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健康產業經銷商委員會簡介,全國健康產業經銷商委員會-章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 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八章 附 則,全國健康產業經銷商委員會新聞發布會召開,
全國健康產業經銷商委員會簡介
全國健康產業經銷商委員會,英文名稱:China's health industry dealers development committee。英文縮寫:CHDC,是中國抗衰老促進會為促進行業誠信規範建設,由全國健康產業領域各級經銷商組成的事業發展機構。
2013年10月,國務院頒發《關於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40號)。檔案中指出:
新一輪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實施以來,取得重大階段性成效,全民醫保基本實現,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初步建立,人民民眾得到明顯實惠,也為加快發展健康服務業創造了良好條件。為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目標,滿足人民民眾不斷增長的健康服務需求,要繼續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同時,要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多措並舉發展健康服務業。
健康服務業以維護和促進人民民眾身心健康為目標,主要包括醫療服務、健康管理與促進、健康保險以及相關服務,涉及藥品、醫療器械、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健身產品等支撐產業,覆蓋面廣,產業鏈長。加快發展健康服務業,是深化醫改、改善民生、提升全民健康素質的必然要求,是進一步擴大內需、促進就業、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舉措,對穩增長、調結構、促改革、惠民生,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具有重要意義。
國發〔2013〕40號檔案的頒發,充分體現了我國政府對於健康服務業發展的迫切希望,以及規範並加速健康服務業深入民生髮展的美好願望及預期。
在此背景下,由中國抗衰老促進會會發起並倡導,並聯合國家相關機構及相關健康產業的共同協作,成立全國健康產業經銷商委員會,並予以相關指導監督職能。全國健康產業經銷商委員會隸屬於中國抗衰老促進會直接管轄,並受國家健康產業主管部門直接領導並監督,是一個全面開展全國健康服務產業的職能部門,服務於整個健康行業,並對我國健康產業的發展進行行業規範領導,計畫統籌運行,市場經營管理,經銷商從業資格管理等各項工作。
與此同時,全國健康產業經銷商委員會成立的目的與宗旨在於加強國內健康產業及下屬企業及經銷商行業規範建設,促進健康產業流通企業誠信經營,服務各級經銷商,並切實保障其合法權益,營造規範有序的運營環境。 淨化健康產業市場,打造健康產業市場良性競爭平台,建立並協調生產企業與經銷商之間信息互通,長期、有效的交流及合作機制。聯合致力於本行業發展的各界人士,共謀市場、緊密協作,實現共贏。
全國健康產業經銷商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委員會名稱為全國健康產業經銷商委員會,英文名稱為:China's health industry dealers development committee。英文縮寫:CHDC。
第二條 本委員會性質:為促進行業誠信規範建設,由全國健康產業領域各級經銷商及從業人員自願加入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事業發展機構。
第三條 本委員會的指導思想: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的總方針,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進程中,以國務院頒發的《關於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40號)的檔案相關內容作為指導思想和工作核心,在實踐中不斷深入,將檔案中規劃目標和規定任務的工作內容逐步具體落實。
第四條 本委員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依據政府職能部門要求與綜合社會各界力量,加強國內健康產業的規範化建設,開展行業管理工作及與其他行業之間的協調,推動健康產業生產、流通、管理、科技水平的不斷提高及國際交往的不斷擴大,並切實保障並維護會員企業合法權益,高質高效服務,推進行業健康發展,提高經濟效益,為促使健康產業成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做出積極的貢獻。
第五條 本委員會接受主管單位全國健康產業工作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委員會辦公地點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南大街9號華普花園大廈A座902。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委員會嚴格遵守憲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允許的範圍內開展工作:
(一) 研究探討健康產業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接受政府委託進行專題調研,向政府主管部門及相關產業提出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性建議;
(二) 開展行業基本情況調查,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法規,推進行業管理,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三) 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行為,組織信息交流,促進行業精神文明建設;
(四) 引導和推動健康產業企業面向市場,發展橫向經濟聯合和技術進步,不斷提高企業聲譽、產品質量、經營管理水平和企業的競爭力;
(五) 健全組織體系,推動單位會員積極開展活動,發揮整體優勢,促進相互合作。
(六) 維護會員單位及個人的合法權益,運用法律手段,開展諮詢服務;
(七) 積極推廣與展示健康產業科技成果,開展技術與管理人才培訓,不斷提高企業素質;
(八) 促進友好往來,組織企業間技術、科學管理等方面的經驗交流,收集、編輯、出版行業有關政策法規、市場信息、有利行業發展的刊物和有關資料;
(九) 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託辦理的事項,表彰和獎勵行業中的優質工程項目、優秀企業、優秀人才;
(十) 根據行業發展需要,開展有利於本行業的相關活動和公益事業。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委員會吸收企業及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委員會的會員(含企業及個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凡在中國境內從事涉及醫藥產品、
保健用品、營養食品、
醫療器械、保健器具、休閒健身、
健康管理、
健康諮詢等生產和服務領域的以及在健康產業相關(行業、學科)領域的具有一定影響的行業組織、企事業單位或為本行業服務的有關單位和團體和個人,承認並擁護本章程,自願申請參加,經批准可成為本會單位企業或個人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需提交入會申請書,報常務理事會通過,由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委員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有權反映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並向委員會提出相關建議;
(三) 有權參加本委員會舉辦的各項活動,或獲得本委員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優先取得信息服務及書刊文獻資料;
(五) 對本委員會工作有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 有提請委員會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力。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委員會章程,執行本委員會決議;
(二) 維護本委員會合法權益;
(三) 積極承擔本委員會委託的工作;
(四) 依照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五) 向本委員會反映情況,有義務提供政府部門巨觀決策和協會所需的有關資料;
(六) 及時向本委員會報告企業撤併、單位更名、法人代表變化等情況。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委員會,交回會員證書。會員不履行義務或無故一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委員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罷免協會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每屆理事會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工作調動以及其它原因需要更換時,由所在單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選,報常務理事會確認,秘書處備案。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常務理事;
(三)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八) 秘書長提名副秘書長,由理事會任命;
