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內蒙古自治區公用企業反壟斷合規指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公用企業反壟斷合規指引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政策解讀,
發布信息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公用企業反壟斷合規指引》的通告
2022年 第45號
為強化競爭政策實施,提高公用企業對壟斷行為的認識程度,防範因實施壟斷行為導致的行政處罰或民事賠償等法律風險,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及相關規章規定,制定《內蒙古自治區公用企業反壟斷合規指引》。
現予通告。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7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競爭政策實施,提高公用企業對壟斷行為的認識程度,防範因實施壟斷行為導致的行政處罰或民事賠償等法律風險,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及相關規章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公用企業,是指依法取得特許經營權的涉及公用事業的經營者,包括供水、供電、供熱、供氣等行業的經營者。
第三條 公用企業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自願、平等、公平、誠信原則,嚴格履行普遍服務義務。
第二章 風險識別
第一節 風險事項
第四條 依法取得特許經營資格的公用企業在其特許公共產品領域,且在其獲得特許服務的區域內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公用企業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本身並不違反《反壟斷法》,《反壟斷法》規制的是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實施濫用行為,在相關市場內不正當排除、限制競爭,損害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第五條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公用企業在為消費者提供公共產品過程中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強制將規劃紅線內的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管線及附屬設施的設計、施工業務交由其指定的單位承擔;
(二)強制用戶從其指定的供應商處購買依法可自行購買的商品;
(三)無正當理由,對申請接入的用戶實行接入條件、收費標準、完成時限等方面的差別待遇;
(四)違背交易慣例或消費習慣,將用戶依法可自行購買的商品與公用事業服務進行搭售;
(五)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提供公共產品所必須的非政府定價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其提供公共產品所需的配套商品;
(六)在用戶購買公共產品的結算方式上,設定拒絕現金結算、要求用戶使用指定的銀行卡等剝奪用戶自主選擇權的不合理交易條件;
(七)無正當理由,規定用戶對特許經營公共產品的最低使用限額或者不合理的最低預交費用標準;
(八)組織具有競爭關係的設計、施工企業分割市場或者固定相關設計、施工收費標準;
(九)組織具有競爭關係的設計、施工企業抵制或者限制使用新工藝、新技術、新產品。
(十)其他藉助特許經營權或者行政機關的授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剝奪用戶公平交易機會的經營管理行為。
第二節 例外情形
第六條 下列情形不視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一) 負有住宅小區規劃紅線內供水、供熱、供氣等管網及附屬設施維修、維護義務的公用企業,基於保護消費者利益和安全、穩定提供公共產品的需要,要求相關管網建設單位使用與其公共管網相同質量標準的材料和設備的,不屬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但應就相關材料、配件的質量要求(或技術參數)向社會公示,且不得指定供貨廠家和品牌,不得對不同用戶實行差別待遇;
(二) 有證據證明建設單位安裝的分戶控制裝置以及水錶、電錶、氣表等分戶終端計量裝置不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影響服務接入的,在建設單位改正前暫緩提供接入服務的;
(三)有證據證明建設單位自行設計、施工的相關管網、線路不符合設計規範要求或者使用的材料未達到規定標準,且公用企業提出整改要求後建設單位拒絕或者故意拖延履行“三包”義務,導致公用企業提供的公共產品或者服務質量達不到規定標準的,在建設單位改正前暫緩提供接入服務的;
(四)經用戶同意,通過給予價格折讓、提供可替代商品等合理方式,對因技術或成本原因暫時無法提供無差異服務的用戶給予補償的。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七條 《反壟斷法》對於經營者達成實施壟斷協定、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行政違法責任。
對於經營者達成並實施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於達成壟斷協定但尚未實施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於從事拒絕或阻礙調查的行為,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對個人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條 《反壟斷法》第50條規定,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經營者實施的壟斷行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提起民事訴訟。
第九條《反壟斷法》第52條規定,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實施的審查和調查,拒絕或阻礙調查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合規要求
