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有線電視管理實施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對有線電視的實施方法》旨在加強規範有線電視的設計、建設、製作、使用和管理。《辦法》於1995年10月24日自治區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通過並以內蒙古自治區政府令第64號公布,共三十八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有線電視管理實施辦法
  • 發布日期:1995-10-24
  • 生效日期:1995-10-24
  • 所屬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 發文字號:內蒙古自治區政府令第64號
  • 發布單位:80502
  • 通過會議:自治區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有線電視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所稱的有線電視,是指下列單獨或混合利用電纜、光纜或者微波的特定頻段傳送電視節目和信息的公共電視傳輸系統:
(一)接收、傳送無線電視節目的共用天線系統;
(二)接收、傳送無線廣播電視節目,播放錄像製品和自製電視節目的有線電視台。
第三條凡在自治區內從事有線電視工程設計、安裝和設定使用有線電視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實施辦法。
用於國防、公安、國家安全業務的和學校用於教學目的的除外。
第四條自治區有線電視事業堅持穩步、科學、協調發展的方針和實事求是、量力而行、注重效益的原則。
第五條有線電視的建設、使用和技術維護,應納入自治區廣播電視事業的總體規劃。
第六條自治區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區有線電視事業的管理工作。
盟市、旗縣(市、區)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有線電視事業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有線電視系統的設立
第七條行政區域性的有線電視台,由本行政區域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開辦和設立。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與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在同一城市或者同一地域的,只設一個行政區域性的有線電視網。
旗縣級以上機關、部隊、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可以申請開辦非行政區域性的有線電視台,其服務範圍不得超出本單位。在條件許可時,應與當地行政區域性有線電視台聯網。
第八條申請開辦有線電視台,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當地廣播電視覆蓋網路的整體規劃;
(二)有15名以上專職採訪、編輯、製作、攝(錄)像、播音、傳輸等專業人員,其中有中專以上學歷的應超過半數;
(三)有傳輸網路的技術維修人員,其中至少有1名工程師;
(四)有可靠的經費來源;
(五)有自治區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認定合格的攝(錄)像、編輯、播音、傳輸設備,其中應有3套以上專業級前期採訪設備,2套以上後期編輯設備,1套以上完整的演播室和錄音、攝像、直播所需設備;
(六)有固定的節目製作場所;
(七)有固定的播放場所。
第九條單位和個人可設定共用天線系統。
第十條設定共用天線系統必須使用由自治區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認定合格的傳輸設備,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開辦行政區域性有線電視台的單位,須將書面申請和具備條件的證明材料逐級報自治區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
開辦非行政區域性有線電視台的單位,須向當地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附具備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由當地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逐級上報自治區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
有線電視台經自治區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廣播電影電視部批准,由廣播電影電視部發給《有線電視台許可證》。
第十二條設定共用天線系統,設定者應向當地旗縣(市、區)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旗縣(市、區)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報盟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申請時應附設計、施工方案。
第十三條有線電視台因條件發生變化需要變更和終止的,應按照原審批程式逐級上報原審批部門辦理變更和註銷手續。
第十四條有線電視台向有線電視終端戶收取有線電視建設安裝(初裝)費、收視維護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盟市物價部門審批,報自治區物價部門備案。
第三章 有線電視工程建設
第十五條申請承擔有線電視工程設計任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設計有線電視工程的技術人員;
(二)有設計有線電視工程的技術設備;
(三)有必要的流動資金;
(四)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第十六條申請承擔有線電視工程安裝任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安裝有線電視設備的技術人員和施工隊伍;
(二)有必要的安裝設備;
(三)有必要的流動資金;
(四)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第十七條申請承擔有線電視台工程設計、安裝任務的單位,應將其書面申請和具備條件的證明材料,報經當地盟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報自治區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由自治區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發給《有線電視台設計(安裝)許可證》。
