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河航運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編制辦法》在1996.11.25由交通運輸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河航運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編制辦法
- 頒布單位:交通運輸部
- 頒布時間:1996.11.25
- 實施時間:1996.11.25
總則
1.0.1施工圖設計是基本建設程式中的重要環節之一,是保證建設項目按初步設計要求進行施工的技術檔案。為適應內河航運事業發展的需要,進一步做好內河航運工程的施工圖設計工作,在總結以往內河航運工程施工圖設計工作的基礎上,考慮今後發展需要,特制定本辦法。
1.0.2本辦法適用於內河航運工程建設項目。包括:航運樞紐工程、航道整治工程、港口工程、修造船廠工程、通信工程及航標工程等(含擴建、改建工程)。
由於內河航運工程包含項目內容較多,對於不同河流、區段、規模、性質的工程,可區別情況適當增減編寫內容。
1.0.3施工圖設計必須以批准的初步設計檔案為依據,按照批文要求的建設規模、工程標準、設計方案及投資控制額等進行編制。施工圖預算原則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初步設計概算。
1.O.4施工圖設計應按國家現行的有關政策、規定和交通部及有關部門頒發的規範、規定進行編制。編制施工圖設計檔案時,應認真進行調查、研究、勘察、試驗,設計基礎資料應齊全、準確,要堅持先進、合理、經濟、安全的原則,儘可能採用國內外成熟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
1.0.5施工圖設計檔案應滿足下列要求:
1.0.5.1能據以編制招標檔案
1.0.5.2能據以安排材料、設備訂貨和非標準設備的訂貨。
1.0.5.3能據以進行施工和安裝。
1.0.6施工圖設計檔案的編制應由具有水運工程設計證書的單位承擔。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其證書等級及其所規定的工程規模、任務範圍承擔設計任務,不得超越。總體設計單位可委託其它有資格的專業設計單位承擔單項設計項目。
1.0.7施工圖設計檔案包括說明書、圖紙、工程量、設備材料清單、工程預算及附屬檔案等部分。
施工圖設計檔案的文字應簡明扼要,圖紙應清晰完整。
1.0.8運河建設項目中的航道拓浚、港口、通航建築物、航標、通信等工程,分別按本辦法中的"航道整治工程"、"港口工程"、"航運樞紐工程""航標工程"、"通信工程"等有關章節編寫。
1.0.9本辦法由交通部基建管理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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