第十條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和最佳化營商環境的要求,對接入條件、服務質量、完成時限、收費標準、用戶可選擇服務等與特許經營相關的事項進行公示。
第十一條 業務受理地點分別設立壟斷性業務與競爭性業務服務視窗,並施加醒目識別標識,避免交叉辦理業務。
第十二條 應當建立承攬競爭性業務投標或競爭性談判管理制度,明確相關內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崗位職責。避免壟斷性業務崗位的工作人員參與承攬競爭性業務。
第十三條 在參與有競爭關係的企業參加或者行業協會組織的會議前,應當要求主辦方提供相關議程及內容,事先諮詢競爭合規專業人員是否具有違法風險。當會議召集人或者與會者有意討論價格、成本、交易條件、交易對象、市場分割、限制新技術新產品等與競爭有關的敏感信息時,應明確拒絕或者離開,並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
第十四條 鼓勵公用企業將本指引提供的風險事項及合規要求,納入員工崗位職責考核內容,定期評估,及時糾正生產經營環節違背合規要求的行為,防範法律風險。
第五章 配合反壟斷調查指引
第十五條 在獲知反壟斷執法機構已經針對本企業實施反壟斷調查後,應及時啟動競爭行為風險評估程式,對所有可能涉及的風險事項進行評價,發現涉嫌壟斷行為,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全面整改,積極消除危害後果。同時要在反壟斷執法機構做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之前向其提交附有明確消除危害後果的整改措施和完成時限的書面報告,請求中止調查。
第十六條 被調查的企業在申請中止調查過程中,可以就涉嫌壟斷行為的性質、擬採取的整改措施以及消除危害後果的方法和時限等內容與反壟斷執法機構進行溝通,請求執法機構予以指導。
第十七條 對於執法機構實施的反壟斷調查,經營者應組織員工予以積極配合,及時提供情況,避免因拒絕、阻礙調查受到加重處罰。
第十八條 經批准中止調查的企業,應當在承諾整改期限內及時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整改工作進展情況,主動接受監督。全面履行整改承諾後,應當及時向反壟斷執法機構提出終止調查申請。經營者未履行承諾,或者作出中止調查決定所依據的事實發生重大變化,或中止調查的決定是基於經營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實的信息作出,反壟斷執法機構將恢復調查。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指引不具有強制性效力,其中的風險事項可能會隨著相關法律的修訂而有所變化,對應的合規要求也可能存在多種選擇。企業合規管理人員應當加強對《反壟斷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學習,了解和掌握新的政策性規定和執法動態,及時對企業的競爭合規制度進行評估和修正,指導相關崗位人員作出積極反應。
第二十條 機場、交通等公共服務性行業或取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可參照本指引開展競爭行為合規管理。
政策解讀
為提高公用企業對壟斷行為的認識程度,防範因實施壟斷行為導致的行政處罰或民事賠償等法律風險,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及相關規章規定,我局起草了《內蒙古自治區公用企業反壟斷合規指引》(以下簡稱《指引》)。
一、起草背景和過程
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等公用事業,直接關係社會公眾利益和人民民眾生活質量。近年來,公用事業市場化積極推進,但仍存在經營行為不規範甚至違反《反壟斷法》的情況。提升公用事業企業的反壟斷合規意識和水平,有利於企業提高生產經營效率和市場競爭力、最佳化營商環境、降低實體經濟成本。這與2021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的強化反壟斷監管,提振市場主體信心的要求相契合。在市場監管總局確定的2022年反壟斷工作要點中,要求各地健全事前事中事後全鏈條監管,其中事前監管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市場主體設定“紅綠燈”,加強指引,推動企業健全內部合規制度,讓企業明確違法邊界,合法合規經營。
二、《指引》的主要特點
(一)問題導向。公用企業作為公用事業的經營者,向社會提供基礎公用產品或者公共服務,事關廣大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一直是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的關注點,且由於公用企業在特定區域內通過特許經營取得了該特許經營區域內獨家經營的壟斷地位,在相關市場內用戶對公用企業具有很強的依賴性,基於此,執法機構能夠相對容易的認定公用企業的市場支配地位。針對公用企業反壟斷合規方面存在的反壟斷法律意識不強、合規制度不健全等問題,從風險識別、法律責任、合規建設等方面,闡明行為邊界和底線,保障公用企業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二)市場導向。2022年4月10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正式發布。《意見》第七部分明確指出要加強反壟斷執法司法,為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掃清路障。按照加強事前事中事後全鏈條監管的要求,我局以指導公用企業做好反壟斷風險防範和應對為目標,鼓勵經營者培育公平競爭的合規文化,降低公用企業的法律風險,使公用企業更好的為統一大市場的建設服務。
(三)突出前瞻性。《指引》充分考慮反壟斷法正在修訂的實際,前瞻性的將公用企業組織相關企業達成壟斷協定的行為(軸輻協定)納入風險關注,有利於公用企業樹立相關反壟斷合規意識。
三、《指引》主要內容
(一)總則。主要包括《指引》制定的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等內容。
(二)風險識別。主要包括風險事項和例外情形。
(三)法律責任。明確實施壟斷行為後所面臨的法律風險。
(四)合規要求。對企業合規建設進行指引
(五)配合反壟斷調查指引。對配合調查義務、申請中止等風險處置方式進行了明確。
(六)附則。主要對《指引》效力進行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