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烏蘭牧騎條例
- 通過時間:2019年9月26日
- 施行時間:2019年11月1日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條例(草案)的說明,修改情況,審議結果,解讀,
條例發布
內蒙古自治區烏蘭牧騎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二十四號
2019年9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內蒙古自治區烏蘭牧騎條例》,現予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9月26日
條例全文
內蒙古自治區烏蘭牧騎條例
(2019年9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傳承和弘揚烏蘭牧騎精神,發揮烏蘭牧騎紅色文藝輕騎兵作用,促進烏蘭牧騎事業全面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烏蘭牧騎的設立、建設、發展、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烏蘭牧騎是面向基層、面向民眾,具備先進性、民眾性、民族性、時代性,隊伍短小精幹、隊員一專多能、節目小型多樣的文藝工作隊。
第四條本條例所稱烏蘭牧騎,是指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屬於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是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五條自治區直屬烏蘭牧騎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盟市、旗縣級烏蘭牧騎由本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後,由本級人民政府設立。
設立烏蘭牧騎應當具備與其職責任務和事業發展所需要的專業人員、排練演出場所、編制、經費等基本條件。
第六條烏蘭牧騎應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針,堅定文化自信,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發揚深入基層、艱苦奮鬥、守望相助、甘於奉獻的優良傳統,推進優秀民族文化傳承和創新。
第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烏蘭牧騎事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烏蘭牧騎事業發展專項經費,用於烏蘭牧騎創作、演出和培訓等項目。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烏蘭牧騎捐贈財產,受贈財產應當用於發展烏蘭牧騎公益事業。
第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烏蘭牧騎的管理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教育、民族事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烏蘭牧騎相關管理工作。
第九條烏蘭牧騎履行下列職能:
(一)開展公益性演出;
(二)創作民眾喜聞樂見的優秀文藝作品;
(三)通過藝術形式,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
(四)輔導民眾業餘文藝演出和創作活動,培養基層文藝骨幹;
(五)深入基層開展綜合服務活動;
(六)保護、傳承民族民間優秀傳統文化;
(七)創新烏蘭牧騎創作方式、表演形式、傳播途徑;
(八)開展對外文化交流活動。
第十條烏蘭牧騎編制的核定,應當綜合考慮其服務範圍、人口規模和所在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保證烏蘭牧騎充分履行職能。
烏蘭牧騎在當地文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指導監督下,可以自主公開招聘編制內隊員;對特殊人才可以通過專家評估和專業技能考核等方式擇優聘用。
烏蘭牧騎招聘編制外隊員的,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契約,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一條烏蘭牧騎中熟練使用本地區少數民族語言的隊員應當達到一定比例。
烏蘭牧騎隊員應當愛崗敬業,熱心服務基層民眾,具備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政治素質、專業知識和聲樂、舞蹈、器樂、曲藝等專業技能。
第十二條 烏蘭牧騎應當以深入農村牧區、邊遠地區、基層單位演出為主,每年最低演出場次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結合烏蘭牧騎服務能力和範圍確定。
第十三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烏蘭牧騎排練演出所需的場所、設施設備和交通工具。
第十四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烏蘭牧騎隊員退出機制。
連續工作十五年以上不適宜繼續演出的舞蹈演員,經本人申請,可以安置到文化、教育、社區等相關單位,保留原有職稱待遇。
連續工作三十年以上但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隊員,可以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相關規定辦理退養。
第十五條烏蘭牧騎隊員職稱評審,應當考慮其職業屬性和崗位需求,突出考評創新成果和實績貢獻,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年度培訓計畫,每年組織開展對烏蘭牧騎創作、編導、表演等專業人才的分類分級培訓。
第十七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烏蘭牧騎履行職能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考核評價制度,並將考核評價結果作為確定補貼或者獎懲的依據。
