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走私、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分子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走私、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分子的決定,是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並在1990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九號公布的決定。而這份決定,自公布之日起便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走私、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分子的決定
  • 發布部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通過時間:1990年12月28日
基本信息,發布目的,詳細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部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文號: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發布目的

為了懲治走私、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犯罪分子,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抵制資產階級腐朽思想的侵蝕,特作如下決定:

詳細內容

第一條 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走私淫穢物品的,依照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處罰。不是為了牟利、傳播,攜帶、郵寄少量淫穢物品進出境的,依照海關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條 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明知他人用於出版淫穢書刊而提供書號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條 在社會上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組織播放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製作、複製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組織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向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不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傳抄、傳看淫穢的圖片、書刊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家長、學校應當加強管教。
第四條 利用淫穢物品進行流氓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條的規定處罰;流氓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進行流氓犯罪活動危害特別嚴重的,依照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第一條的規定,可以在刑法規定的最高刑以上處刑,直至判處死刑。
利用淫穢物品傳授犯罪方法的,依照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第二條的規定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五條 單位有本決定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的違法犯罪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對單位判處罰金或者予以罰款,行政主管部門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執照。
第六條 有下列情節之一的,依照本決定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一)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工作職務便利,走私、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
(三)管理錄像、照像、複印等設備的人員,利用所管理的設備,犯有本決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違法犯罪行為的;
(四)成年人教唆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走私、製作、複製、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
第七條 淫穢物品和走私、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違法所得以及屬於本人所有的犯罪工具,予以沒收。沒收的淫穢物品,按照國家規定銷毀。罰沒收入一律上繳國庫。
第八條 本決定所稱淫穢物品,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
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不是淫穢物品。
包含有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
淫穢物品的種類和目錄,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
第九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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