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邀請外國商務團組(人員)來訪審批管理辦法》是內蒙古為承辦邀請外國商務團組(人員)來訪等而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邀請外國商務團組(人員)來訪審批管理辦法
- 地址:內蒙古
- 設立:出國審批辦公室
- 適用於:自治區各部門和單位
- 專職:承辦邀請外國商務團組(人員)來訪
概要,內容,
概要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經貿出國團組審批管理辦法》和《內蒙古自治區邀請外國商務團組(人員)來訪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內政辦字[2005]155號,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經貿出國團組審批管理辦法》和《內蒙古自治區邀請外國商務團組(人員)來訪審批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內容
內蒙古自治區邀請外國商務團組(人員)來訪審批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邀請外國商務團組(人員)來訪的審批管理工作,根據內蒙古黨委、政府《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貫徹全國外事管理工作若干規定的實施細則的通知》(內黨發〔2001〕19號)和外交部《關於同意內蒙古自治區商務廳承繼原內蒙古自治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辦理一定的出國任務事項的批覆》(外外管函〔2004〕387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各部門和單位、各類外經貿企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以及商務中介機構邀請的外國商務團組(人員)。
第三條 自治區商務廳設立出國審批辦公室,專職承辦邀請外國商務團組(人員)來訪的審批工作。
第四條 邀請外國商務團組(人員)來訪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來訪團組(人員)必須有明確的經貿、技術合作項目等實質性任務。
(二)來訪時間一般在7天以內,最長不超過15天,常駐代表機構工作人員、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外方管理人員、經濟技術合作項目實施人員和聘請的外國專家不在此限。
(三)不得以雙方互請為條件辦理邀請。
(四)來訪經費來源明確、合理。
(五)來訪業務屬我國和被邀請國政策、法律所允許的。
第五條 邀請外國商務團組(人員)來訪,由邀請單位直接向自治區商務廳出國審批辦公室報送邀請來訪請示件,內容包括:
(一)邀請來訪的任務、目的和必要性。
(二)來訪的時間、地區及日程安排。
(三)出入境口岸及往返路線。
(四)邀請費用來源。
(五)來訪團組名稱、人員名單(包括中外文姓名、性別、單位、職稱、國籍、護照號碼等)。
(六)邀請單位聯繫人姓名和聯繫電話。
第六條 邀請請示一般在來訪前15天上報,承辦單位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呈報手續不完備的,審批時間順延。
第七條 外國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來我區考察市場、貿易洽談、參加或舉辦展覽(銷)會。
(二)來我區投資者。
(三)外國企業在我區常駐代表機構工作人員。
(四)外商獨資或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國外母公司的管理人員。
(五)為執行契約需經常來我區人員。
第八條 自治區商務廳對外國商務團組(人員)來訪邀請事項審核同意後簽發《被授權單位簽證通知表》,同時抄送自治區外事、公安、安全等相關部門。
第九條 邀請未建交國家或敏感國家(地區)的商務團組(人員)來訪,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審核後,上報外交部審批。
第十條 接待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外國商務團組(人員)來訪往返路線、追加順訪地區或延長在華停留時間。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外事工作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商務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自治區直屬部門經貿團組出國及邀請來訪事項歸口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內政辦發〔1992〕7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