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內蒙古科技大學包頭醫學院創建於1958年,是新中國在少數民族地區較早建立的一所普通高等醫學本科院校。1965年,國家根據需要改為包頭醫學專科學校。1978年,教育部批准包頭醫學專科學校恢復包頭醫學院。2003年,教育部批准包頭醫學院與包頭鋼鐵學院、包頭師範學院合併組建內蒙古科技大學。2005年,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內蒙古科技大學三校分開獨立辦學,三校具有同等的法人地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學校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秉承“團結、敬業、求實、創新”的校訓,弘揚“艱苦奮鬥、自強不息、勤儉奉獻”的精神,努力建設成為在國內有一定影響、在少數民族邊疆地區處於先進水平、辦學特色鮮明的高等醫學院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明確學校辦學方向和任務,規範學校內部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建立現代大學制度,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民主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內蒙古科技大學包頭醫學院,簡稱包醫;蒙古文名稱為
;英文名稱為Baotou Medical College,Inner Mongolia University of Science&Technology,英文名稱縮寫為BTMC,IMUST;學校官方網址。
第三條 學校法定註冊地在內蒙古包頭市東河區建設路31號。學校根據發展需要,經舉辦者批准可設立和調整校區、校址。
第四條 學校是由內蒙古自治區和包頭市兩級人民政府舉辦並共建共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主管部門為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學校的辦學活動接受舉辦者和主管部門的監管和社會監督,舉辦者支持辦學者依照法律和章程自主辦學,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學校是以公益性為目的的高等教育事業單位,是為國家和社會以培養醫學人才為主的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學校肩負著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的重要使命。
第六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為指導,以習近平總書記闡述的“九個堅持”為根本遵循,以凝聚人心、完善人格、開發人力、培育人才、造福人民為工作目標,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做實做細立德樹人各項具體工作,培養基礎紮實、社會責任感強、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強、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高素質套用型人才。
第七條 學校堅持“以本為本”,推進“四個回歸”,加強“一流本科教育”。作好思想政治工作,落實“四個服務”,紮根內蒙古大地辦大學,紮實辦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高校。
第八條 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根據社會需求開展多種形式的非學歷教育。
學校的辦學層次定位是:以本科教育為主,積極發展研究生教育,適度開展繼續教育和其他形式的學歷教育,努力拓展中外合作辦學及留學生教育。
第九條 學校的學科以醫學為主,涵蓋醫學、理學、文學、法學、管理學、教育學等門類。
學校根據國家和內蒙古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依法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保持適度的辦學規模。
第十條 學校實行學分制教學管理制度,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執行國家學位制度,依法授予學位。
學校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的內部治理結構。
學校設立學院(系、部),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
第十一條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按照學校章程管理學校;
(二)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三)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四)根據教學需要和學校自身條件,自主制定教學計畫、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五)根據社會需求和學校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活動;在政府和社會的支持下,建立科學研究基地;
(六)依法與境內外高等學校和科研、文化機構、企業單位、地方政府及社會團體等進行多種形式的交流與合作;
(七)依法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實施對教職工的獎勵或者處分。按照國家和內蒙古自治區的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教職工的津貼及工資分配;
(八)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及收費許可範圍內的收入和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學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學校章程;
(二)以人才培養為中心,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三)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實行民主管理;
(四)維護學生、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五)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了解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六)遵守國家收費規定,公開收費項目和標準;
(七)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對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監督和由其組織的評估;
(八)執行國家和內蒙古自治區的收入分配政策,保障教職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長;
(九)依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學 生
第十三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十四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平等使用學校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素質拓展、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體娛樂等活動;
(三)按照國家和學校規定獲得獎學金、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或其他資助項目;
(四)在思想品德、綜合素質、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在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知悉學校改革、發展建設以及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教學活動及管理、校園文化、後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如有異議有權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學校章程以及各項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完成學業;(三)愛護併合理使用學校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五)遵守法律、法規、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遵守學生行為規範。
第十六條 學校為學生提供學業指導、就業指導和創業指導,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體育設施及相關服務。
學校關心在學習或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為其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十七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八條 學校鼓勵、支持和保障學生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支持學生組織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範圍內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十九條 學校為思想品德合格、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內容,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學業證書;對符合授予學位條件的,授予其相應學位。
第二十條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接受並按有關規定辦理學生對紀律處分提出申訴等事宜,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在學校接受培訓、成人教育、在職學習等其他類型的無學籍的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受教育者與學校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依法另行約定。
第三章 教職員工
第二十二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各類教職員工實行分類管理。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制度和專業技術崗位聘用制度;
(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崗位聘用制度;
(三)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用制度;
(四)工勤人員實行崗位聘用或勞動契約聘用制度。
第二十四條 學校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三)按工作職責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四)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參加進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訓;
(五)就職務聘任、福利待遇、社會保障、評優評先、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六)法律、法規、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以及聘任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五條 學校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誠黨的教育事業,勤奮工作,為人師表,立德樹人;