第十八條具備條件的高等院校、職業院校和科研單位應當開展烏蘭牧騎人才定向培養,建立烏蘭牧騎培訓基地,開展烏蘭牧騎研究和學術交流。
第十九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動烏蘭牧騎品牌建設,建立優秀團隊、傑出人才名錄和傳統經典作品保護名錄。
第二十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烏蘭牧騎相關史料的徵集、整理、保護和研究工作。
烏蘭牧騎應當做好藝術檔案以及實物的收藏、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利用廣播、報刊、網路、電影電視、出版等媒體和手段,宣傳烏蘭牧騎,傳播烏蘭牧騎文藝精品。
第二十二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烏蘭牧騎開展對外文化交流。
第二十三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烏蘭牧騎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四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設立的業餘烏蘭牧騎,應當弘揚烏蘭牧騎精神,履行烏蘭牧騎職能,具體管理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烏蘭牧騎名義和影響力,從事危害國家文化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占、截留、挪用烏蘭牧騎事業發展專項經費的;
(二)擅自拆除、侵占、挪用烏蘭牧騎設施,侵占烏蘭牧騎場地,或者改變烏蘭牧騎設施場地功能用途、妨礙其正常運行的;
(三)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四)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本條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內蒙古自治區烏蘭牧騎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烏蘭牧騎條例的必要性
烏蘭牧騎的誕生和發展是黨的文藝路線在少數民族地區的成功實踐,也是傳承革命傳統的重要成果。六十多年來,在黨的領導下,一代代烏蘭牧騎隊員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始終紮根基層、服務人民,永葆本色、無私奉獻,守望相助、艱苦奮鬥,為廣大農牧民送去歡樂和文明、傳遞黨的聲音和關懷,凝鍊成了獨具特色的烏蘭牧騎精神和優良傳統,形成了享譽全國的亮麗民族文化品牌,具有鮮明的民族特色、草原特色、地域特色和時代特色。毛澤東、周恩來、鄧小平等老一輩革命家多次觀看烏蘭牧騎演出,接見烏蘭牧騎隊員,號召全國文藝界“向內蒙古烏蘭牧騎學習”。江澤民、胡錦濤同志都曾觀看烏蘭牧騎演出並給予肯定、提出期望。2017年11月21日,習近平總書記給烏蘭牧騎隊員回信,親切稱讚“烏蘭牧騎是全國文藝戰線的一面旗幟”,勉勵烏蘭牧騎永遠做草原上的“紅色文藝輕騎兵”。為新時代烏蘭牧騎賦予新的歷史使命,為烏蘭牧騎事業發展指明方向。制定出台《烏蘭牧騎條例》,對於發揚烏蘭牧騎優良傳統、弘揚烏蘭牧騎精神、推動烏蘭牧騎事業發展,對於烏蘭牧騎更好擔負起宣傳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推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和優秀民族文化繁榮興盛、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新使命,對於我們“建設亮麗內蒙古、共圓偉大中國夢”,具有重要意義。
二、審查、協調、修改過程
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要求,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在廣泛徵求自治區各盟市、各委辦廳局以及專家學者、社會各界代表意見的基礎上,起草形成了《內蒙古自治區烏蘭牧騎條例(送審稿)》。自治區司法廳對送審稿進行認真審查、協調和修改,多次召開協調會、論證會,經過反覆論證和修改,初步擬定了《內蒙古自治區烏蘭牧騎條例(草案)》。5月20日,自治區政府2019年第7次常務會議,對該草案進行了研究,形成現在的《內蒙古自治區烏蘭牧騎條例(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烏蘭牧騎的性質和原則
《條例(草案)》界定了烏蘭牧騎的性質:烏蘭牧騎屬於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條例(草案)》規定了烏蘭牧騎事業發展應當遵循的原則:烏蘭牧騎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針,面向基層,發揚艱苦奮鬥、甘於奉獻的優良傳統,豐富基層人民民眾精神文化生活,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進優秀民族文化傳承和創新。烏蘭牧騎堅持隊伍短小精幹、節目小型多樣、隊員一專多能。
(二)關於烏蘭牧騎的職責和義務
《條例(草案)》對烏蘭牧騎的職責做了列舉。烏蘭牧騎主要承擔著宣傳、創作、演出、輔導、服務、創新等職能。同時,《條例(草案)》對烏蘭牧騎每年開展基層公益性演出的場次做了具體規定。
(三)關於烏蘭牧騎的保障措施
