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全文
國務院令
第576號
《全國
人口普查條例》已經2010年5月12日
國務院第11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全國人口普查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人口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全國人口的基本情況,為研究制定人口政策和
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提供依據,為社會公眾提供人口統計信息服務。
第三條 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國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組織實施。
國務院統一領導全國人口普查工作,研究決定人口普查中的重大問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統一規定和要求,領導本行政區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間,各級
人民政府設立由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組成的人口普查機構(以下簡稱普查機構),負責人口普查的組織實施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做好本區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參與並配合人口普查工作。
第四條 人口普查對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資料。
人口普查對象提供的資料,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條 普查機構和普查機構工作人員、普查指導員、普查員(以下統稱普查人員)依法獨立行使調查、報告、監督的職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及其負責人,不得自行修改普查機構和普查人員依法蒐集、整理的人口普查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機構和普查人員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偽造、篡改人口普查資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人口普查違法行為的普查人員打擊報復。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和戶外廣告等媒介,開展人口普查的宣傳動員工作。
第七條 人口普查所需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並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足額到位。
人口普查經費應當統一管理、專款專用,從嚴控制支出。
第八條 人口普查每10年進行一次,尾數逢0的年份為普查年度,標準時點為普查年度的11月1日零時。
第九條
國家統計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全國人口普查方案(以下簡稱普查方案),報國務院批准。
人口普查應當按照普查方案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對認真執行本條例,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人口普查的對象、內容和方法
第十一條 人口普查對象是指普查標準時點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自然人以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國公民,不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員。
第十二條 人口普查主要調查人口和住戶的基本情況,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國籍、受教育程度、行業、職業、遷移流動、社會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況等。
第十三條 人口普查採用全面調查的方法,以戶為單位進行登記。
第十四條 人口普查採用國家統計分類標準。
第三章 人口普查的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人口普查登記前,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普查方案的規定完成戶口整頓工作,並將有關資料提交本級人口普查機構。
第十六條 人口普查登記前應當劃分普查區,普查區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所轄區域為基礎劃分,每個普查區劃分為若干普查小區。
第十七條 每個普查小區應當至少有一名普查員,負責入戶登記等普查工作。每個普查區應當至少有一名普查指導員,負責安排、指導、督促和檢查普查員的工作,也可以直接進行入戶登記。
第十八條 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應當具有國中以上文化水平,身體健康,責任心強。
第十九條 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可以從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借調,也可以從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社會招聘。借調和招聘工作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
國家鼓勵符合條件的公民作為志願者參與人口普查工作。
第二十條 借調的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的工資由原單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變,並保留其原有工作崗位。
招聘的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的勞動報酬,在人口普查經費中予以安排,由聘用單位支付。
第二十一條 普查機構應當對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進行業務培訓,並對考核合格的人員頒發全國統一的普查指導員證或者普查員證。
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執行人口普查任務時,應當出示普查指導員證或者普查員證。
第二十二條 人口普查登記前,普查指導員、普查員應當繪製普查小區圖,編制普查小區戶主姓名底冊。
第二十三條 普查指導員、普查員入戶登記時,應當向人口普查對象說明人口普查的目的、法律依據以及人口普查對象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四條 人口普查對象應當按時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資料,如實回答相關問題,不得隱瞞有關情況,不得提供虛假信息,不得拒絕或者阻礙人口普查工作。
第二十五條 人口普查對象應當在普查表上籤字或者蓋章確認,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六條 普查人員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恪守職業道德,拒絕、抵制人口普查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普查機構和普查人員不得偽造、篡改普查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的普查資料。
第二十七條 人口普查實行質量控制崗位責任制,普查機構應當對人口普查實施中的每個環節實行質量控制和檢查,對人口普查數據進行審核、複查和驗收。