第十八條申請承擔共用天線系統工程設計、安裝任務的單位,必須將其書面申請和具備條件的證明材料,報當地旗縣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審查,由當地盟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發給《共用天線系統設計(安裝)許可證》。
第十九條持有《有線電視台設計(安裝)許可證》、《共用天線系統設計(安裝)許可證》的單位,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後,方可承擔有線電視工程設計、安裝任務。
《有線電視台設計(安裝)許可證》、《共用天線系統設計(安裝)許可證》每年核准一次,每三年換證一次。
第二十條持有《有線電視台設計(安裝)許可證》的,可以承擔共用天線系統的設計、安裝任務。
第二十一條自治區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的《有線電視台設計(安裝)許可證》和盟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的《共用天線系統設計(安裝)許可證》在自治區內通用。
持有國家計委發的具有建築工程綜合設計資格證書的單位,可承擔建築工程紅線範圍之內的有線電視工程設計業務。
第二十二條有線電視台工程竣工後,由自治區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組織驗收或者委託有關單位驗收。驗收合格的,由自治區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發給《有線電視工程驗收合格證》。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共用天線系統由當地盟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發給《共用天線系統驗收合格證》。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有線電視工程驗收,應提前三十天通知驗收單位。
第二十三條有線電視工程測試驗收單位,可向安裝施工單位收取適當的測試驗收費,收費標準由自治區物價部門審批。
第四章 有線電視節目管理
第二十四條有線電視台必須安排專用頻道完整地直接傳送中央電視台、內蒙古電視台的新聞節目和其他重要節目。
第二十五條有線電視台播放已公開出版發行的錄像製品,必須經自治區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並貼有《有線電視節目準播證》,方可播放。
有線電視台播放的錄像製品實行集中供片。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禁止在有線電視台播放:
(一)違反法律、法規、政策的電視節目;
(二)未取得播放權的電視節目和電影片;
(三)未持有廣播電影電視部頒發的《電視劇製作許可證》的單位製作的國產電視劇;
(四)未經廣播電影電視部批准播放的海外影視劇(含錄像製品);
(五)未取得《有線電視節目準播證》的錄像製品;
(六)轉播港、澳、台地區和外國的電視節目;
(七)不利於民族團結,有損於民族感情的節目。
第二十七條有線電視台應建立健全電視節目審片制度、播放管理制度,按月編制播放節目單並報當地旗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各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有權對本行政區域有線電視播放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禁止利用共用天線系統接收海外電視節目、播放自製電視節目、錄像製品和電影片。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對違反本實施辦法的行為,按下列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一)未獲得許可證私自開辦有線電視台的,責令停辦,處以一萬元至一萬五千元罰款,並可同時沒收其播映設備;
(二)未獲得許可證私自承攬有線電視工程設計、安裝任務的,責令停止非法業務活動,處以五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三)有線電視台工程竣工後,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處以五千元至一萬元罰款,並可吊銷許可證;
(四)共用天線系統工程竣工後,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處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罰款;
(五)違反本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處以一萬元至一萬五千元罰款或者吊銷許可證;
(六)違反本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罰款,並可同時沒收其播映設備。
對未獲得許可證開辦、設計、安裝行政區域性有線電視台和行政區域性有線電視台非法播放電視節目的罰款,由開辦行政區域性有線電視台單位的上一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決定;其他罰款由當地旗(市、區)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決定。
第三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上一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複議決定。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對違反本實施辦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有線電視與閉路電視、電纜電視系同義詞。
第三十三條本實施辦法所稱行政區域性有線電視台是指代表一級政府開辦的有線電視台。
第三十四條有線電視的運行、維護規定,設備、器件的認定辦法和驗收、測試標準,按照廣播電影電視部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有線電視監督、檢查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出示自治區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制發的《有線電視檢查證》。
第三十六條本實施辦法中的“以上”,均包括本數在內。
第三十七條本實施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自治區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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