《條例(草案)》作了如下規定:一是規定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烏蘭牧騎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烏蘭牧騎事業發展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設立烏蘭牧騎創作、演出和培訓專項經費;保障烏蘭牧騎排練演出所需的場所、設施設備和交通工具;二是規定烏蘭牧騎編制的核定,應當綜合考慮其服務範圍和所在地區發展水平等因素,保證烏蘭牧騎履行職責;三是建立烏蘭牧騎隊員的進入和退出機制;四是在烏蘭牧騎隊員的職稱評定上給予政策傾斜;五是對烏蘭牧騎的品牌建設、基地建設、教育培訓、考核評估、史料檔案管理工作做了專門規定;六是對在烏蘭牧騎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七是對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烏蘭牧騎的建設、發展、保護和管理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修改情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19年9月24日,分組審議了《內蒙古自治區烏蘭牧騎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稿)〕。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修改稿)吸收了常委會初次審議的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已經比較成熟。同時,組成人員對條例(草案修改稿)也提出了修改意見。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與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進行了座談協商,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修改。9月25日,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進一步審議修改。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自治區司法廳、文化和旅遊廳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我受法制委員會委託,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修改稿)應進一步充實完善烏蘭牧騎的內涵。根據這一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條作為條例(草案表決稿)第三條,即“烏蘭牧騎是面向基層、面向民眾,具備先進性、民眾性、民族性、時代性,隊伍短小精幹、隊員一專多能、節目小型多樣的文藝工作隊。”〔條例(草案表決稿)第三條〕
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條例應對烏蘭牧騎的設立做出規定。根據這一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條作為條例(草案表決稿)第五條,即“自治區直屬烏蘭牧騎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盟市、旗縣級烏蘭牧騎由本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後,由本級人民政府設立。”“設立烏蘭牧騎應當具備與其職責任務和事業發展所需要的專業人員、排練演出場所、編制、經費等基本條件。”〔條例(草案表決稿)第五條〕
三、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六條規定了烏蘭牧騎的職能。有的組成人員建議增加對外宣傳草原文化、民族文化等內容。根據這一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在該條中增加一項內容,即“(八)開展對外文化交流活動。”〔條例(草案表決稿)第九條〕
四、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八條第二款規定了烏蘭牧騎隊員應當具備履行職能所需要的能力素質等內容。有的組成人員建議進一步明確烏蘭牧騎隊員應當具備的具體專業技能。根據這一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該款修改為“烏蘭牧騎隊員應當愛崗敬業,熱心服務基層民眾,具備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政治素質、專業知識和聲樂、舞蹈、器樂、曲藝等專業技能。”〔條例(草案表決稿)第十一條〕
五、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條規定了烏蘭牧騎應當對加班隊員給予補休或補助的內容。有的組成人員認為,鑒於國家已出台相關節假日補休、補助規定,建議刪去該內容。根據這一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該條刪去。
六、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建議對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中關於烏蘭牧騎品牌的規定作進一步修改完善。根據這一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中“建立烏蘭牧騎傳統經典品牌作品保護名錄”修改為“建立優秀團隊、傑出人才名錄和傳統經典作品保護名錄。”同時,將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條中“品牌”修改為“名義”。〔條例(草案表決稿)第十九條〕〔條例(草案表決稿)第二十五條〕
七、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規定了將烏蘭牧騎建設成為紅色文化教育基地等內容。有的組成人員認為,烏蘭牧騎作為單純的文藝團隊,難以承擔紅色文化教育基地、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基地、民族文化傳承教育基地和大中小學生社會實踐基地的建設任務。根據這一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該條刪去。
八、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條例應當對業餘烏蘭牧騎作出規範。根據這一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條作為條例(草案表決稿)第二十四條,即“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設立的業餘烏蘭牧騎,應當弘揚烏蘭牧騎精神,履行烏蘭牧騎職能,具體管理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條例(草案表決稿)第二十四條〕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修改稿)的個別文字、條文表述作了進一步修改、調整和規範。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修改,形成了《內蒙古自治區烏蘭牧騎條例(草案表決稿)》。