第二十八條 國家統計局統一組織人口普查數據的事後質量抽查工作。
第四章 人口普查資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九條 地方各級普查機構應當按照普查方案的規定進行數據處理,並按時上報人口普查資料。
第三十條 人口普查匯總資料,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應當予以公布。
全國和各省、
自治區、直轄市主要人口普查數據,由國家統計局以公報形式公布。
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公布本行政區域主要人口普查數據,應當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核准。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做好人口普查資料的管理、開發和套用,為社會公眾提供查詢、諮詢等服務。
第三十二條 人口普查中獲得的原始普查資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存、銷毀。
第三十三條 人口普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普查對象身份的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泄露,不得作為對人口普查對象作出
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不得用於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
人口普查數據不得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進行政績考核和責任追究的依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自行修改人口普查資料、編造虛假人口普查數據的;
(二)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偽造、篡改人口普查資料的;
(三)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存、銷毀人口普查資料的;
(四)違法公布人口普查資料的;
(五)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人口普查違法行為的普查人員打擊報復的;
(六)對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嚴重人口普查違法行為失察的。
第三十五條 普查機構在組織實施人口普查活動中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執行普查方案的;
(二)偽造、篡改人口普查資料的;
(三)要求人口普查對象提供不真實的人口普查資料的;
(四)未按照普查方案的規定報送人口普查資料的;
(五)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造成人口普查資料毀損、滅失的;
(六)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普查對象身份的資料的。
普查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停止執行人口普查任務,予以通報,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人口普查對象拒絕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資料,或者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批評教育。
人口普查對象阻礙普查機構和普查人員依法開展人口普查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設立舉報電話和信箱,接受社會各界對人口普查違法行為的檢舉和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交通極為不便地區的人口普查登記的時間和方法,由國家統計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第三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人口數,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布的資料計算。
台灣地區的人口數,按照台灣地區有關主管部門公布的資料計算。
第四十條 為及時掌握人口發展變化情況,在兩次人口普查之間進行全國1%
人口抽樣調查。全國1%人口抽樣調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國務院法制辦、國家統計局負責人就《全國人口普查條例》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2010年5月24日,溫家寶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全國人口普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於2010年6月1日施行。國務院法制辦、國家統計局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麼要制定《條例》?
答:人口普查是重大的國情國力調查,是和平時期最大的社會動員,涉及每一個人、每一個家庭以及社會的各個方面,需要社會各界及公眾的理解、支持與配合。同時,人口普查工作也是一項龐大的
社會系統工程,需要強有力的領導和嚴密的組織,普查機構的設立、普查人員的選調和培訓、普查經費的安排、普查的宣傳動員、普查數據的採集、匯總、處理和發布等,都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的積極參與和配合。隨著我國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特別是依法行政觀念逐步深入人心,公民對自身權益的保護意識不斷增強。因此,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實施全國人口普查工作,依法規範人口普查活動,維護人口普查對象的合法權益,贏得調查對象的信任、支持與合作,保障人口普查數據質量,制定《全國人口普查條例》,對普查目的、普查原則、普查任務、普查對象、普查範圍、普查的組織實施等作出規定,是十分必要的。
問:為什麼要開展人口普查?
答:世界各國都把掌握準確的人口數量、人口素質、人口結構和人口分布等情況,作為科學治國和巨觀決策的基礎。通過人口普查,可以全面了解我國人口和住戶的性別、年齡、民族、國籍、受教育程度、行業、職業、遷移流動、社會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況等基本情況。這些信息將在各級政府制定政策中發揮重要的作用,並且最終會使每個參與普查的人受益。比如,分年齡的人口數告訴我們有多少孩子需要上學,有多少老人需要照顧,政府可以根據這些數據規劃學校和老年人服務設施;人口就業的數據告訴我們哪一類人群就業有困難,政府可以有針對性地制定促進就業的政策。我國各級財政每年都會劃撥大量資金,用於修建學校、圖書館和其他公共建築,建立公共運輸系統,確定警察和消防部門的地點等,都要以人口分布的數據資料作為重要參考依據。人口普查信息在解決社會福利問題上也發揮著重要作用,在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來臨時,人口普查信息可以幫助確定需要救助的人員數量。企業也可以利用
人口地區結構來決定在哪裡建造購物中心、電影院、銀行和辦公室。2000年
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以來,我國的人口狀況發生了很大變化。組織開展
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查清多年來我國人口在數量、結構、分布和住房等方面的變化情況,對於科學制定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人民的物質和文化生活,實施
可持續發展戰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問:人口普查對象包括哪些人?
