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助聽器人工耳蝸專業委員會
- 外文名:China Academy Committee of Hearing Aid and Cochlea Implan
- 對應:助聽器
- 屬性:行業自律組織
委員會簡介
主任委員簡介
工作規則
助聽器人工耳蝸專業委員會工作規則
第一條 名稱:本組織全稱為“中國康復器具協會助聽器人工耳蝸專業委員會”;英文名稱為Academy Committee of Hearing Aid and Cochlear Implant;英文名稱縮寫為ACHACI。
第二條 性質:中國康復器具協會助聽器人工耳蝸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是由熱衷於促進助聽器人工耳蝸技術發展、造福聽障人群的企事業單位與相關領域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行業組織。
第三條 宗旨:委員會遵守國家憲法、相關法律和法規,貫徹國家相關政策,團結和組織全國助聽器人工耳蝸行業企事業單位、生產技術人員、驗配師、耳科醫生、聽力學家、言語病理學家、聽力及言語康復教師以及相關領域的社會工作者,通開展各種學術交流活動和宣傳活動來推動和促進我國助聽器人工耳蝸技術發展,提高學術水平,造福聽障人群。
第四條 委員會是中國康復器具協會下屬專業委員會,在中國康復器具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六條 委員會在助聽器人工耳蝸領域的學科發展、專業教育與培訓、技術進步與創新、國內外學術交流、專業技術評估等方面承擔以下職責:
1、對助聽器人工耳蝸專業機構的布局和發展進行戰略研究,規範聽力康復行業發展;
2、開展助聽器人工耳蝸專業的學科發展研究;
3、建立助聽器人工耳蝸教育和培訓的基本規範,指導專業教育和培訓;
4、建立助聽器人工耳蝸職業人員技能規範和職業道德規範;
5、舉辦學術研討會、報告會、展覽會,加強與國外同行業組織之間的聯繫,提出國內外學術交流的建議,促進科技交流和合作;
6、編印學術刊物、資料、書籍和科普讀物,設立網站;
7、開展助聽器人工耳蝸專業技術評估;
8、組織會員為社會服務,開展助聽器人工耳蝸技術諮詢和培訓等工作;
9、積極發展公益事業,維護聽障人群的切身利益;
10、維護助聽器人工耳蝸企事業單位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11、為政府、社會機構在助聽器人工耳蝸領域內的決策提供諮詢;承辦政府、有關社會團體或會員委託的與助聽器人工耳蝸相關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委員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兩類。
第七條 會員基本條件:
1、單位會員應為從事助聽器、人工耳蝸、聽力測試設備、聽力語言康復以及相關輔助器具的管理、生產、經營、科研、教學等機構,或與委員會工作相關的非政府組織(NGO),以及從事社會福利和社會助聽工作的民間團體、學術團體;
2、個人會員應為耳科醫生、聽力學家、言語病理學家、聽力語言康復教師、社會工作者以及助聽器人工耳蝸領域的其他從業人員,可以是對聽力康復輔助器具有著濃厚興趣、願意為聽障人士服務的其他人員,且應滿足下列條件之一:具有中級以上(含)專業技術職稱者/相關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熱衷公益事業、對聽力行業貢獻突出的社會人士;凡從事助聽器人工耳蝸、聽力語言康復及其相關工作者或熱心於助聽器人工耳蝸、聽力語言康復及其相關事業者且自願加入助聽器人工耳蝸專業委員會的,均具備入會條件。
第八條 會員申請與批准程式:
1、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登記表;
2、主任委員會議討論批准;
3、繳納會費;
4、由委員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或證件。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享有參加委員會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的權利;
2、享有對下述人員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委員會會員代表,委員會委員;
3、享有參加委員會組織的國內外技術培訓、交流、諮詢等各項活動及委員會提供的有償或無償服務的權利;
4、享有在委員會刊物上發表學術文章的優先權;
5、享有獲得委員會的刊物和各類相關資料的優先權;
6、享有對委員會各項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7、享有自願入會、自由退會的權力。
第十條 會員的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委員會工作規則;
2、執行委員會決議;
3、完成委員會委託的工作和任務;
4、維護委員會合法權益;
5、提供與本行業有關的信息、資料和調查報告;
6、按時繳納會費;
7、會員退會應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件。
第十二條 委員基本條件:
委員應為國內外耳科醫生、聽力學家、言語病理學家、聽力語言康復教師、社會工作者以及助聽器人工耳蝸領域的其他從業人員,也可以是對聽力康復輔助器具有著濃厚興趣、願意為聽障人士服務的其他人員,且應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在聽力康復及相關領域工作,具有中級以上(含)專業技術職稱者;
2、在聽力康復企事業單位等相關機構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
3、熱衷公益事業、對聽力行業貢獻突出的社會人士。
第十三條 委員產生的程式:
1、提交委員申請書,填寫委員登記表;
2、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3、由委員會秘書處發給委員證件。
第十四條 委員的權利
除享有委員會會員所享有的一切權利外,委員另享有下列權利:
1、享有參加委員會委員代表大會會議的權利;
