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將原內蒙古自治區經濟委員會的職責劃入內蒙古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二)將原內蒙古自治區信息化工作辦公室的職責劃入內蒙古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三)將原內蒙古自治區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劃入內蒙古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四)將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工業行業管理有關職責劃入內蒙古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具體包括;研究提出自治區工業發展戰略,擬訂工業行業規劃和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自治區工業行業技術規章和行業標準的擬訂;根據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國家和自治區規劃內及年度計畫規模內工業、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貫徹國家高技術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藥、新材料等的規劃、政策和標準的擬訂及組織實施;組織領導和協調振興裝備製造業,組織編制自治區重大技術裝備規劃,協調相關政策;負責稀土行業發展工作。
(五)推進自治區工業化和信息化融合,推進高新技術與傳統工業改造結合,推進軍民結合、寓軍於民,促進工業由大變強,加快推進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建設。
(六)將原自治區經濟委員會承擔的中小企業管理的有關職責劃入內蒙古自治區中小企業局。具體包括:研究擬訂自治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及規劃,協調中小企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指導自治區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和自治區關於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和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發展規劃;協調解決自治區新型工業化進程中的重大問題,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最佳化升級;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推進軍民結合、寓軍於民的國防工業科研生產體系建設。
(二)監測分析自治區工業經濟運行態勢,統計並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信息發布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行業運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煤電油運綜合協調工作;負責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的應急管理、產業安全和國防動員有關工作;參與管理醫藥儲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應對自然災害等所需救災物資的生產、儲備和調運;負責工業企業安全生產和應急救技工作。
(三)負責提出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自治區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的意見;根據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國家和自治區規劃內及年度計畫規模內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指導重點區域、重點產業、重點工業開發區和重點企業的運行和協調。
(四)根據自治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產業發展的導向和政策,提出產業結構調整意見;負責工業領域的行業管理,擬訂工業行業規劃,制定重點行業準入制度,組織實施工業布局調整;承擔電力行業的運行管理工作。
(五)承擔全區振興裝備製造業組織協調的責任,組織擬訂重大技術裝備發展和自主創新規劃;依託國家和自治區重點工程建設協調有關重大專項的實施,推進重大技術裝備的引進、消化創新和國產化。
(六)負責指導行業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推動技術改造,以先進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協調組織實施有關國家、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產業科技重大專項,推進相關科研成果產業化;協調組織實施國家和地方信息技術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自治區信息化工作中的技術標準;推動軟體業、信息服務業和新興產業發展,推進信息化和產業化融合。
(七)擬訂並組織實施自治區工業經濟的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政策及規劃;組織協調工業環境保護、工業礦產資源和工業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套用。
(八)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國防科技工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自治區相關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軍民結合產業發展規劃,指導軍工民品產業發展和軍民兩用技術雙向轉移,負責軍工科研生產的管理;負責自治區軍工企事業單位的安全、保密、保衛工作的監督檢察;組織軍工企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初審、申報工作;負責全區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管理,承擔自治區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生產責任。
(九)根據自治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擬訂工業經濟和生產性服務業的發展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研究工業經濟(能源工業以外)布局和結構調整的政策措施;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自治區產業發展規劃,擬訂自治區產業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引導與扶持工業和信息產業的發展。