(二)尊重和愛護學生,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三)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愛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四)遵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範;
(五)法律、法規、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以及聘任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六條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力量,學校為教師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二十七條 學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實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晉升、流動調配和確定績效工資水平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 學校建立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員工福利待遇制度。
學校為教職員工職業發展提供培訓和進修的機會,鼓勵和支持教師開展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
學校為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教職員工給予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九條 學校對為國家和學校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員工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和聘用契約的教職員工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三十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教職員工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的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三十一條 講座教授、兼職教授、名譽教授、客座教授、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等活動,依據法律規定、政策規定、學校規定和契約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四章 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
第三十二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包頭醫學院委員會(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全面領導學校的工作,履行黨章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大事項,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切實履行好管黨治黨主體責任,進一步明確重大決策事宜的議事規則;
(二)強化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切實發揮好黨在意識形態工作中的牽頭抓總作用;
(三)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四)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五)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教育、培養、選拔、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及人才隊伍建設;
(六)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加強學校黨組織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把制度建設貫徹其中,深入推進反腐敗鬥爭,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八)組織黨員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
(九)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十)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十一)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各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依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
第三十三條 學校黨委對學校的整體工作具有最高決策權,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進行決策,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和決策制度。
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包頭醫學院黨員代表大會(以下簡稱“黨代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黨委對黨代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學校黨的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檢查督促黨委決議貫徹落實。學校黨委會由黨委書記主持,按照學校黨委會議事規則討論決定事項。
第三十四條 中國共產黨包頭醫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專責機關,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圍繞學校中心工作,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黨的委員會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保障學校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三十五條 校長是學校法定代表人,由符合教育法規定的任職條件的公民擔任。
校長、副校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校長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每年向全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學校行政工作。
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和國際合作交流等工作;
(三)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校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其他需要校長負責的事項。
第三十六條 校長辦公會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按照校長辦公會議議事規則討論決定事項。
第三十七條 學校健全議事決策規則與程式,凡重大決策做出之前須進行合法性審查,凡針對非特定主體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須以規範性檔案作出。
第三十八條 學校建立內部審計制度,設立內部審計部門。通過內部審計規範學校經濟管理,落實領導幹部經濟責任,提高資源績效。
第三十九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定、變更或者撤銷學校的黨委和行政部門,並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各部門的職能。各部門根據學校的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為全校師生員工提供優質服務,構建精細化管理模式。
第四十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健全以學術委員會為核心的學術管理體系與組織架構;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學術決策、評議、審議與諮詢機構。學校依據《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制定學術委員會章程,具體明確學術委員會組成、職責,以及委員的產生程式、增補辦法,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等事宜。
為進一步體現大學自治、保障學術自由,學術委員會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議學科建設、專業設定,教學、科學研究計畫方案;
(二)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
(三)調查、處理學術糾紛;
(四)調查、認定學術不端行為;
(五)按照章程審議、決定有關學術發展、學術評價、學術規範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審議和決策的機構。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按照法律及有關規定開展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評定、授予或撤銷碩士、學士學位;
(二)批准或取消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的任職資格;
(三)研究和處理學位爭議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處理與學位工作有關的其他事宜。
第四十二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作出。
在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教代會執行委員會履行教代會職權,由學校工會負責其日常工作。
第四十三條 學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承擔以下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一)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徵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會議議題、方案和主席團建議人選;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精神,督促檢查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組織各代表團(組)及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的活動,主持召開教職工代表團(組)長、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
(三)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培訓,接受和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建議和申訴;
(四)就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學校黨組織匯報,與學校溝通;
(五)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四十四條 學校共青團發揮其在思想引領、服務學生成長成才及維護青年學生合法權益等方面的組織、引導作用,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四十五條 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按照其章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審議學生會、研究生會組織工作報告;
