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新聞自由

內部新聞自由,是指新聞媒體內部編輯部具有獨立編輯、不受干涉的自由。西方已開發國家的新聞媒體一般有發行人、總編輯、共同負責人,發行人是投資者或代理人。總編輯領導編輯部,經理負責媒體經營。編輯部能否按照新聞規律獨立編輯往往視發行人是否開明而定。編輯部如果受到的干涉過多,有時會與發行人產生衝突,有時也會與經理產生摩擦。於是便產生了“編輯權”的概念。

1919年,日本《朝日新聞》股東大會確認“股東不能幹涉社論的內容,報紙上發表的事必須建立在編輯管理從資本中分離和獨立的基礎之上”,確認了“編輯權”的存在。1954年,法國《世界報》提出了“報導權”,指編輯部享有充分的報導主權,所有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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