(九) 領導本委員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 聽取並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十二) 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每一理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需要,亦可召集臨時理事會會議。
理事會由主任主持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委員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 推薦選舉或建議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理事會;
(四) 審議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狀況;
(五) 建議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 建議會員單位的吸收或除名;
(七) 建議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 審議、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亦可召集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主持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執行主任一名,秘書長一名,副主任五人,副秘書長五名。
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從理事單位(或常務理事單位)中提名,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民主協商,選舉產生。
本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七) 團結民眾,善於聽取不同意見,特別是會員單位意見,積極為會員單位服務;
(八) 善於思考,為行業發展和主管部門的中心工作獻計獻策;
(九) 有一定的組織工作能力,在“雙向”服務中,起到紐帶、橋樑作用;
(十) 清正廉潔,作風正派,遵紀守法,實幹精神強。
第二十五條 本委員會主任、秘書長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但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本委員會主任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委員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委員會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提名本委員會秘書長人選,經過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後正式聘任;
(四) 代表本委員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免除主任、副主任、常務理事、理事職務;
(一) 會員資格被取消的;
(二) 被會員單位取消其會員代表人資格的;
(三) 不能勝任其職務的;
(四) 有損害協會名譽或違背委員會宗旨行為的;
(五)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六) 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九條 本委員會設秘書處。秘書處負責處理協會日常工作,秘書長負責秘書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委員會工作計畫;
(二) 協調本委員會各分支機構工作;
(三) 決定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任;
(四) 主編委員會會刊、簡訊;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定分支機構(分會),代表機構的設定和職責由理事會決定。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委員會主要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國內單位和個人贊助;
(三) 國外企業、團體和個人捐贈;
(四) 政府資助;
(五) 利息;
(六)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有償服務的收入如評優評獎、會刊、培訓、出書、宣傳等;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委員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委員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委員會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委員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委員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員退會或被除名,不得要求退還已繳納的會費或資助、捐贈的財產。
第三十八條 本委員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委員會在每一會計年度製作財務預決算報告,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並報省全國健康產業工作委員會備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修改意見,經理事會三分之二理事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委員會修改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由會員代表大會作出終止決議或由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委員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作出決議,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委員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委員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委員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委員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理事會表決並經全國健康產業工作委員會審核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解釋權屬本委員會理事會。
全國健康產業經銷商委員會新聞發布會召開
2014年1月16日,“首屆全國健康服務產業年度峰會暨健康產業經銷商委員會新聞發布會”在北京人民廣播電台演播廳隆重舉行。國家衛生部原副部長孫隆椿、國務院國資委副部長高福朝、中央統戰部原局長張東亮、中央組織部原局長陳廣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辦公廳原副主任徐雪蘭、全國健康產業工作委員會主任胡廣雪、CCTV央視養生頻道總監於智、健康產業經銷商委員會執行主任張東升等領導出席。
健康服務產業涉及廣、管理難,且其發展關係民生。2013年8月,李克強總理提出了“促進健康服務產業發展”的指示精神,2013年10月14日,國務院發布(國發40號檔案)《關於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出把加快發展健康服務業提升到“有效擴大就業、形成新的增長點、促進經濟轉型升級的重要抓手”的層面。為我國健康產業的發展指明了方向,也為改善民生、擴大內需注入了新的活力。為了更好的貫徹檔案精神,促進我國健康服務產業的發展,經全國健工委研究,將在2014年第四季度,也就是國務院40號檔案頒布一周年之際召開首屆“全國健康服務產業年度峰會”,盤點健康產業新政頒布一年來各相關行業的發展進程。
同時為了落實檔案提出的:“要健全人力資源保障機制。加大人才培養和職業培訓力度,促進人才流動。推進健康服務信息化,加強誠信體系建設”的要求,在國務院相關政策指導下,經全國健康產業工作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同意成立“健康產業經銷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以期建立健全健康服務產業人才的自我管理、約束、監督的自律體系,為建設和諧社會做出貢獻。
委員會將引導健康產業領域經銷商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所頒發的《直銷管理條例》和《禁止傳銷條例》。維護經銷商市場運營合法權益;規範有序經營秩序,建立企業間資源互通平台;為經銷商搭建有效的產品銷售渠道。同時委員會將協助廣大健康企業開啟快速的事業直通車,使企業與經銷商能夠安全有效的實現利益多贏。
隨著溝通平台的建立,未來企業與經銷商之間將擁有高效的溝通平台,資訊流轉更加迅速。促進健康產業流通企業誠信經營,切實保障經銷商的合法權益,營造規範有序的商業環境。委員會為國人打造安全綠色的健康生活保障。
本次大會視頻由BTV、騰訊視頻播出。中國質量報,消費日報,中國商報,中國消費者報,中華工商時報,中國企業報,國際商報,中國經濟時報,環球時報,中國青年報等央媒、北京晚報,京華時報,北京青年報,精品購物指南,法制晚報,北京晨報;當代直銷,亞太直銷,世界經濟,分銷時代等30多家北京媒體和行業媒體全程跟蹤報導。還有,新浪、搜狐、騰訊、網易、雅虎、中國網、千龍網、中華網、新華網、人民網、央視國際、中國經濟網、CCTV央視養生頻道等上百家一線網媒宣傳跟跟蹤報導。
倡導“健康產業自律,打造健康生活”是健康服務產業和全國健康產業經銷商委員會未來發展的目標,相信通過本次大會會為健康產業未來打下堅實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