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決定》是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作出修改的決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1年4月22日發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
  • 發布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布日期:2011年4月22日
  • 實施日期:2011年7月1日
發布信息,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四十六 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11年4月2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1年4月22日

政策全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決定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四十八條修改為:“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本決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內容解讀

全國人大常委會22日下午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煤炭法的決定和關於修改建築法的決定,對兩部法律的個別條款進行了修改。修改後的法律不僅規定煤礦和建築施工企業依法為職工提供工傷保險,還鼓勵企業為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煤礦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井下作業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關於修改煤炭法的決定和關於修改建築法的決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是為了與社會保險法“對接”。
2010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統一的工傷保險制度,要求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社會保險法也將於今年7月1日施行。
一些常委會委員指出,考慮到參加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法規定的企業的法定義務,工傷保險的保障水平高於商業性的意外傷害保險,將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作為企業的強制性義務是必要的,同時,應當鼓勵企業在參加工傷保險的基礎上為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1996年通過的煤炭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煤礦企業必須為煤礦井下作業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1997年通過的建築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這兩條規定是在建立統一的工傷保險制度前,為及時救治和補償因工作發生意外傷害的煤礦和建築施工企業職工而作出的專門規定。
據了解,目前煤礦和建築施工企業參加的意外傷害保險,總體賠付標準低於工傷保險,而且不包括康復治療費和輔助器具配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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