答:《條例》規定,人口普查對象指普查標準時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自然人以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但未定居的
中國公民,不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員。這裡的“境內”指的是海關關境以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根據這一規定,凡普查標準時點在中國境內的自然人,無論是大陸
常住人口、港澳台僑人員還是外國人,原則上都屬於人口普查對象;在中國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國公民,包括駐外使領館人員、出國留學人員、外派勞務人員等,也屬於人口普查對象;已經在境外定居的中國公民,不屬於人口普查對象;來華出差、旅遊等在中國境內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員,也不包括在人口普查對象範圍內。
我國前五次人口普查,只調查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並在境內常住的人口。2010年
第六次人口普查,首次明確將我國境內的境外人員也作為普查對象。將居住在本國的外國人納入人口普查,是各國人口普查的通常做法,也是聯合國的建議。《聯合國2010年輪人口和住房普查的原則和建議》將人口的國際遷移作為人口普查的核心內容之一。第六次人口普查方案規定,對境外人員(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國人)進行普查,採用與內地居民相同的調查登記方法,即由普查員入戶進行普查登記。普查內容方面,要求境外人員填報的項目少於中國居民,主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來華目的和居住時間、受教育程度、身份或國籍等。對中國公民和境外人員的普查內容都不包括收入、宗教信仰等。各級普查機構和普查人員在普查中將會嚴格遵循法律法規,尊重被調查人的合法權益。
問:人口普查對象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答:為了充分保護人口普查對象的合法權益,贏得普查對象對普查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條例》在保護人口普查對象的權利方面作了嚴格規定:一是人口普查對象提供的資料,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二是單個人口普查對象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對外提供、泄露,不得作為對人口普查對象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不得用於普查以外的目的。三是人口普查中獲得的原始普查資料,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存、銷毀。四是對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單個普查對象資料的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同時,為了確保人口普查對象依法履行普查義務,《條例》規定,人口普查對象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資料。我們相信所有普查對象都會積極支持、認真配合人口普查工作。
問:如何選聘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
答: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處於人口普查工作的第一線,承擔著入戶採集數據的重要任務,他們的工作態度和工作質量直接關係到人口普查的源頭數據質量,事關普查成敗。為了建立一支高素質的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隊伍,圓滿完成人口普查的入戶登記工作,《條例》從以下四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明確了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的選聘方式,規定可以從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借調,也可以從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社會招聘。二是明確了擔任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的基本條件,要求具備國中以上文化水平,身體健康,責任心強。三是明確了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的上崗資格,要求必須參加人口普查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才能從事普查登記等工作。四是對支付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的勞動報酬作出規定,明確借調的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的工資由原單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變,並保留其原有工作崗位;招聘的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勞動報酬在人口普查經費中予以安排,由聘用單位支付。
問:普查員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答:普查員在普查中有權就與人口普查項目有關的問題詢問普查對象,有權要求普查對象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信息。普查員不得偽造、篡改人口普查資料,不得要求普查對象提供不真實的人口普查資料。普查員在執行普查任務時,應當主動出示普查證件,並對在人口普查中所知悉的單個普查對象的資料或家庭情況,依法履行保密義務。
問:如何保證人口普查數據質量?
答:保證人口普查數據真實可靠、準確完整,是人口普查的核心要求,也是衡量普查成功與否的重要標準。為了保障人口普查數據質量,《條例》作了如下規定:一是規定普查機構、普查人員依法獨立行使調查、報告、監督的職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及其負責人,不得自行修改普查機構和普查人員依法蒐集、整理的人口普查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機構、普查人員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偽造、篡改人口普查資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拒絕、抵制人口普查違法行為的普查人員打擊報復。二是要求人口普查對象對其簽字或者蓋章的普查資料的真實性負責。三是要求普查機構和普查人員不得偽造、篡改普查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的普查資料。四是規定人口普查實行質量控制崗位責任制,普查機構應對人口普查實施中的每個環節實行質量控制和檢查,對人口普查數據進行審核、複查和驗收。五是規定國家統計局統一組織人口普查數據的事後質量抽查工作。六是明確規定了對普查數據弄虛作假等行為的處罰。
問:對人口普查中的違法行為如何處理?