2、享有對下述人員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委員會主任及副主任,委員會秘書長,學術委員會和技術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
3、享有參與委員會重大問題討論及表決的權利;
4、享有無償或優惠取得委員會書刊、資料的權利;
5、優先享有委員會組織的國內外技術培訓、交流、諮詢等各項活動及委員會提供的有償或無償服務的權利;
6、監督委員會工作,並對委員會建設提出建議和意見。
第十五條 委員的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委員會工作規則;
2、執行委員會決議;
3、積極完成委員會委託的工作和任務;
4、維護委員會合法權益;
5、主動和委員會保持經常性聯繫,向委員會提供學術論文和有關資料,對行業發展提出建議和構想;
6、積極參與委員會組織的國內外行業諮詢服務、文化科技交流合作等活動;
7、按時繳納會費;
8、委員退會應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並交回委員證件。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委員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有下述職權:
1、制定和修改委員會工作規則;
2、選舉和罷免委員會委員;
3、審議委員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會議確定會議地點、時間、議程,由秘書處組織召開。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委員代表大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有下述職權:
1、選舉和罷免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學術委員會和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
2、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3、討論並決定委員會工作方針、階段性工作規劃和其他重大事宜;
4、聽取和審議委員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5、制定和修改委員會內部管理制度。
6、決定委員會其他必要事宜。
第二十條 委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會議確定會議地點、時間、議程,由秘書處組織召開。
第二十一條 委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主任委員會議是委員會日常工作的執行機構,由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參加,在委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2-6項的職權,對委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主任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時召集召開。
第二十四條 委員會下設秘書處,負責委員會日常事務性工作。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
第二十五條 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行使下列職權:
1、在主任委員會議領導下開展委員會日常事務性工作;
2、起草、報審並組織實施階段性工作規劃與計畫;
3、聘用委員會專職工作人員;
4、代為管理或監管委員會財務相關事務;
5、負責委員會其他日常事務性工作。
第二十六條 根據行業發展現狀,委員會下設學術委員會與技術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主要負責與委員會業務相關的學術研究與諮詢等相關事宜;技術委員會主要負責與委員會業務相關的聽力康復輔助器具的研發、標準制定、技術交流與合作等相關事宜。
第二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與技術委員會工作機制等相關事宜另文制定。
第二十九條 委員會聘請國內外相關領域有一定學術地位的專家和學者擔任名譽主任委員和特邀顧問,為行業發展和委員會自身建設建言獻策。
第三十條 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委員會秘書長,學術委員會和技術委員會成員均應從委員會委員中經選舉產生,任期四年,允許連任。
第三十一條 經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委員署名提議,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表決通過,並報上級主管部門核准後委員會活動終止。
第三十二條 委員會經費來源:
1、會費收入;
2、有關團體、個人的資助和捐贈;
3、委員會基金收入;
4、委員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委員會收入只用於本工作規則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委員會專職工作人員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委員會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委員會《會費繳納辦法》附後。
第三十六條 委員會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委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工作規則於2011年12月20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自當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條 本工作規則的解釋權屬中國康復器具協會助聽器人工耳蝸專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