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批准《殘疾人權利公約》的決定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8年06月26日發布,自2008年06月26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全國人大常委會
- 發布日期:2008年06月26日
- 實施日期:2008年06月26日
- 效力級別:工作檔案
- 法規類別:締結條約與參加國際公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殘疾人權利公約》的決定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批准2006年12月13日由第61屆聯合國大會通過的《殘疾人權利公約》,同時聲明:《殘疾人權利公約》條文中關於“遷徙自由”和“國籍”的規定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適用,不改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出入境管制和國籍申請的法律的效力。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批准2006年12月13日由第61屆聯合國大會通過的《殘疾人權利公約》,同時聲明:《殘疾人權利公約》條文中關於“遷徙自由”和“國籍”的規定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適用,不改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出入境管制和國籍申請的法律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