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內江市委 內江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內江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關於內江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內委發〔2010〕10號),設立內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簡稱市城管執法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江市城管局
- 證號:(內委發〔2010〕10號)
- 簡稱 :城管執法局
- 職能:貫徹執行城市管理的方針
主要職能,內設機構,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城市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規範性檔案,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二)負責城市市容管理工作。負責城區以路、街、巷及公共場所設定各類市場、攤區、攤點(含早、夜市攤點)、亭棚的審批和管理工作;負責城區戶外各類廣告、宣傳欄、讀報欄、櫥窗、廣告燈飾、店招、牌匾、標語牌設定的審批和管理工作;負責城區以路、街、巷設定文化經營攤點(地點)的審批工作;負責占用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大洲廣場除外)舉辦社會文化、公益活動、慶典等的審批和管理工作;負責城區占道的各類修理、加工製作、電焊作業、廢品收購、建築材料經營等活動的管理工作。負責城區建築棄土(固體、流體、建築材料等)運輸及傾倒的管理工作;負責城區占道堆放物料的管理工作;協調城區市容市貌的綜合治理工作,並進行指導、督辦和檢查。
(三)負責城區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和監督城區生活垃圾、糞便等統一收集、清運、處理工作;負責指導和監督城區環境衛生設施、街道、過境公路、橋樑、隧涵、廣場等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沖灑水工作;負責市垃圾處理廠的管理工作;負責城市車輛清洗站的設定審批及管理工作;協調城區環境衛生的綜合治理工作,並進行指導、督辦和檢查。
(四)負責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下列行為的行政處罰:在主要街道的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和窗外,堆放、吊掛物品影響市容的;在建築物、公用設施及樹木上塗寫、刻畫的;未經批准,在建築物、公用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等,或者雖經批准,但未保持完好、整潔,設定期滿後未立即清除的;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菸頭等廢棄物的;不履行城市環境衛生清掃保潔義務的;不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沿街或在垃圾容器內焚燒廢棄物的;未經批准擅自設定大型戶外廣告的;城市中設定的戶外廣告、霓虹燈、標語牌、櫥窗、宣傳欄、地名牌和路牌以及店招牌,不符合外形美觀要求,或者未保持完好、整潔的,或損壞嚴重、影響市容未及時拆除的;運載建築材料、廢土廢渣和生活垃圾等散裝物體以及液體貨物不作密封、包紮、覆蓋,造成沿街泄漏、撒落的;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築垃圾的;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築垃圾的;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的;施工現場圍牆外,材料、機具堆放混亂、渣土未及時清運的;臨街工地未打圍作業,施工廢水、泥漿隨地排放,工程竣工後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和覆蓋的;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在城區內飼養家畜、敞放家禽、養犬(經批准的警犬、軍犬、科研犬、演藝犬、觀賞犬除外)的;未經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等公共場所)擺攤設點、堆放物料、搭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設定集貿市場及停車場的;未經批准,擅自拆除、損壞、占用、挪用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影響市容市貌的;醫院、療養院、賓館、科研單位、屠宰場、生物製品廠等產生的廢棄物,未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遺棄的,或經處理但未達標的。
(五)負責城市綠化管理方面的下列行為的行政處罰:未經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經營服務點不服從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
(六)負責市政管理方面的下列行為的行政處罰: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築物、構築物的;擅自在橋樑或者路燈上設定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的;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定明顯標誌和安全防圍設施的;占用城市道路期滿,不及時清理現場的;依附於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准手續的;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准手續的。在城市照明設施安全距離內,擅自植樹、挖坑取土或者設定其他物體,或者傾倒含酸、鹼、鹽等腐蝕物或者具有腐蝕性的廢渣、廢液;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安置其它設施或者接用電源;擅自遷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設施;其他可能影響城市照明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八)負責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的下列行為的行政處罰:不按規定傾倒、堆放、貯存、清運、處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施工單位不及時清運、處置建築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垃圾以及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固體廢物的。
(九)負責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對無固定經營場所的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
(十)負責指導城市管理行業人才培養和教育工作。指導和監督城市管理系統行業執業資質管理工作。開展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組織城市管理行業科技項目的研究和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負責指導本系統的信訪工作,督查督辦重大信訪案件。
(十一)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負責城區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和監督城區生活垃圾、糞便等統一收集、清運、處理工作;負責指導和監督城區環境衛生設施、街道、過境公路、橋樑、隧涵、廣場等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沖灑水工作;負責市垃圾處理廠的管理工作;負責城市車輛清洗站的設定審批及管理工作;協調城區環境衛生的綜合治理工作,並進行指導、督辦和檢查。
(四)負責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下列行為的行政處罰:在主要街道的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和窗外,堆放、吊掛物品影響市容的;在建築物、公用設施及樹木上塗寫、刻畫的;未經批准,在建築物、公用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等,或者雖經批准,但未保持完好、整潔,設定期滿後未立即清除的;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菸頭等廢棄物的;不履行城市環境衛生清掃保潔義務的;不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沿街或在垃圾容器內焚燒廢棄物的;未經批准擅自設定大型戶外廣告的;城市中設定的戶外廣告、霓虹燈、標語牌、櫥窗、宣傳欄、地名牌和路牌以及店招牌,不符合外形美觀要求,或者未保持完好、整潔的,或損壞嚴重、影響市容未及時拆除的;運載建築材料、廢土廢渣和生活垃圾等散裝物體以及液體貨物不作密封、包紮、覆蓋,造成沿街泄漏、撒落的;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築垃圾的;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築垃圾的;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的;施工現場圍牆外,材料、機具堆放混亂、渣土未及時清運的;臨街工地未打圍作業,施工廢水、泥漿隨地排放,工程竣工後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和覆蓋的;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在城區內飼養家畜、敞放家禽、養犬(經批准的警犬、軍犬、科研犬、演藝犬、觀賞犬除外)的;未經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等公共場所)擺攤設點、堆放物料、搭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設定集貿市場及停車場的;未經批准,擅自拆除、損壞、占用、挪用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影響市容市貌的;醫院、療養院、賓館、科研單位、屠宰場、生物製品廠等產生的廢棄物,未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遺棄的,或經處理但未達標的。