答:為了確保人口普查的順利進行,保障普查數據質量,《條例》針對人口普查中三類主體的違法行為及其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一是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員自行修改人口普查資料、編造虛假人口普查數據的,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偽造、篡改人口普查資料的,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存、銷毀人口普查資料的,違法公布人口普查資料的,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人口普查違法行為的普查人員打擊報復的,以及對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嚴重人口普查違法行為失察的,由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是人口普查機構不執行普查方案的,偽造、篡改人口普查資料的,要求人口普查對象提供不真實的人口普查資料的,未按照普查方案的規定報送人口普查資料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造成人口普查資料毀損、滅失的,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普查對象身份的資料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對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的普查人員,責令其停止執行人口普查任務,予以通報,依法給予處分。三是人口普查對象拒絕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資料,或者提供不真實不完整人口普查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批評教育。對於人口普查對象阻礙普查機構和普查人員依法開展人口普查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相關圖書
書 名: 全國人口普查條例
出版時間: 2010年6月1日
開本: 16開
定價: 3.00元
《全國人口普查條例》內容包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76號)、全國人口普查條例、國務院法制辦、國家統計局負責人就條例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答記者問
近日,溫家寶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全國人口普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於2010年6月1日施行。國務院法制辦、國家統計局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麼要制定《條例》?
答:人口普查是重大的國情國力調查,是和平時期最大的社會動員,涉及每一個人、每一個家庭以及社會的各個方面,需要社會各界及公眾的理解、支持與配合。同時,人口普查工作也是一項龐大的社會系統工程,需要強有力的領導和嚴密的組織,普查機構的設立、普查人員的選調和培訓、普查經費的安排、普查的宣傳動員、普查數據的採集、匯總、處理和發布等,都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的積極參與和配合。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特別是依法行政觀念逐步深入人心,公民對自身權益的保護意識不斷增強。因此,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實施全國人口普查工作,依法規範人口普查活動,維護人口普查對象的合法權益,贏得調查對象的信任、支持與合作,保障人口普查數據質量,制定《全國人口普查條例》,對普查目的、普查原則、普查任務、普查對象、普查範圍、普查的組織實施等作出規定,是十分必要的。
問:為什麼要開展人口普查?
答:世界各國都把掌握準確的人口數量、人口素質、人口結構和人口分布等情況,作為科學治國和巨觀決策的基礎。通過人口普查,可以全面了解我國人口和住戶的性別、年齡、民族、國籍、受教育程度、行業、職業、遷移流動、社會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況等基本情況。這些信息將在各級政府制定政策中發揮重要的作用,並且最終會使每個參與普查的人受益。比如,分年齡的人口數告訴我們有多少孩子需要上學,有多少老人需要照顧,政府可以根據這些數據規劃學校和老年人服務設施;人口就業的數據告訴我們哪一類人群就業有困難,政府可以有針對性地制定促進就業的政策。我國各級財政每年都會劃撥大量資金,用於修建學校、圖書館和其他公共建築,建立公共運輸系統,確定警察和消防部門的地點等,都要以人口分布的數據資料作為重要參考依據。人口普查信息在解決社會福利問題上也發揮著重要作用,在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來臨時,人口普查信息可以幫助確定需要救助的人員數量。企業也可以利用人口地區結構來決定在哪裡建造購物中心、電影院、銀行和辦公室。2000年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以來,我國的人口狀況發生了很大變化。組織開展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查清10年來我國人口在數量、結構、分布和住房等方面的變化情況,對於科學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人民的物質和文化生活,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問:人口普查對象包括哪些人?