(十)指導協調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企業信息化、電子政務發展和電子商務推廣以及社會和經濟各領域的信息化套用推進工作;負責社會公共信息資源共享的協調,組織協調跨部門、跨行業、跨領域的信息化套用。
(十一)協調相關部門制定通信管線、公共通信網、專用信息網的規劃;協調電信市場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事宜;負責跨行業、跨部門面向社會服務網路的互聯互通,指導全區軟體業發展;承擔電子信息產品製造業行業管理工作。
(十二)承擔全區信息安全管理的責任,組織協調信息安全保障體系的的建立;負責指導和協調信息安全防範工作,協調處理網路與信息安全重大事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信息網路安全技術、設備和產品的監督管理。
(十三)研究擬訂煤炭工業經濟運行和產業結構調整意見並組織實施;履行煤炭生產、經營許可與生產安全管理職責,統籌全區煤礦火區綜合治理和瓦斯綜合利用,承擔煤炭行業經濟運行的巨觀指導工作。
(十四)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主要職責,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設1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擬訂機關內部管理的規章制度和工作計畫並監督執行;負責機關會議組織、接待、文電運轉、信息、督查、檔案、機要、信訪、保密、印章管理、保衛、財務、資產管理、車輛管理、政務公開、電子政務管理等工作。
(二)人事處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年度考核、幹部培訓等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
組織研究全區工業和信息化發展的戰略,提出政策建議,起草工業和信息化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負責機關重要的綜合性文稿起草和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審核工作;承擔自治區工業開發區的運行管理和協調服務工作。
(四)經濟運行局
承擔全區工業經濟運行監測工作,組織解決運行中的有關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重點企業的運行協調及監測分析工作;承擔全區煤電油運綜合協調工作,協調解決大宗物流中的重大問題。
(五)投資規劃處
組織擬訂全區工業經濟發展規劃,提出工業經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中央和自治區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的建議;承擔固定資產投資審核的相關工作,承擔工業技術改造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承擔項目的審核、核准、備案以及項目的變更等事宜;依法組織指導自治區工業重點項目建設工作,協調解決工業項目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六)電力處
研究擬訂全區發電企業年度發電量預期調控目標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監測分析全區電力運行情況,協調處理電力運行和電網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負責電力的安全生產、供應、使用的管理和電力技術監督工作,研究擬訂全區電力市場建設方案;依法開展自治區電力設施和電能的保護工作,監督電力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維護電力市場秩序。
(七)原材料工業處(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對全區石油、天然氣、化工、冶金、建材工業等實施行業管理,研究擬訂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行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政策建議;擬訂全區相關工業重點行業準入制度並組織實施,草擬行業技術法規和行業標準並組織實施;參與相關行業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論證、審核,指導引進的重大技術裝備的消化、創新工作;承擔農業化學物質行政保護有關工作,承擔自治區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組織協調工作。
(八)裝備工業處
承擔裝備製造業的行業管理工作;推進重大技術裝備的國產化,指導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消化創新;研究擬訂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行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政策建議。
(九)消費品工業處
承擔輕工、紡織、食品、醫藥、家電等消費品工業的行業管理工作;研究擬訂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行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政策建議;承擔中藥材生產扶持項目管理、自治區藥品儲備管理工作;負責少數民族用品生產管理工作。
(十)節能與綜合利用處
研究擬訂全區工業和信息產業的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政策;參與擬訂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規劃和污染控制政策;組織協調重大示範工程及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套用。
(十一)信息化推進處
指導推進全區信息化工作,協調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協助推進重大信息化工程;指導協調電子政務、企業、農村、服務業信息化和電子商務發展;推進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推進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和共享,協調推動跨行業、跨部門的互聯互通;負責新技術的推廣套用。
(十二)科技和電子信息處
指導全區軟體業發展,研究擬訂軟體和信息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組織實施軟體、系統集成及服務的技術規範和標準,推動軟體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推進軟體服務外包;承擔電子信息產品製造業的行業管理工作,擬定相關行業規劃;監測分析相關行業經濟運行情況,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措施。
(十三)信息安全協調處
承擔全區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組織協調信息安全保障體系的建立;指導和協調跨行業網路與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推進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等基礎性工作;指導監督政府部門、重點行業的重要信息系統與基礎信息網路的安全保障工作;指導、協調信息安全技術開發;協調通信產業發展,促進電信、廣播電視、計算機三網融合;協調處理信息安全應急和重大事件。
