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鬼車牌

內鬼車牌

近日,上海市一中院開庭審理一起罕見的非法獲取上海車牌案,一個犯罪團伙通過違法手段獲取上海車牌長達10年,將車牌額度騙出並上牌使用,致使5000張使用真實身份、通過非法途徑辦理、沒有經過拍牌程式的牌照流通在上海的交通網路,從中非法獲取利益高達2.2億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鬼車牌
案情簡介,涉嫌詐欺,“詐欺罪名與車牌規定相矛盾”,非法手段,滬牌法律屬性,

案情簡介

據悉,2005年1月至2014年3月間,原上海市某國稅局科員傅某、蔣某與黃牛陳某等人通過在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上偷蓋真章或塗改拼接並加蓋假章等多種手段,騙取上海市客車額度,獲取非法利益達2.2億元。

涉嫌詐欺

2005年1月至2014年3月間,原上海市某國稅局科員傅某某、蔣某某與黃牛陳某某等人,通過在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上偷蓋真章或塗改、拼接並加蓋假章等多種手段,騙取上海市客車額度。
在近十年的時間裡,無論是稅務機關還是額度審核管理部門,都沒有發現客車額度的異常現象。正是因為監管上的薄弱,致使該團伙有機可趁,獲取非法利益2.2億元。
在警示價作用下,2015年5月滬牌(個人)拍賣平均中標價79099元,最低中標價79000元。有熱心網友算了一筆賬:該團伙獲利2.2億元,非法賣出5000張,平均每張的價格約為44000元。

“詐欺罪名與車牌規定相矛盾”

針對公訴機關的意見,其中一位辯護律師認為:“交通委主任在2015年初上海‘兩會’期間明確表示,滬牌不能繼承。根據《繼承法》第3條的規定,繼承的對象是‘公民個人合法財產’。我們一般將該‘財產’解釋為包括財物也包括財產性利益。既然滬牌不能被繼承,自然不能屬於財物和財產性利益。如果不能屬於財物和財產性利益,那還能否成為詐欺罪的對象?畢竟現階段一般認為,詐欺罪的對象僅僅限於財物和財產性利益。
如果法庭認定車牌額度屬於詐欺罪的對象,自然認為其屬於財物或者財產性利益,自然應當能繼承,而這與市交通委的說法存在尖銳的矛盾 。”
另認為,上海車牌額度根據《拍賣管理規定》第4條之規定,額度只有在依法拍賣的前提下才能對外產生效力,未經拍賣的額度不屬於合法發放的額度。在本案中,犯罪團伙通過非法手段獲得的額度並非是通過拍賣所產生的額度,對於這些違法產生的車牌額度而言,誰依法享有這些額度?如果沒有人或者組織可以依法擁有這些非法額度,那又何來詐欺對象可言,又怎么能定詐欺罪?
對於上述問題,公訴機關與辯護人雙方均寄希望於法庭在最後的審判中給出答案。
報導稱,案發至今,雖然犯罪團伙手段多樣,應變能力強,但此案折射出的更是監管問題。最主要的問題是,行政機關之間信息不聯網,訊息不對稱,從而導致監管不力。

非法手段

第一類:稅務局“內鬼”與黃牛裡應外合
第一種手法:主要採取裡應外合的方式,通過稅務機關內部人員與黃牛的配合,偽造更新單,獲取完稅憑證後,在完稅憑證上偽造車牌額度,最後騙取車牌管理機關註冊登記上牌。
第二種手法:基本流程與第一種一樣,略有不同的是,在這一種手法中,蔣某並不在完稅證明的副聯上加蓋“退牌”或者“轉籍”章,取而代之的是,首先將未蓋章的完稅證明副聯拿出來,讓陳某等人複印後在複印件敲上事先私刻的“退牌”或者“轉籍”章,再複印後交給蔣某歸檔,原件則由陳某等人敲上私刻的“私拍”章,用以騙取滬牌上牌。
第三種手法:此後,由於傅某職務崗位的調整,其可以直接加蓋真實的“私拍”額度確認章,從而無需再經過前述兩種手法中加蓋私刻假章的步驟,便可直接獲得能夠上牌的完稅證明。
第二類:拼接貼上偽造完稅證明單
在近8年的時間裡,這個犯罪團伙交替使用上述3種手法。由於當時滬A牌照額度性質審核由國稅局負責,因此稅務機關內部工作人員與黃牛裡應外合,便可輕而易舉地獲得騙取額度的完稅證明。
第四種手法:2012年後,由於相關行政機關職權變更,新設的額度審核行政機關介入,稅務局此時只能負責購置稅的徵收,車牌額度性質的審核職責則交由額度審核部門處理。但傅某與陳某等人並未就此罷手。由於客戶在車輛購置稅繳納後,稅務局會開出一張完稅證明單流轉到額度審核部門辦理上牌登記,而完稅證明單分成正聯、副聯,額度審核部門是在副聯上蓋額度審核方章並寫上“滬C”額度,但是完稅單正聯是空白的。傅某便提出讓陳某等人將完稅單副聯上蓋額度審核部門方章和寫“滬C”額度性質的部分裁剪下來,然後將空白完稅單正聯上相同的部分也裁剪下來後拼接貼上到完稅單副聯上,並蓋上偽造的額度審核部門額度審核方章,寫上“私拍”額度性質,之後便能憑藉完稅單副聯到車牌管理機關騙取滬A牌照。
第三類:獲得“滬C”憑證後偽造成“私拍”
第五種手法:2012年年中時,新的購置稅完稅證明版本出現,上述通過拼接貼上偽造完稅證明單的手法也只能戛然而止。陳某等人再次“變招”:即通過郊區身份證信息獲得額度為“滬C”的完稅憑證,然後偽造為“私拍”騙取車牌管理機關上牌。

滬牌法律屬性

在庭審階段,控辯雙方爭辯的焦點主要包括:滬牌的法律屬性是什麼?滬牌是公共資源的一種使用權,還是個人的財產所有權?
當被告人的辯護人詢問本案的主犯是否知道自己詐欺的對象是誰,得到的答案都是認為自己違反了法律,但對於到底詐欺了誰,他們都無法說清楚。
本案公訴機關針對這一問題發表了自己的看法,認為車牌額度屬於詐欺罪對象中的財產性利益,因為滬牌的拍牌流程符合一般財產的交易流程,具有財產可交易性的一般特徵,因此可以認為是一種財產性利益。至於被詐欺對象,公訴機關認為被騙的對象是上海市人民政府,額度的實際控制權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所享有。
針對公訴機關的意見,一位辯護律師認為,上海車牌額度根據《拍賣管理規定》的規定,額度只有在依法拍賣的前提下才能對外產生效力,未經拍賣的額度不屬於合法發放的額度。在本案中,犯罪團伙通過非法手段獲得的額度並非是通過拍賣所產生的額度,對於這些違法產生的車牌額度而言,誰依法享有這些額度?如果沒有人或者組織可以依法擁有這些非法額度,那又何來詐欺對象可言,又怎么能定詐欺罪?
法院宣布,將擇日宣判此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