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用書·建設工程

全國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用書·建設工程

《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根據人事部、建設部審定的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編寫,用於指導考生參加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在編寫的過程中,依據《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11號)和《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第153號令),針對建造師的不同執業崗位,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諮詢等單位所涉及的工程法律法規進行了闡述。其中對與施工單位密切相關的工程法律法規進行了重點闡述。考慮到建造師崗位的特殊性,在闡述的過程中始終貫徹淡化理論、強調套用的指導思想。

基本介紹

  • 書名:全國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用書
  • 出版社: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
  • 頁數:281頁
  • 開本:16
  • 品牌: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07年3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112090020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文摘,序言,

內容簡介

《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共分為四大部分:建設工程法律制度、契約法、建設工程糾紛的處理、建設工程法律責任,涵蓋了工程建設過程中涉及到的主要法律法規。其中一些法律法規的條文是從相關法律法規中節選出的與工程建設密切相關的內容,若考生需要對與這些條款相關的條款作進一步的了解,可以查閱《建設工程法律法規選編》。全國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用書(第二版)2009年重印,光碟和增值服務內容已作修訂。增值服務密碼在光碟袋上。

圖書目錄

1Z301000 建設工程法律制度
1Z301010 建造師管理制度
1Z301020 法律體系和法的形式
1Z301030 民法
1Z301040 建築法
1Z301050 招標投標法
1Z301060 安全生產法
1Z301070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1Z301080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1Z301090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1Z301100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1Z301110 標準化法
1Z301120 環境保護法
1Z301130 節約能源法
1Z301140 消防法
1Z301150 檔案法
1Z301160 土地管理法
1Z301170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1Z301180 勞動法
1Z301190 保險法
1Z301200 稅法
1Z301210 公司法

1Z302000 契約法
1Z302010 契約法原則及契約分類
1Z302020 契約的訂立
1Z302030 契約的效力
1Z302040 契約的履行
1Z302050 契約的變更和轉讓
1Z302060 契約的權利義務終止
1Z302070 違約責任
1Z302080 契約的擔保
1Z302090 建設工程契約
1Z302100 與工程建設相關的其他契約

文摘

1Z301000 建設工程法律制度
建設工程法律制度是直接規範工程建設行為的法律制度,是從事建設工程活動的行為標準。
建設工程法律制度是一個法律體系,包含了眾多的與工程建設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縱向上涵蓋了工程建設的主要建設階段,橫向上涉及了各個主要建設階段的主要環節。這部分內容主要包括三部分:
理論基礎部分:主要包括民法的知識,是其他建設工程法律的理論基礎。掌握這部分內容有助於對其他建設工程法律的理解。
建設行為規範部分:是對工程建設活動過程中的建設行為的直接規定,是工程建設從業人員進行工程建設活動必須遵循的重要的行為準則。
相關法律部分:主要是節選了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中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法律條款。這些條款是工程建設活動在特定領域的行為準則。
正是由於建設工程法律制度與工程建設活動的密切關係,所以,對於擬獲取建造師執業資格的從業人員而言,掌握這部分內容就非常必要了。系統掌握建設工程法律制度,形成完整的建設工程法律知識體系,應深入理解以下內容:
(1)建造師管理制度;
(2)法律體系和法的形式;
(3)民法;
(4)建築法;
(5)招標投標法;
(6)安全生產法;
(7)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8)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9)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10)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11)標準化法;
(12)環境保護法;
(13)節約能源法;
(14)消防法;
(15)檔案法;
(16)土地管理法;
(17)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18)勞動法;
(19)保險法;
(20)稅法;
(21)公司法。
12301010 建造師管理制度
註冊建造師,是指通過考核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師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並按照《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註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建造師註冊執業證書(以下簡稱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及從事相關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未取得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不得擔任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不得以註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
建造師分為一級建造師和二級建造師。本書主要介紹關於一級建造師的註冊、管理、執業的有關規定。涉及的規章及規範性檔案主要包括2002年12月5日由人事部、建設部聯合發布的《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
1Z30101l掌握註冊管理
一、執業資格考試
(一)報名條件
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1)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4年。
(2)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3年。
(3)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年。
(4)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年。
(5)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博士學位,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年。
(二)考試科目
1.原考試科目
2004年2月19日,人事部、建設部聯合頒發的《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
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設《建設工程經濟》、《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和《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4個科目。《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分為:房屋建築、公路、鐵路、民航機場、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電力、礦山、冶煉、石油化工、市政公用、通信與廣電、機電安裝和裝飾裝修14個專業類別,考生在報名時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其一。
2.專業調整後的考試科目
2006年12月12日,人事部、建設部針對建造師考試再次聯合發布了《關於建造師資格考試相關科目專業類別調整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專業類別進行了調整。其中:
(1)合併的專業類別
1)將原“房屋建築、裝飾裝修”合併為“建築工程”。
2)將原“礦山、冶煉(土木部分內容)”合併為“礦業工程”。
3)將原“電力、石油化工、機電安裝、冶煉(機電部分內容)”合併為“機電工程”。
(2)保留的專業類別
此次調整中未變動的專業類別有7個:公路、鐵路、民航機場、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市政公用、通信與廣電。
(3)調整後的專業類別
調整後,一級建造師資格考試《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設定10個專業類別:建築工程、公路工程、鐵路工程、民航機場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與廣電工程、礦業工程、機電丁程。
3.考試專業銜接
為保證一級建造師資格考試《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各專業類別調整的平穩過渡,在2007年度考試報名時應按照如下要求進行:
(1)已按原《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相關專業類別報名參加2006年度考試,且部分科目合格的人員,在2007年度繼續按照原各科目考試大綱的要求,參加其他剩餘科目考試。
(2)在2007年度首次參加一級建造師資格考試的人員,報名時應根據本人實際工作需要,在調整後的《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中選擇相應專業類別。
(3)自2008年度起,一級建造師資格考試報名均應按照調整後《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的專業類別進行。
二、註冊
(一)註冊申請
取得一級建造師資格證書並受聘於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諮詢等單位的人員,應當通過聘用單位向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註冊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受理後提出初審意見,並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報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涉及鐵路、公路、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通信與廣電、民航專業的,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全部申報材料送同級有關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建造師註冊證書》,並核定執業印章編號。
1.初始註冊
申請初始註冊時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經考核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書;
(2)受聘於一個相關單位;
(3)達到繼續教育要求;
(4)沒有明確規定不予註冊的情形。
初始註冊者,可自資格證書籤發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本專業繼續教育的要求後方可申請初始註冊。
申請初始註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註冊建造師初始註冊申請表;
(2)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和身份證明複印件;
(3)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契約複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檔案;
(4)逾期申請初始註冊的,應當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2.延續註冊
註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註冊有效期屆滿30日前,按照《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申請延續註冊。延續註冊的,有效期為3年。
申請延續註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註冊建造師延續註冊申請表;
(2)原註冊證書;
(3)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契約複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檔案;
(4)申請人註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3.變更註冊
在註冊有效期內,註冊建造師變更執業單位,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註冊手續,變更註冊後仍延續原註冊有效期。
申請變更註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註冊建造師變更註冊申請表;
(2)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3)申請人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契約複印件或有效證明檔案;
(4)工作調動證明(與原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契約或聘用契約到期的證明檔案、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4.增項註冊
註冊建造師需要增加執業專業的,應當按照規定申請專業增項註冊,並提供相應的資格證明。
(二)受理
對申請初始註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並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上報材料之日起,20日內審批完畢並作出書面決定。有關部門應當在收到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移送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審核完畢,並將審核意見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對申請變更註冊、延續註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審查完畢。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上報材料之日起10日內審批完畢並作出書面決定。有關部門在收到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移送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在5日內審核完畢,並將審核意見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序言

