內如對課程體系做重大調整,或師資、辦學條件等發生重大變化,應立即向認證分委員會(試點工作組)申請對調整或變化部分進行重新認證。重新認證通過者,可繼續保持原認證結論至有效期屆滿;否則,終止原認證的有效期。重新認證工作參照原認證程式進行,但可以視具體情況適當簡化。
通過認證的專業如要保持認證有效期的連續性,須在認證有效期屆滿前一年的上半年重新申請認證。
專業認證工作的主要時間節點
序號
認證工作內容
時間結點
1
申請認證的學校提交申請報告
定期
2
認證分委員會對申請報告做出回復
接到申請一個月內
3
申請認證的學校提交自評報告
受理後一月內
4
認證分委員會對自評報告做出結論
收到自評報告二月內
5
申請認證的學校補充修改自評報告
一月內
6
現場考查
自評報告通過後兩月內完成
7
審議並做出認證結論
定期
3 專業認證試點工作的監督與仲裁
全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試點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接受全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監督與仲裁委員會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3.1 公開
全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工作相關的正式檔案、現場考查專家組名單、被認證學校提交的《自評報告》、現場考查專家組做出的《工程教育專業認證現場考查報告》和各專業認證分委員會(試點工作組)提交的《工程教育專業認證報告》的內容要予以公開。認證分委員會(試點工作組)召開全體會議,審議申請認證學校的《自評報告》、專業認證考查專家組的《現場考查報告》和學校的回覆意見時,要允許學校和企業代表旁聽。
3.2 監督
全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監督與仲裁委員會對專業認證試點工作實施監督,工作方式主要以抽查為主,通過抽查專業認證考查專家組專家的資格,專業認證過程中的某些環節,或者參與專業認證過程,對認證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發現並予以處理。監督與仲裁委員會對年度專業認證試點工作的抽查必須達到一定的比例,並列席全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專家委員會全體會議。
對違反相關規定的專家、委員,監督與仲裁委員會有權對其進行調查處理。情節嚴重的,由監督與仲裁委員會報請教育部同意,撤銷其資格;如有觸犯國家有關法律的情形,由監督與仲裁委員會移交國家司法機關處理。
專業認證分委員會(試點工作組)、認證專家、試點學校要主動配合監督與仲裁委員會的工作,為監督與仲裁委員會專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3.3 申訴與仲裁
申請認證的學校如對認證結論有不同意見,可在收到認證結論後30日內向監督與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學校逾期未提出異議,視為同意認證結論。
學校的申訴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並詳細陳述理由,提供能夠支持申訴理由的各種材料。
監督與仲裁委員會應在收到學校申訴的60日內提出維持或變更原認證結論的意見。監督與仲裁委員會提出的意見為最終裁決,對申訴學校和專家委員會都具有約束力。
3.4 社會舉報與投訴
社會單位或個人對學校材料和專家行為有異議,可向監督與仲裁委員會提出。單位舉報要蓋公章,個人舉報要署實名,不受理匿名舉報。監督與仲裁委員會必須為舉報人保密。
監督與仲裁委員會根據舉報情況對被舉報個人或單位進行調查,被涉及的專家和學校有義務就相關問題做出書面說明並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監督與仲裁委員會根據舉報情況和被舉報個人或單位的證明材料對舉報事實進行認定,給出處理意見並公示。
4 附則
4.1 本辦法只規定工程教育專業認證範疇內的有關權力和義務。對涉及國家法律法規的事宜不在本辦法調解範圍之內。
4.2 對本辦法條款(不含專業認證試點工作的監督與仲裁)的增添、修正和廢除,均需經專家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通過並報教育部批准後執行。
4.3 本辦法中全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監督與仲裁委員會的相關條款的增添、修正和廢除,均需經監督與仲裁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通過並報教育部批准後執行。
4.4 本檔案的解釋權歸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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