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糧食安全盟市長責任制考核辦法》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糧食安全盟市長責任制考核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2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2月30日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決策部署,促進糧食安全行政首長主體責任落實,確保全區糧食安全,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6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80號)和《內蒙古自治區黨委 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年度考核工作的意見》(內黨發〔2017〕23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的意見》(內政發〔2015〕144號)精神,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各盟市全面落實糧食安全責任制情況進行年度考核。盟市長為本行政區域糧食安全第一責任人。委託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分別對滿洲里市人民政府、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落實糧食安全責任制情況進行年度考核。考核周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條 考核工作堅持科學系統、公平公正、強化導向、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簡便易行的原則。
第二章 考核組織
第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落實糧食安全主體責任情況進行全面督查、重點督辦,並進行年度考核。糧食安全盟市長責任制考核工作由自治區糧食安全盟市長責任制考核工作組(以下簡稱考核工作組)統一領導,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農牧廳、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財政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水利廳、市場監督管理局、統計局,呼和浩特海關、滿洲裏海關、國家統計局內蒙古調查總隊、農業發展銀行內蒙古分行等部門和單位負責具體組織實施。考核工作組辦公室設在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承擔考核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主要負責人擔任。
第五條 自治區各相關部門和單位根據職責分工,結合日常工作,對各盟市糧食安全盟市長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結果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納入考核評分體系。
第三章 考核內容和方法
第六條 糧食安全盟市長責任制考核內容包括增強糧食可持續生產能力、保護種糧積極性、增強地方糧食儲備能力、保障糧食市場供應、確保糧食質量安全、落實保障措施等6個方面,由各牽頭部門具體落實(詳見附屬檔案)。
第七條 糧食安全盟市長責任制考核實行分類考評。區分糧食產區與非產區進行評價打分,考核年度(不含)前三年糧食年均產量在100萬噸以上的盟市為產區,其餘盟市為非產區。產區、非產區劃分只適用於本考核。
第八條 糧食安全盟市長責任制考核涉及的有關數據以統計部門公布的數據為準。沒有統計數據的,以各相關主管部門認定的數據為準。
第九條 糧食安全盟市長責任制考核各牽頭部門、單位會同配合部門、單位,結合年度重點工作任務,細化考核指標,制定考核方案,經考核工作組審定後印發。考核內容和重點考核事項調整需經考核工作組批准,考核指標可根據國家、自治區年度重點工作安排部署作出相應調整。
第十條 糧食安全盟市長責任制考核工作按以下程式組織實施:
(一)自查評分。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和年度考核方案,對本年度糧食安全盟市長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和自評打分,於次年1月中旬前向考核工作組辦公室提交自查報告及考核相關佐證材料,同時抄送考核工作組各成員單位。
(二)部門評審。各牽頭部門、單位會同配合部門、單位,按照考核細化方案,對各盟市糧食安全盟市長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日常考評和年終評審,形成考核評審意見報送考核工作組辦公室。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相關部門組成聯合抽查組開展實地考核。
(三)綜合評價。考核工作組辦公室對相關部門評審和抽查情況進行匯總,作出綜合評價,確定考核等級,於每年2月底前報考核工作組審定。
第四章 考核評分和等級
第十一條 糧食安全盟市長責任制考核採用評分制,滿分為100分。根據盟市自評、部門評審、實地抽查評分情況,計算各盟市年度考核得分。計算方法為:各盟市考核得分=自查評分×5%+部門平時監控評分×45%+部門年終評價評分/實地抽查×50%。
第十二條 糧食安全盟市長責任制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考核得分90分以上為優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十三條 確定考核等級時,如因國家和自治區重大政策調整或重大自然災害影響考核結果的,應對客觀因素予以考慮。
第五章 考核結果和套用
第十四條 將糧食安全盟市長責任制考核主要指標納入自治區對盟市年度績效考核指標體系。考核結果經考核工作組審定後進行通報,並抄送自治區幹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盟市黨政領導班子和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
在充分考慮糧食產區與非產區代表性情況下,對考核結果優秀的盟市給予通報表揚,各相關部門在項目資金安排和糧食專項扶持政策上優先予以考慮。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盟市,應當在考核結果通報後一個月內,向考核工作組作出書面報告,提出整改措施與時限,同時抄送考核工作組辦公室;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自治區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約談相關盟市有關負責人,必要時由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約談相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對因不履行職責、存在重大工作失誤等對糧食市場及社會穩定造成嚴重影響的,年度考核為不合格,並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 糧食安全盟市長責任制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實事求是。對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瞞報虛報情況的,予以通報批評,並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應當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和完善落實糧食安全盟市長責任制考核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糧食安全盟市長責任制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內政辦發〔2016〕3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內蒙古自治區糧食安全盟市長責任制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
一、《考核辦法》出台的背景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新形勢下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一系列新思想、新理念、新論斷,國務院出台了《關於建立健全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69號)、《關於印發<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80號),對強化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落實作出系統制度安排。自治區政府高度重視糧食安全工作,結合實際,2015年出台《關於貫徹落實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的意見》(內政發〔2015〕144號),2016年,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糧食安全盟市長責任制考核辦法(試行)》(內政辦發〔2016〕3號),對全面落實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和全面實施糧食安全盟市長責任制進行了安排部署。2020年12月,對試行的《考核辦法》進行修改完善,以自治區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實施《內蒙古自治區糧食安全盟市長責任制考核辦法》。
二、《考核辦法》出台的必要性
試行的《考核辦法》已與考核工作新形勢新要求不相適應,對《考核辦法》進行修訂,是以更加適應工作形勢任務需要為目標,著力規範考核方法、完善考核體系、最佳化考核指標,力爭使《考核辦法》更具合理性、科學性、可操作性。《考核辦法》的出台將進一步壓實各級政府主體責任,完善糧食安全盟市長責任制考核制度體系,保障區域糧食安全。
三、《考核辦法》的主要內容
《考核辦法》明確了考核主體、周期和原則。明確考核工作由自治區糧食安全盟市長責任制考核工作組統一領導,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農牧廳、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等13個部門和單位負責具體組織實施。考核工作組辦公室設在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明確考核內容包括增強糧食可持續生產能力、保護種糧積極性等6個方面。明確考核實行分類考評,區分糧食產區與非產區進行評價打分。明確考核工作按照自查評分、部門評審、綜合評價程式組織實施。明確考核採用百分制進行評分,根據盟市自評、部門評審、實地抽查評分情況,計算各盟市年度考核得分。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明確考核結果作為對各盟市黨政領導班子和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在充分考慮糧食產區與非產區代表性情況下,對考核結果優秀的盟市給予通報表揚,考核結果不合格的盟市,向考核工作組作出書面整改報告;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必要時由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約談相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