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專家委員會章程(暫行),是教育部於2007年10月18日發布的關於“全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專家委員會”的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專家委員會章程(暫行)
- 別名:全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專家委員會章程
- 發文機構:教育部
- 發文時間:2007年10月18日
- 發文字號:教高廳〔2007〕5號
檔案發布,章程全文,
檔案發布
2007年10月18日,教育部辦公廳印發《全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試點辦法》及《全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專家委員會章程(暫行)》。
章程全文
全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專家委員會章程(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開展工程教育專業認證的目標是:構建我國工程教育的質量監控體系,推進我國工程教育改革,進一步提高工程教育質量;建立與註冊工程師制度相銜接的工程教育專業認證體系,構建工程教育與企業界的聯繫機制,增強工程教育人才培養對產業發展的適應性;促進我國工程教育的國際互認,提升國際競爭力。
第二條 為積極穩妥地推進工程教育專業認證試點工作,成立全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專家委員會,負責組織開展工程教育專業認證的試點工作。
第三條 本章程僅適用於工程教育專業認證試點階段。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全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專家委員會成員由工程教育界專家和企業界專家組成。全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專家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常務副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
第五條 全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專家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5年,委員連任原則上不超過兩屆。換屆選舉時原則上應改選二分之一的委員。
第六條 全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專家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臨時聘請委員會以外的教育界、企業界專家組成視察、監督、指導、諮詢等工作小組以加強專業認證工作,也可根據需要,邀請國外專家參加諮詢和作為觀察員參加專業認證現場考查工作。
第七條 全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專家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設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主持工作。
第八條 全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專家委員會領導各專業認證分委員會(試點工作組),開展工程教育專業認證試點工作。
第九條 全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專家委員會接受教育部領導,專家委員會委員、秘書處成員和各專業認證分委員會(試點工作組)成員均由教育部聘任。
第三章 職能職責
第十條 全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專家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積極構建具有國際實質等效性的我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體系;制定工程教育專業認證所需的認證標準和相關檔案;組建各專業認證分委員會(試點工作組)並領導其開展專業認證工作;指導高等學校開展工程教育專業認證工作,提供必要的諮詢服務;最終審定各專業認證分委員會(試點工作組)做出的專業認證結論建議。
第十一條 秘書處作為專家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主要職責包括:在專家委員會領導下組織起草專業認證工作的有關檔案;受理專業認證申請;組織協調各專業認證分委員會(試點工作組)開展工作;負責工程教育專業認證的信息服務與對外宣傳工作;處理專家委員會交待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條 專業認證分委員會(試點工作組)是各專業領域專業認證工作的實施機構,其職責是:制定本專業的補充認證標準和相關工作檔案,組織實施所在專業的認證工作,向全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專家委員會提出所認證專業的認證結論建議。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條 全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專家委員會在主任委員領導下開展工作,常務副主任委員全面主持日常工作,各副主任委員按照各自分工主持工作,參加主任會議。其他委員在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領導下承擔委員會的具體工作,參加委員會全體會議。
第十四條 專家委員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審定該年度的專業認證結論並對外發布;修訂專業認證標準和相關檔案,以及其他需要大會全體決定的事宜。
第十五條 專家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主任會議,研究決定專業認證工作過程中的有關重要事宜。
第十六條 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秘書處會議,討論處理全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專家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條 專業認證分委員會(試點工作組)由主任委員(組長)主持工作,副主任委員(副組長)協助。各專業認證分委員會(試點工作組)在秘書處的統一協調下對申請學校開展專業認證工作,根據申請學校的情況,安排審議認證申請報告、自評報告、現場考查等工作並最終形成認證結論建議。各專業認證分委員會(試點工作組)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討論修訂專業認證補充標準以及年度工作安排等事項。
第十八條 全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專家委員會對認證結論實行無記名投票表決,投票時全體會議到會委員需達到2/3以上(含2/3),同意票數達到到會委員人數的2/3以上(含2/3),則通過認證結論。
第十九條 工程教育專業認證組織機構的調整、專業認證試點辦法和專家委員會章程的發布均由教育部批准實施。專業認證結論由教育部發布。工程教育專業認證工作的其他檔案和認證過程中的事務性通知由秘書處報請常務副主任批准後以專家委員會名義發布。
第二十條 全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專家委員會經費主要來自政府撥款、社會各界的贊助。經費的管理辦法由委員會根據國家有關財務管理規定製定。
紀律
第二十一條 專家委員會委員必須公正廉潔,嚴格遵守認證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主動配合全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監督與仲裁委員會的工作。如有違反相關規定情形,必須接受監督與仲裁委員會的調查處理。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對本章程條款的增添、修正和廢除,均需經專家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通過,並報教育部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全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專家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