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畢鳴岐因民事糾紛被訴法院可否傳喚問題的答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畢鳴岐因民事糾紛被訴法院可否傳喚問題的答覆》在1957.11.06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畢鳴岐因民事糾紛被訴法院可否傳喚問題的答覆
  • 頒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 頒布時間:1957.11.06
  • 實施時間:1957.11.06
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案委員會討論,認為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在於保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以便利其執行代表職務。但民事案件並不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問題,因而不屬於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範圍。畢鳴岐代表因民事糾紛被訴,法院可以依法傳喚,無需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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