(二)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會、研究生會組織機構;
(三)修訂學生會、研究生會章程;
(四)開展學生代表提案工作,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六條 學校學生會、研究生會具有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職能,是學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主體組織,是學校黨政聯繫廣大同學的主要橋樑和紐帶,是尊重學生主體地位、完善學校內部治理結構的重要方面,在校黨委的領導下、在學校團委的指導下,依照章程開展各自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學生社團經學校團委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的範圍內依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四十八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社會團體依據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
各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社會團體成員和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為學校建設與發展獻計獻策。
第四十九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據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
第五章 教學科研醫療機構
第五十條 學院(系、部)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學校本著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規範有序地賦予學院(系、部)相應的管理權力。
第五十一條 學院(系、部)根據人才培養、專業建設、教學和科研工作的需要,可設立無行政級別的教研室、實驗室等機構,並報學校審批。
第五十二條 學院(系、部)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學校的規劃、規定或授權,制定本單位的發展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計畫;檢查、考核、評估本單位的教學工作,積極推進教育教學改革;提出師資隊伍建設的意見和建議;
(二)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其他學術活動;
(三)提出年度招生計畫建議,並根據學校的統一安排和要求,做好本單位的招生和畢業生就業工作;
(四)開展本單位對外交流合作、社會服務等事項;
(五)根據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制定本單位的管理制度;
(六)負責本單位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評審資格的推薦工作以及教職員工的考核工作;
(七)負責學生的日常教育、管理與服務,按照學校的獎懲條例提出實施意見;
(八)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本單位的資產和學校核撥的經費;負責學生學費繳納的監督管理;
(九)履行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三條 學院(系、部)黨總支的主要職責:
(一)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加強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深入推進反腐敗鬥爭,不斷提高黨的建設質量,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
第五十四條 黨政聯席會議是院(系、部)的最高決策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
黨政聯席會議研究貫徹執行校黨委的各項決議和校行政工作安排部署,負責在本單位的貫徹落實。
黨政聯席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凡屬本單位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事項安排和較大額度資金使用等事項,必須由黨政聯席會議做出決定;
(二)研究決定本單位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重要工作,研究學科建設、專業建設中的重要問題,以及涉及本單位教職工和學生切身利益的需經黨政聯席會議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等;
(三)研究本單位黨務公開、院務公開事項,建立財務經費運行公開制度,及時公開民眾關心的工作事項,推進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
(四)研究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途徑和辦法,黨政工團齊抓共管,有效調動師生員工的積極性;
(五)研究綜合治理及穩定工作,保持學校正常秩序,推進和諧平安校園建設;
(六)研究其他需要集體研究決定的事項。
第五十五 條學校根據需要設立必要的科學研究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五十六 條學校直屬附屬醫院是獨立法人單位,是學校領導下的臨床教學和醫療機構,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直屬附屬醫院應當保障學校臨床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順利進行;依法執業,不斷提高醫療質量,確保醫療安全;按行業規定促進醫院可持續發展。
直屬附屬醫院實行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黨委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促改革、保落實的領導作用。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委集體討論,作出決定,並按照分工抓好組織實施,支持院長依法依規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院長在醫院黨委領導下,全面負責醫院醫療、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學校對直屬附屬醫院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管理、考核和任免。
直屬附屬醫院內部管理組織機構應根據科學合理、精簡效能原則進行設定,報學校黨委核准。
第五十七條 學校非直屬附屬醫院、教學醫院、實習基地,接受學校的教學管理和指導,依據學校有關規定開展教學工作。
第六章 財務、資產、後勤
第五十八 條學校經費來源包括政府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經營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發展資金,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
學校積極接受公共團體機關、公益性團體、民間私營企業以及個人的各類捐贈。
第五十九條 學校建立健全財務預決算、經濟責任審計監督等財務管理制度,主動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財務監督,依法公開財務信息,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六十條 學校資產是指學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以及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的其他資產。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一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益,確保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六十二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加強對學校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校名校譽等的管理,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三條 學校建立健全並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師生員工的正常學習、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學校與社會
第六十四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學校內部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五條 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六十六條 學校利用自身優勢和辦學條件,通過多種方式服務社會,推動協同創新,並積極爭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幫助。
第六十七條 學校根據內蒙古自治區需要和自身能力,積極開展面向老少邊窮地區的對口支援。
第六十八條 學校充分發揮教育基金會在吸引社會捐贈、募集資金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增加辦學資源。
第六十九條 學校建立校友會,對校友事務實行管理。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定期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情況和構想,聽取校友的意見和建議。
第七十條 學校支持校友依法自願結成包頭醫學院校友分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章程開展活動。
第八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一條 校徽:為圓形圖案,由藍色、白色組成。外環由“包頭醫學院”中文、蒙古文、英文三種文字和數字“1958”構成; “1958”代表建校時間;核心圖案為翻開的書本,圖案由字母“b、t、y、x、y”變體組成,代表“包頭醫學院”。
第七十二條 校旗:學校校旗旗面為白色長方形,上有校徽和“包頭醫學院”字樣。
第七十三條 校歌:《白衣天使的搖籃》。
第七十四條 校慶紀念日:每年9月1日。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的制定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由學校黨委會審定後,報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核准。
第七十六條 學校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修訂:
(一)章程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二)章程依據的教育政策發生變化;
(三)學校管理體制、學校發展目標發生變化;
(四)其他符合章程修訂的情況。
章程修訂程式與章程制定程式一致。
第七十七條本章程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衝突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學校制定的管理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七十八條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七十九條本章程自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核准、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