條例(草案表決稿)已經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44次主任會議決定,提請本次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
審議結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19年5月31日,分組審議了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內蒙古自治區烏蘭牧騎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組成人員認為,為傳承和弘揚烏蘭牧騎精神,促進烏蘭牧騎全面持續健康發展,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同時,組成人員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組織調研組,就條例(草案)中的一些重點問題赴區內進行了立法調研;組織召開了論證會,邀請有關專家就條例(草案)有關問題進行論證;將條例(草案)在新聞媒體上全文刊登,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向所有自治區人大代表和基層立法聯繫點書面徵求了意見。在此基礎上,法制工作委員會與自治區司法廳、文化和旅遊廳、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教育廳、民政廳、民族事務委員會等部門就條例(草案)的修改進行了座談協商。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其他各方面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2019年7月10日,法制委員會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自治區司法廳、文化和旅遊廳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後,根據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將條例制定情況向自治區黨委進行了請示報告,並經自治區黨委常委會會議審定。我受法制委員會委託,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應進一步明確烏蘭牧騎的定義和性質,以增強條例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根據這一意見,結合烏蘭牧騎產生和發展歷程,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烏蘭牧騎定義的內容,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條第二款,即“本條例所稱烏蘭牧騎,是指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具備隊伍短小精幹、隊員一專多能、節目小型多樣的特點和組織形式,為基層各族民眾提供文藝演出與綜合服務的文藝團隊。”同時,將條例(草案)第六條中“烏蘭牧騎是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的規定單列一款,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條第三款。〔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條第二、三款〕
二、調研中,有關部門提出,為使烏蘭牧騎人員力量與職能任務相適應,建議增加烏蘭牧騎自主招聘隊員的規定。根據這一意見,結合《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進烏蘭牧騎事業發展的意見》相關規定,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款內容,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七條第二款,即“烏蘭牧騎在當地文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指導監督下,可以自主公開招聘編制內隊員;對特殊人才可以通過專家評估和專業技能考核等方式擇優聘用。”〔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七條第二款〕
三、條例(草案)第九條規定了烏蘭牧騎開展基層公益性演出每年不得少於一百場的內容。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每年公益性演出不少於一百場的規定缺乏可行性,有的烏蘭牧騎難以做到,應根據不同地域作不同規定。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審查意見提出,為增強可操作性,建議只作原則性和導向性規定。根據這一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該條修改為:“烏蘭牧騎應當以深入農村牧區、邊遠地區、基層單位開展公益性演出為主,每年最低演出場次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結合烏蘭牧騎服務能力和範圍確定。”〔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九條〕
四、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應增加“企業、社會組織可以捐助、贊助烏蘭牧騎演出”的內容。根據這一意見,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的有關規定,法制委員會建議在條例(草案)第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烏蘭牧騎捐贈財產,受贈財產應當用於發展烏蘭牧騎公益事業”。〔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第二款〕
