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批准2008年中央預算調整方案的決議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批准2008年中央預算調整方案的決議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8年06月26日發布,自2008年06月26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全國人大常委會
  • 發布日期:2008年06月26日
  • 實施日期:2008年06月26日
  • 效力級別:工作檔案
  • 法規類別:預算管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2008年中央預算調整方案的決議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聽取了財政部部長謝旭人代表國務院對《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2008年中央預算調整方案(草案)的議案》所作的說明,審查了國務院提出的2008年中央預算調整方案,同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在審查報告中提出的建議。會議決定,批准2008年中央預算調整方案。
關於提請審議2008年中央預算調整方案(草案)的議案的說明
——2008年6月24日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我受國務院委託,就調整2008年中央預算,並建立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基金的議案作如下說明:
5月12日,四川省汶川縣發生8.0級特大地震。這次地震,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破壞性最強、波及範圍最廣、救災難度最大的一次地震。四川、甘肅、陝西、重慶等16個省(區、市)受災總面積44萬平方公里,累計受災人口4624.90萬人(有關統計數字還在變化中)。地震發生後,中央和地方財政及時安排救災經費,從財力上支持保障抗震救災工作。截至6月14日,各級財政共投入抗震救災資金537.62億元,其中中央財政投入491.54億元,地方財政投入46.08億元。為及早謀劃和適時開展恢復生產和災後重建工作,切實保障災後恢復重建資金需要,中央財政擬調整2008年中央預算,並從今年起建立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基金,根據實際情況分年加以安排,專項用於四川及周邊省份受災地區恢復重建。
一、調整2008年中央預算建立地震
災後恢復重建基金的必要性一是汶川地震震級和最大烈度均超過唐山大地震,造成四川及周邊省份受災地區居民房屋大面積倒塌,交通、通信、電力、水利等基礎設施和教育、衛生、文化、體育及黨政機關等公共服務設施毀損特別嚴重,就地和異地恢復重建任務十分艱巨。適當調整2008年中央預算,安排一定數量的資金用於災後恢復重建,能夠儘快恢復受災地區正常的生產和生活秩序,促進災區經濟社會恢復和發展。
二是今年中央財政面臨許多新情況,收支形勢不容樂觀。受國內外經濟形勢發展的不確定性、南方罕見低溫雨雪冰凍災害、汶川地震及調低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等因素影響,財政能否超收尚不能確定,難以從中安排資金用於災後恢復重建。2006年中央財政建立了中央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目前尚有1032億元可以動用,從中調用一部分資金用於建立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基金,既不影響正常預算執行,也能適當滿足今年恢復重建工作需要。
三是建立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基金有利於統籌安排,發揮資金使用效益。按照多渠道籌集災後恢復重建資金的原則,中央財政除調用中央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外,還將對今年預算支出做相應調整,通過車輛購置稅、彩票公益金、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部分資金用於災後恢復重建。這些資金渠道不同,通過建立基金可以集中財力,統籌安排,整合使用,專款專用,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
二、2008年中央預算調整的具體辦法2008年中央財政擬安排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基金收入預算700億元。其資金來源和調整辦法如下:
(一)為避免影響正常年度預算執行,保持2008年中央預算平衡,從中央預算穩定調節基金1032億元中調入600億元,通過“劃轉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基金”科目列支後,轉入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基金。
(二)從車輛購置稅中調整安排50億元,由“車輛購置稅支出”科目列支後,轉入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基金。
(三)從政府性基金預算列收列支的彩票公益金中調整安排10億元,由“彩票公益金”支出科目列支後,轉入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基金。
(四)從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調入40億元,通過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相關科目列支後,轉入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基金。
以上調整後,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2008年中央預算中,“中央財政收入”仍為32531.72億元,沒有變化;另“調入中央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增加600億元。“中央財政支出”增加600億元,總額為35431.72億元。
三、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基金預算
編制和資金的安排使用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基金編制預決算,收入按轉入基金的各項資金實際數列示,支出按實際安排、使用的數額列示。基金結餘結轉下年繼續使用。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基金安排使用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
基金安排使用既要堅持以人為本,優先保障受災民眾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務設施恢復重建,又要堅持統籌兼顧,協調安排城鎮與鄉村,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與工農業生產和商業流通等恢復重建資金。基金主要用途包括:一是因災倒塌損壞民房的重建補助;二是學校、醫院、政府機關及事業單位恢復重建;三是交通、電力、通信、城市供水、污水處理、供氣、受損水庫等基礎設施恢復重建;四是農林水、工業生產及商業流通恢復,以及震後地質災害治理、移民搬遷等方面的支出。
今年中央財政安排的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基金數額較大,今後中央財政還將根據災後恢復重建和資金來源變化情況,對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基金做相應安排。為充分發揮資金效益,當前要嚴格依照《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認真做好災後恢復重建前期工作,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科學評估,分步實施,抓緊制訂災後恢復重建規劃和具體實施方案。中央和地方財政要根據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的總體安排,進一步健全制度,抓緊制訂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基金預算管理和資金分配使用辦法,強化預算約束,規範基金的籌集、分配和使用,加強對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資金的撥付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增強資金和物資分配、使用的透明度,防止侵占、截留、挪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以上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關於
《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2008年中央預算調整方案(草案)的議案》的審查報告
——2008年6月24日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朱志剛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收到《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2008年中央預算調整方案(草案)的議案》後,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進行預先審查的基礎上,召開財政經濟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財政部對議案所作的說明,並對議案進行了審查。現將審查結果報告如下。
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縣發生8.0級特大地震,造成四川及周邊省份大量人員傷亡和房屋、基礎設施的嚴重損毀。為及早謀劃和適時開展災區恢復生產和災後重建工作,切實保障災區恢復重建資金需要,中央財政擬建立災後恢復重建基金,專項用於四川及周邊省份受災地區恢復重建。災後恢復重建基金收入預算2008年擬安排700億元,其中,從中央預算穩定調節基金中調入600億元,通過調整年初預算中車輛購置稅、彩票公益金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支出結構安排100億元;支出預算擬按基金用途和實際使用情況編制,基金結餘結轉以後年度繼續用於災後恢復重建。相應地,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2008年中央預算中,“調入中央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增加600億元,同時增列“災後恢復重建基金支出”600億元。
財政經濟委員會認為,國務院提出從中央預算穩定調節基金中調入600億元,用於建立災後恢復重建基金,為此調整2008年中央預算是必要的,這有利於集中財力用於支持災區恢復重建,對儘快恢復受災地區正常的生產和生活秩序,保持災區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財政經濟委員會建議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批准國務院提出的2008年中央預算調整方案(草案)。
災後恢復重建是一項艱巨的任務,為了做好這項工作,財政經濟委員會建議:
(一)要儘快制訂災後重建規劃和具體實施方案。中央財政要在統籌考慮災後恢復重建資金需求的基礎上,對於明後年的災後恢復重建資金提早謀劃,早做安排,確保足額納入年度預算。要結合其他各個渠道匯集的抗震救災資金,統籌安排使用好中央財政投入的資金。
(二)在加大財政投入的同時,要明確相關政策,充分運用稅收、財政貼息、信貸等手段,多方位地支持災後恢復重建和生產自救。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進一步壓縮一般性支出,將節省出的資金用於災後恢復重建。
(三)要加強災後恢復重建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儘快制訂災後恢復重建基金專項管理辦法,保證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到位,按規定用途規範項目資金管理。要加強對資金分配管理和安排使用情況的審計和監督檢查,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災後恢復重建基金安排使用情況,應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報告。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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