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內蒙古書法家協會成立於1984年。首任主席耶拉,副主席唐榮臻、康莊(兼秘書長)、何奇耶徒、孫卓章。1996年召開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主席:康莊(兼秘書長),副主席:何奇耶徒、康新民、李賀年、李賀忠。顧問:烏力吉、王占、賈才、陳瑞清、高延青、耶拉、楊魯安、馬繼武、唐榮臻。副秘書長:劉國旗、王延欣、朝洛蒙、劉文奇、王德恭。協會下設有篆刻委員會,主任朝洛蒙,副主任崔連魁、宋英達、劉昭棣、劉朝俠、王雲山、靳秉岩。 2001年召開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主席:康莊,副主席:何奇耶徒、康新民、朝洛蒙、王德恭、劉朝俠、海泉、劉國旗。名譽主席:耶拉,顧問:王占、胡忠、賈才、陳瑞清、夏日、伏來旺、高延青、李賀年、楊魯安、馬吉午、劉兆威、李虎曉、
熊一然、李清波,秘書長:劉國旗,副秘書長:陳青青。聘請劉文奇、王延欣、王文斌、藝如樂圖、靳秉岩、邢秀、白光、吳銀成、崔連魁、王雲山、金侯、楊敏為副秘書長。2006年9月召開第四屆代表大會,主席:何奇耶徒副主席:王德恭、朝洛蒙、劉朝俠等。2011年12月,召開第五屆代表大會,名譽主席:連輯,主席:何奇耶徒,副主席:王乃欣、藝如樂圖、哈森高娃、梁能偉、靳秉岩、鞠聞天等。副秘書長:李力(駐會)、閆雙全、張樹天。截止2001年9月,共有全國會員109人,全區會員1002人。
協會按照中國書協的要求徵集作品,先後有150餘人次入選參加全國各屆書展。並經常舉辦研討會向工礦企業、大專院校進行書法輔導,積極培養後備人才。內蒙古自治區已有多名會員在全國乃至國際書賽展中獲獎。
理事成員
內蒙古書法家協會歷屆主席、副主席名單(1988·12·24—2011·12·3)
第一屆(1988·12·24)
主 席:耶 拉
副主席:唐 榮、康 莊、何奇耶徒、孫卓章
第二屆(1996·7·12)
主 席:康 莊
副主席:何奇耶徒、李賀年、康新明、李賀忠
第三屆(2001·9·9)
主 席:康 莊
副主席:何奇耶徒、康新明、王德恭、劉朝俠、朝洛蒙、海泉、劉國旗
第四屆(2006·9·25)
主 席:何奇耶徒
副主席:王德恭、朝洛蒙、劉朝俠、劉國旗、王廼欣、邢秀、藝如樂圖、楊利民、靳秉岩、吳銀成、宋永江、梁能偉、朱小硯
第五屆(2011·12·3)
名譽主席:連 輯
主 席:何奇耶徒
副主席:王乃欣、藝如樂圖、包國慶、朝洛蒙、吳銀成、宋永江、哈森高娃、梁能偉、靳秉岩、鞠聞天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內蒙古書法家協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內蒙古民族書法藝術家組成的人民團體,是內蒙古文聯的團體會員。其宗旨是團結內蒙古自治區的書法藝術家,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的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而奮鬥。
第二條 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各項法律、法規,在內蒙古文學藝術界聯合指導下,按自身的特點開展會務活動。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三條 藝術交流
第四條 人才培訓
第五條 書法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各盟市書法家協會為本會團體會員,自治區內產業文聯(文協)的書法家協會經申請,由主席團批准,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七條 凡內蒙古自治區境內公民,贊成本會章程,曾在本會主辦的全區展覽展出過書法、篆刻作品,水平較高者;或在自治區級和各省市級的報刊上發表過較高水平的作品或文章,或經區內外出版社正式出版過具有一定水平的專著、評著或作品集者;或多年從事書法教育、書法編輯或書法活動組織工作並有突出成績者,均可申請入會。
第八條 申請入會者須經本會會員二人介紹,由所在盟、市書法協會(未建書協者由文聯負責)推薦,自治區直屬單位由本廳、局、部、委推薦,填寫入會申請書,附交近作品或參展,獲獎證書複印件。經本會批准,即為本會會員。
外省市調入移居區內各地的中國書法家協會會員,應為本會會員,填寫登記表,以便聯繫。
第九條 會員有參加本會活動及對本會工作監督、批評和建議的權利;會員有退會的自由;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負責完成本會交付的工作。理事會成員,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有對本會建設,發展和社會公益事業多做貢獻的義務,接受本會的業務指導,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條 本會對團體會員和書法藝術工作者有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責。
第十一條 本會組織並鼓勵會員學習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深入生活,並通過各項會務活動,為繁榮社會主義書法藝術事業服務。
第十二條 協會要重視民族書法家的培養,尤其是區內人口較少的少數民族書法家的培養。要注重蒙文書法的發展和繁榮。
第十三條 本會促進並加強與各省市、自治區書法藝術家團體的聯繫和交流,增進同台、港、澳地區及海外僑胞中書法藝術家團體的聯繫和往來,弘揚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藝術。
第十四條 本會根據國家政策,興辦實體,壯大實力,加強基礎建設,努力為會員參加本會活動創造條件。
第十五條 本會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協會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推遲舉行。
第十七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由當然理事和理事組成,經協會代表大會協商選舉產生。各團體會員的代表為當然理事,其資格隨團體會員代表的變化自動取消和遞補;作為有成就和影響的藝術家當選的理事任期至代表大會屆滿為止,理事會負責召集協會代表大會。在代表有大會休會期間,根據需要增選、罷免主席團成員,接受主席團成員的辭職。
第十八條 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組成,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主席團負責召集代表大會、理事會、聘任秘書長和副秘書長。
第十九條 本會實行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在主席團領導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條 本會設榮譽職務:名譽主席、顧問。名譽主席、顧問由協會代表大會協商選舉產生。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國家撥款;會員會費;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修改權屬於協會代表大會,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終止活動需經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二十四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1年9月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