五、條例(草案)第十三條規定了烏蘭牧騎隊員職稱評審應當給予政策傾斜的內容。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職稱評審給予政策傾斜的表述不宜寫進法規中,應單獨出台相應政策措施。根據這一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該條修改為:“烏蘭牧騎隊員職稱評審,應當考慮其職業屬性和崗位需求,突出考評創新成果和實績貢獻,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
六、為了加大政府對烏蘭牧騎履行職能進行監督管理的力度,積極推動烏蘭牧騎各項工作走向制度化、規範化,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條內容,即“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烏蘭牧騎履行職能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考核評價制度,並將考核評價結果作為確定補貼或者獎勵的依據。”〔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
七、條例(草案)第二十三條規定了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該條規定過於籠統,建議進一步細化追究責任的違法行為;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審查意見提出,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調研中,有關部門也提出了相同意見。根據這些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該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侵占、截留、挪用烏蘭牧騎專項經費的;(二)擅自拆除、侵占、挪用烏蘭牧騎設施,侵占烏蘭牧騎場地,或者改變烏蘭牧騎設施場地功能用途、妨礙其正常運行的;(三)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四)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條〕
審議中,有的組成人員建議可否先由自治區政府制定規章,待時機成熟後再制定地方性法規。鑒於1985年自治區人民政府就頒布了《內蒙古自治區烏蘭牧騎工作條例》,近年來,為適應烏蘭牧騎事業發展需要,加大對烏蘭牧騎建設和保護力度,自治區有關部門在總結該規章實施情況基礎上,積極開展了制定地方性法規相關工作。2017年11月21日,習近平總書記給蘇尼特右旗烏蘭牧騎隊員的回信,進一步加快了地方立法的進程。同時,為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烏蘭牧騎事業發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自治區黨委、政府出台了《關於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進烏蘭牧騎事業發展的意見》,對深化烏蘭牧騎體制改革、完善保障機制、落實隊員待遇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今年7月15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內蒙古赤峰市考察時提出,烏蘭牧騎這種直接為老百姓服務、為基層服務的文藝活動永遠不會過時,要繼續大力提倡、支持、扶持和推廣。因此,法制委員會認為,目前出台《內蒙古自治區烏蘭牧騎條例》這一地方性法規的時機是適宜的。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個別條款和條文表述作了修改、調整、規範。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形成了《內蒙古自治區烏蘭牧騎條例(草案修改稿)》。經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40次主任會議決定,提請本次會議再次審議。
以上審議結果的報告,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請一併予以審議。
解讀
9月29日,在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新聞發布會現場獲悉,《內蒙古自治區烏蘭牧騎條例》經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將於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內蒙古自治區烏蘭牧騎條例》是自治區法制建設歷程中首部解決文藝團隊建設、保護、發展問題的地方性法規,是我區公共文化建設的重要成果。條例的頒布實施,標誌著烏蘭牧騎跨入依法建設發展的新時代,這不僅是烏蘭牧騎隊員關心的大事,更是內蒙古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的具體舉措。
《條例》共27條,對烏蘭牧騎的內涵、性質、原則、職能、隊員招聘和退出機制、經費保障、職稱評審、培訓、品牌保護等方面進行了規範。
《條例》以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內黨發[2017]39號檔案要求為指導,對烏蘭牧騎的設立、建設、發展、保護和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確保總書記的指示批示精神和自治區黨委加快推進烏蘭牧騎事業發展意見精神貫徹落實到位。
《條例》明確了烏蘭牧騎性質、原則及職能,並建立完善了烏蘭牧騎設立、自主招聘編制內隊員、經費保障、職稱評審、老隊員退出安置、分類分級培訓、政府考核評價、品牌保護等制度,為烏蘭牧騎事業全面持續健康發展保駕護航。
《條例》明確了烏蘭牧騎應當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針,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發揚深入基層、艱苦奮鬥、守望相助、甘於奉獻的優良傳統,推進優秀民族文化傳承和創新等內容。同時,《條例》對保護和建設烏蘭牧騎品牌也作了相應的規定,以確保烏蘭牧騎精神發揚光大、烏蘭牧騎品牌得到有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