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全文
關於印發《全國主要江河洪水編號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防汛抗旱指揮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防汛抗旱指揮部,各流域防汛抗旱總指揮部:
《全國主要江河幹流洪峰編號規定(試行)》(辦汛〔2008〕7號)自2008年頒布試行以來,在加強全國主要江河幹流洪峰編號管理及提高社會公共服務水平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鑒於近年來出現的一些新情況和水利工程及流域下墊麵條件的變化,國家防總辦公室會同水利部水文局對原規定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全國主要江河洪水編號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3-04-19
附屬檔案:全國主要江河洪水編號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國主要江河洪水編號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採用警戒水位(流量)、3~5年一遇洪水量級或影響當地防洪安全的水位(流量)作為洪水編號標準。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國大江大河大湖以及跨省獨流入海的主要江河。
第二章 長江洪水編號
第四條 編號範圍為長江幹流寸灘至大通江段。
第五條 編號標準
(一)當長江洪水滿足下列條件之一時,進行洪水編號。
1. 上游寸灘水文站流量或三峽水庫入庫流量達到50000立方米每秒;
2. 中游蓮花塘水位站水位達到警戒水位(32.50米)或漢口水文站水位達到警戒水位(27.30米);
3. 下游九江水文站水位達到警戒水位(20.00米)或大通水文站水位達到警戒水位(14.40米)。
(二)對於複式洪水,當洪水再次達到編號標準且時間間隔達到48小時,另行編號。
第三章 黃河洪水編號
第六條 編號範圍為黃河幹流唐乃亥至花園口河段。
第七條 編號標準
(一)當黃河洪水滿足下列條件之一時,進行洪水編號。
1. 上游唐乃亥水文站流量達到2500立方米每秒或蘭州水文站流量達到2000立方米每秒;
2. 中游龍門水文站或潼關水文站流量達到5000立方米每秒;
3. 下游花園口水文站流量達到4000立方米每秒。
(二)對於複式洪水,當洪水再次達到編號標準,且滿足下列條件之一時,另行編號。
1. 上游洪水時間間隔達到48小時;
2. 中下游洪水時間間隔達到24小時。
第四章 淮河流域主要江河洪水編號
第八條 編號範圍為淮河幹流王家壩至正陽關河段、沂河幹流及沭河幹流。
第九條 編號標準
(一)當淮河上游王家壩水文站水位達到警戒水位(27.50米)或中游正陽關水位站水位達到警戒水位(24.00米)時,進行洪水編號。
(二)當沂河臨沂水文站流量達到4000立方米每秒時,進行洪水編號。
(三)當沭河重溝水文站流量達到2000立方米每秒時,進行洪水編號。
(四)對於複式洪水,當洪水再次達到編號標準且時間間隔達到24小時,另行編號。
第五章 海河流域主要江河洪水編號
第十條 編號範圍為灤河、永定河、大清河、子牙河及漳衛河幹流。
第十一條 編號標準
(一)當灤河潘家口水庫入庫流量達到2000立方米每秒或灤縣水文站水位達到警戒水位(26.00米)時,進行洪水編號。
(二) 當永定河官廳水庫入庫流量達到1000立方米每秒或三家店水文站流量達到500立方米每秒時,進行洪水編號。
(三)當大清河張坊水文站流量達到1700立方米每秒或十方院水位站水位達到警戒水位(7.60米)時,進行洪水編號。
(四)當子牙河黃壁莊水庫入庫流量達到3000立方米每秒或獻縣水文站流量達到400立方米每秒時,進行洪水編號。
(五)當漳衛河嶽城水庫入庫流量達到2200立方米每秒或南陶水文站水位達到40.66米時,進行洪水編號。
(六)對於複式洪水,當洪水再次達到編號標準且時間間隔達到24小時,另行編號。
第六章 珠江流域主要江河洪水編號
第十二條 編號範圍為西江、北江、東江及韓江幹流。
第十三條 編號標準
(一)當西江武宣水文站水位達到警戒水位(55.70米)或梧州水文站水位達到警戒水位(18.50米)時,進行洪水編號。
(二)當北江石角水文站流量達到12000立方米每秒時,進行洪水編號。
(三)當東江博羅水文站流量達到7000立方米每秒時,進行洪水編號。