答:《條例》規定,人口普查對象是指普查標準時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自然人以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國公民,不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員。這裡的“境內”指的是海關關境以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根據這一規定,凡普查標準時點在中國境內的自然人,無論是大陸常住人口、港澳台僑人員還是外國人,原則上都屬於人口普查對象;在中國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國公民,包括駐外使領館人員、出國留學人員、外派勞務人員等,也屬於人口普查對象;已經在境外定居的中國公民,不屬於人口普查對象;來華出差、旅遊等在中國境內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員,也不包括在人口普查對象範圍內。
我國前五次人口普查,只調查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並在境內常住的人口。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首次明確將我國境內的境外人員也作為普查對象。將居住在本國的外國人納入人口普查,是各國人口普查的通常做法,也是聯合國的建議。《聯合國2010年輪人口和住房普查的原則和建議》將人口的國際遷移作為人口普查的核心內容之一。
第六次人口普查方案規定,對境外人員(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國人)進行普查,採用與內地居民相同的調查登記方法,即由普查員入戶進行普查登記。普查內容方面,要求境外人員填報的項目少於中國居民,主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來華目的和居住時間、受教育程度、身份或國籍等。對中國公民和境外人員的普查內容都不包括收入、宗教信仰等。各級普查機構和普查人員在普查中將會嚴格遵循法律法規,尊重被調查人的合法權益。
問:人口普查對象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答:為了充分保護人口普查對象的合法權益,贏得普查對象對普查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條例》在保護人口普查對象的權利方面作了嚴格規定:一是人口普查對象提供的資料,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二是單個人口普查對象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泄露,不得作為對人口普查對象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不得用於普查以外的目的。三是人口普查中獲得的原始普查資料,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存、銷毀。四是對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單個普查對象資料的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同時,為了確保人口普查對象依法履行普查義務,《條例》規定,人口普查對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資料。我們相信所有普查對象都會積極支持、認真配合人口普查工作。
問:如何選聘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
答: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處於人口普查工作的第一線,承擔著入戶採集數據的重要任務,他們的工作態度和工作質量直接關係到人口普查的源頭數據質量,事關普查成敗。為了建立一支高素質的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隊伍,圓滿完成人口普查的入戶登記工作,《條例》從以下四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明確了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的選聘方式,規定可以從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借調,也可以從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社會招聘。二是明確了擔任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的基本條件,要求具備國中以上文化水平,身體健康,責任心強。三是明確了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的上崗資格,要求必須參加人口普查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才能從事普查登記等工作。四是對支付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的勞動報酬作出規定,明確借調的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的工資由原單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變,並保留其原有工作崗位;招聘的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的勞動報酬,在人口普查經費中予以安排,由聘用單位支付。
問:普查員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答:普查員在普查中有權就與人口普查項目有關的問題詢問普查對象,有權要求普查對象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信息。普查員不得偽造、篡改人口普查資料,不得要求普查對象提供不真實的人口普查資料。普查員在執行普查任務時,應當主動出示普查證件,並對在人口普查中所知悉的單個普查對象的資料或家庭情況,依法履行保密義務。
問:如何保證人口普查數據質量?
答:保證人口普查數據真實可靠、準確完整,是人口普查的核心要求,也是衡量普查成功與否的重要標準。為了保障人口普查數據質量,《條例》作了如下規定:一是規定普查機構、普查人員依法獨立行使調查、報告、監督的職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及其負責人,不得自行修改普查機構和普查人員依法蒐集、整理的人口普查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機構和普查人員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偽造、篡改人口普查資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人口普查違法行為的普查人員打擊報復。二是要求人口普查對象對其簽字或者蓋章的普查資料的真實性負責。三是要求普查機構和普查人員不得偽造、篡改普查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的普查資料。四是規定人口普查實行質量控制崗位責任制,普查機構應當對人口普查實施中的每個環節實行質量控制和檢查,對人口普查數據進行審核、複查和驗收。五是規定國家統計局統一組織人口普查數據的事後質量抽查工作。六是明確規定了對普查數據弄虛作假等行為的處罰。
問:對人口普查中的違法行為如何處理?
答:為了確保人口普查的順利進行,保障普查數據質量,《條例》針對人口普查中三類主體的違法行為及其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一是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員自行修改人口普查資料、編造虛假人口普查數據的,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偽造、篡改人口普查資料的,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存、銷毀人口普查資料的,違法公布人口普查資料的,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人口普查違法行為的普查人員打擊報復的,以及對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嚴重人口普查違法行為失察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是人口普查機構不執行普查方案的,偽造、篡改人口普查資料的,要求人口普查對象提供不真實的人口普查資料的,未按照普查方案的規定報送人口普查資料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造成人口普查資料毀損、滅失的,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普查對象身份的資料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對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的普查人員,責令其停止執行人口普查任務,予以通報,依法給予處分。三是人口普查對象拒絕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資料,或者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批評教育。人口普查對象阻礙普查機構和普查人員依法開展人口普查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