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煤礦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管理規定》是內蒙古自治區2014年5月20日發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煤礦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管理規定
- 發文單位:內蒙古自治區
- 發文時間:2014年5月20日
- 實行時間:2014年5月20日
概要,內容,
概要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自治區煤礦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管理規定的通知,內政發〔2014〕56號,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有關委、辦、廳、局:現將《內蒙古自治區煤礦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2014年5月20日 。
內容
內蒙古自治區煤礦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區煤礦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以下簡稱煤礦維簡費)管理,確保煤礦生產設施建設和維持簡單再生產有可靠的資金來源,根據國務院《鄉鎮煤礦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煤礦管理條例》,原煤炭部、財政部《鄉鎮煤礦維簡費暫行管理辦法》,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規範煤礦維簡費管理問題的若干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自治區境內各類煤礦企業維簡費根據銷售量按照10.5元/噸(不分煤種、品種)提取,計入生產成本。
第三條 煤礦維簡費提取和使用應堅持“先提後用、量入為出”的原則,專款專用,專項核算。煤礦維簡費年度結餘資金允許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四條 煤礦維簡費主要用於煤礦生產正常接續的開拓延深、技術改造等,以確保礦井持續穩定和生產安全,提高生產效率。具體使用範圍是:
(一)礦井(露天)開拓延深工程;
(二)礦井(露天)技術改造;
(三)煤礦固定資產更新、改造和固定資產零星購置;
(四)礦區生產補充勘探;
(五)綜合利用和“三廢”治理及災害綜合治理工程;
(六)煤礦采動範圍的拆遷、搬遷賠償;
(七)礦井新技術、新裝備的推廣;
(八)其他與維持煤礦簡單再生產相關的支出。
第五條 自治區境內各類煤礦企業要加強煤礦維簡費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定年度使用計畫,納入年度財務預算。煤礦維簡費的提取和使用由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監督執行。
第六條 煤礦維簡費的會計核算,按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處理。
第七條 各盟市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內蒙古自治區鄉鎮煤礦維簡費提取和使用管理規定》(內政發〔2001〕3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