(四)當韓江棉花灘水庫入庫流量達到4700立方米每秒或潮安水文站流量達到9000立方米每秒時,進行洪水編號。
(五)對於複式洪水,當洪水再次達到編號標準且時間間隔達到48小時,另行編號。
第七章 松花江洪水編號
第十四條 編號範圍為嫩江、第二松花江及松花江幹流。
第十五條 編號標準
(一)當滿足下列條件之一時,進行松花江洪水編號。
1. 嫩江尼爾基水庫入庫流量達到3500立方米每秒,或齊齊哈爾水位站水位達到警戒水位(147.00米),或江橋水文站水位達到警戒水位(139.70米);
2. 第二松花江白山水庫入庫流量達到5000立方米每秒,或豐滿水庫入庫流量達到8000立方米每秒,或扶餘水文站水位達到警戒水位(133.56米);
3. 松花江幹流哈爾濱水文站水位達到警戒水位(118.10米)或佳木斯水文站水位達到警戒水位(79.00米)。
(二)對於複式洪水,當洪水再次達到編號標準且時間間隔達到72小時,另行編號。
第八章 遼河洪水編號
第十六條 編號範圍為遼河幹流。
第十七條 編號標準
(一)當遼河鐵嶺水文站水位達到警戒水位(58.00米)時,進行洪水編號。
(二)對於複式洪水,當洪水再次達到編號標準且時間間隔達到48小時,另行編號。
第九章 太湖洪水編號
第十八條 編號範圍為太湖湖區。
第十九條 編號標準
(一)當太湖平均水位達到3.80米時,進行洪水編號。
(二)對於複式洪水,當洪水再次達到編號標準,水位回漲幅度達到0.20米,並且前次洪水消退時間達到120小時,水位降幅達到0.15米時,另行編號。
第十章 洪水編號管理
第二十條 各流域水文機構依據本規定對上述江河湖泊進行洪水編號,確定和發布洪水編號應商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水文機構,並報水利部水文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全國其他跨省主要江河由相關流域水文機構會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水文機構參照本規定製定洪水編號規定;非跨省主要江河洪水編號工作由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水文機構負責。
第二十二條 洪水編號由江河(湖泊)名稱、發生洪水年份和洪水序號三部分順序組成。
如:長江三峽水庫2012年7月12日入庫流量達到50000立方米每秒,為長江2012年第二次達到編號標準的洪水,此次洪水編號為“長江2012年第2號洪水”。
第二十三條 其他規定
(一)當下游洪水由上游洪水演進形成時,沿用上游洪水編號;當上下游發生洪水並已分別編號,且上下游洪水匯合時,沿用後編號洪水編號。
(二)非天然洪水不進行編號。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水利部水文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內容解讀
《全國主要江河洪水編號規定》前身為《全國主要江河幹流洪峰編號規定(試行)》(辦汛〔2008〕7號),試行方案在加強全國主要江河幹流洪峰編號管理及提高社會公共服務水平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鑒於近年來出現的一些新情況和水利工程及流域下墊麵條件的變化,2013年4月19日,國家防總辦公室會同水利部水文局對原規定進行了修訂。
2013年版《全國主要江河洪水編號規定》新變化:一是將“洪峰編號”改為“洪水編號”;二是明確洪水編號採用警戒水位(流量)、3~5年一遇洪水量級或影響當地防洪安全的水位(流量)作為洪水編號標準;三是黃河上游洪水編號依據站增加了唐乃亥水文站,反映了上游洪水不同的來源組成,編號標準為2500立方米每秒,唐乃亥水文站與蘭州水文站中任一站達到編號標準都要統一對洪水進行編號;四是進一步明確洪水編號的格式,洪水編號由江河(湖泊)名稱、發生洪水年份和洪水序號三部分順序組成。比如黃河幹流龍門水文站7元27日1時06分洪峰流量6000立方米每秒,位黃河2017年第一次達到編號標準的洪水,此次洪水編號為“黃河2017年第1號洪水”;五是規定非天然洪水不進行編號。比如洪水編號依據站上游建有水庫,當水庫上游未發生明顯洪水,而水庫為了某種需要泄流產生的洪水不編號。黃河汛前調水調沙洪水就屬於此類情況。
套用示例
2018年7月5日6時,三峽水庫入庫流量達到50000立方米每秒,形成長江上游2018年第1號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