隨著我國建設事業的迅速發展,為了加強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提高工程管理專業技術人員素質,規範施工管理行為,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國家執業資格考試制度有關規定.國家人事部、建設部聯合頒發了《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對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及施工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
建造師是以專業技術為依託、以工程項目管理為主業的執業註冊人士。建造師註冊受聘後,可以擔任建設工程總承包或施工管理的項目負責人,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相關業務。實行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後,我國大中型工程的建築業企業項目負責人必須由取得註冊建造師資格的人士擔任。以提高工程項目管理水平,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的建立,將為我國拓展國際建築市場開闢廣闊的道路。
按照人事部和建設部頒布的《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11號)、《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國人部發16號)和《關於建造師資格考試相關科目專業類別調整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廳發213號)規定,本編委會組織全國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的專家、學者,在第一版基礎上重新編寫了《全國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用書》(第二版)(以下簡稱《考試用書》)。在編撰過程中,編寫人員始終遵循《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2007年版)重在檢驗應試者解決實際問題能力的總體精神,力求使《考試用書》重點體現“五特性、六結合”原則,即綜合性、實踐性、通用性、國際性和前瞻性;與一級建造師定位相結合,與高校專業學科設定相結合,與現行工程建設標準相結合,與現行法律法規相結合,與國際通用做法相結合和與建築業企業項目經理實質管理制度向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平穩過渡相結合。
本套考試用書共14冊,書名分別為《建設工程經濟》、《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建築工程管理與實務》、《公路工程管理與實務》、《鐵路工程管理與實務》、《民航機場土程管理與實務》、《港口與航道工程管理與實務》、《水利水電工程管理與實務》、《礦業工程管理與實務》、《機電工程管理與實務》、《市政公用工程管理與實務》、《通信與廣電工程管理與實務》和《建設工程法律法規選編》。本套考試用書可作為全國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學習用書,也可供工程管理類大專院校師生教學參考。
《考試用書》編撰者為大專院校、行政管理、行業協會和施工企業等方面管理專家和學者。在此,謹向他們表示衷心感謝。
在《考試用書》編寫過程中,雖經反覆推敲核證,仍難免有不妥甚至疏漏之處,懇請廣大讀者提出寶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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