(十四)國防科技工業處
貫徹落實總裝備部的武器裝備發展戰略、規劃和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軍工核心能力建設規劃,承擔駐區軍工企業軍工核心能力建設監督管理;負責武器裝備科研生產重大專項組織協調工作和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的條件保障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軍民結合產業發展規劃,指導軍工民品產業發展,指導軍民兩用技術雙向轉移,負責民口軍品配套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承擔船舶建造質量的安全監管工作。
(十五)國防科技安全保密處
依據軍工國家安全、保密、保衛、安全生產標準和規範,指導和監督自治區軍工企事業單位的安全、保密、保衛工作;承擔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安全保密資質認證工作,參與處理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和失泄密事件。
(十六)安全生產處(應急救援處)
指導工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指導重點行業排查治理隱患,參與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指導工業企業加強民爆器材的安全生產管理,負責民爆器材的行業管理和民爆器材生產、流通安全的監督管理。
煤炭工業局
承擔自治區煤炭生產安全監管和煤炭工業行業管理職責,在履行職責中具有一定的獨立性。下設三個處:
(十七)煤炭行業管理處
研究擬訂全區煤炭行業發展戰略,組織實施全區煤炭工業發展規劃和行業結構調整,推進煤炭資源合理開發和綜合利用;指導全區煤炭行業生產建設技術工作,承擔煤礦淘汰落後產能、生產能力核定工作,審核頒發煤炭生產許可證;負責全區煤炭工業經濟運行及煤炭產運需銜接的相關工作;管理全區煤炭經營秩序,審核頒發煤炭經營資格證。
(十八)煤礦安全生產監管處
指導與監管全區煤炭行業安全生產和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審核評價工作;承擔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工作,確定煤炭工業安全生產控制指標;負責全區煤礦安全生產執法檢查工作和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承擔全區煤炭行業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煤炭企業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負責煤礦礦長資格、煤炭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資格、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資質審核及考核發證工作。
(十九)煤礦災害治理處
負責全區煤礦火區治理、煤礦開採塌陷區治理、礦區生態恢復工作及煤礦瓦斯抽采、煤層氣綜合利用工作;協調全區煤礦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全區煤礦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協調組織全區煤礦安全調度工作和煤礦礦山救護隊的日常管理工作;參與組織煤礦重特大傷亡事故的搶險、救護、調查和處理,承擔全區煤礦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工作。
(二十)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二十一)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與服務工作,指導直屬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
其他事項
(一)管理自治區中小企業局。自治區中小企業局人事管理、黨務、後勤保障等工作由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
(二)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作為行業管理部門,主要是管規劃、管政策、管標準,指導行業發展。要堅持政企分開的原則,不干預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和社會中介組織的作用。
(三)煉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行業管理由自治區能源局負責,其他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的行業管理由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
(四)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與自治區中小企業局的有關職責關係:
1.在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的領導下,自治區中小企業局負責組織推動全區中小企業及非公經濟的管理工作。
2.自治區中小企業局擬訂的全區中小企業及非公經濟產業政策、法規草案,由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審定或審核後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
3.自治區中小企業局對中央和自治區財政扶持中小企業發展政策性資金提出安排建議,由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審定或審核後上報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自治區人民政府。
(五)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領導信息
黨組書記、主任:李仲開
黨組成員、副主任:
鞠樹文、張德、荊玉林(兼國防科工辦副主任)、蘭惠(巡視員)
楊瑞平、王進國、張佰成、白培珠
黨組成員、總工程師:
黨組成員、副主任、中小企業局長:張金亮
黨組成員、副主任、煤炭工業局長:王俊峰
自治區紀委駐聯合紀檢一組組長: 段洪勝
直屬單位
內蒙古自治區機械設備成套局
內蒙古自治區工業信息研究中心(內蒙古自治區中小企業公共服務中心)
內蒙古自治區室內裝飾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所
內蒙古自治區散裝水泥辦公室(內蒙古自治區牆體材料革新辦公室
內蒙古自治區節能監察中心內蒙古自治區煤炭工業專業技術服務中心(內蒙古自治區二輕集體工業聯社辦公室)
內蒙古自治區煤炭社會事業保險局內蒙古怡和能源集團有限公司
內蒙古煤礦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內蒙古煤炭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
內蒙古自治區民用爆破器材質量監督檢測中心
內蒙古自治區電子政務服務中心(內蒙古自治區軟體和信息安全評測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