(五)負責城市綠化管理方面的下列行為的行政處罰:未經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經營服務點不服從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
(六)負責市政管理方面的下列行為的行政處罰: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築物、構築物的;擅自在橋樑或者路燈上設定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的;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定明顯標誌和安全防圍設施的;占用城市道路期滿,不及時清理現場的;依附於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准手續的;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准手續的。在城市照明設施安全距離內,擅自植樹、挖坑取土或者設定其他物體,或者傾倒含酸、鹼、鹽等腐蝕物或者具有腐蝕性的廢渣、廢液;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安置其它設施或者接用電源;擅自遷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設施;其他可能影響城市照明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八)負責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的下列行為的行政處罰:不按規定傾倒、堆放、貯存、清運、處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施工單位不及時清運、處置建築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垃圾以及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固體廢物的。
(九)負責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對無固定經營場所的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
(十)負責指導城市管理行業人才培養和教育工作。指導和監督城市管理系統行業執業資質管理工作。開展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組織城市管理行業科技項目的研究和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負責指導本系統的信訪工作,督查督辦重大信訪案件。
(十一)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的政務協調、文電處理、機要保密、文書檔案、政務信息、年鑑、目標管理、信訪等工作;負責局長辦公會及重要綜合性會議的會務;負責起草重要文稿;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負責局機關並指導局系統的安全保衛、車輛管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固定資產管理、裝備管理使用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指導局系統行政財務、財務審計和管理、會計檔案、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住房公積金、工資統計等工作;負責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工作及收費罰沒票據的監督、檢查。
(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科(行政審批科)
綜合協調、指導、監督、檢查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相關職能部門涉及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工作;起草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規範性檔案,擬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審批、管理工作;負責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專題調查研究和相關協調工作;負責督查市領導交辦事項;負責收集社會各界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意見、建議;負責城市管理行業執業資質管理工作。
(三)執法監察科
負責執法隊伍建設、工作督查、行風督查和日常管理工作;負責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等情況的日常監督和現場查處糾正,對行政執法人員違章違紀問題進行調查處理,並提出行政處分的建議意見;負責建立、完善行政執法隊伍督查制度和督查網路體系;負責研究制定有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管理規章制度;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面的專題調查研究和相關協調工作;負責督查市領導交辦事項;負責市人大、市政協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議案、建議、提案及新聞輿論監督、民眾來信來訪的辦理工作;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行業資質管理工作。
(四)政策法規科
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城市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研究制定城市容貌標準和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辦法及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報批工作;組織研究城市管理及行政執法重大的綜合性政策問題和開展專題調查研究;負責涉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市級相關部門的協調工作;負責行政執法案件的審查、審核和行政執法強制執行案件的相關工作;受理城市管理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複議、行政訴訟應訴工作;負責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情況的宣傳、教育、諮詢工作;負責行政執法業務培訓和教育管理工作。
(五)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管理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管理、人事任免、調配、工資管理、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人事檔案管理等工作;負責制定教育培訓工作規劃和指導行業人才、職工隊伍培訓教育工作;負責局黨組會的會務;負責局紀檢、機關黨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指導、檢查局系統的思想政治宣傳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計畫生育工作;負責指導局系統工、青、婦等工作。
負責局機關的政務協調、文電處理、機要保密、文書檔案、政務信息、年鑑、目標管理、信訪等工作;負責局長辦公會及重要綜合性會議的會務;負責起草重要文稿;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負責局機關並指導局系統的安全保衛、車輛管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固定資產管理、裝備管理使用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指導局系統行政財務、財務審計和管理、會計檔案、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住房公積金、工資統計等工作;負責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工作及收費罰沒票據的監督、檢查。
(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科(行政審批科)
綜合協調、指導、監督、檢查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相關職能部門涉及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工作;起草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規範性檔案,擬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審批、管理工作;負責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專題調查研究和相關協調工作;負責督查市領導交辦事項;負責收集社會各界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意見、建議;負責城市管理行業執業資質管理工作。
(三)執法監察科
負責執法隊伍建設、工作督查、行風督查和日常管理工作;負責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等情況的日常監督和現場查處糾正,對行政執法人員違章違紀問題進行調查處理,並提出行政處分的建議意見;負責建立、完善行政執法隊伍督查制度和督查網路體系;負責研究制定有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管理規章制度;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面的專題調查研究和相關協調工作;負責督查市領導交辦事項;負責市人大、市政協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議案、建議、提案及新聞輿論監督、民眾來信來訪的辦理工作;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行業資質管理工作。
(四)政策法規科
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城市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研究制定城市容貌標準和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辦法及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報批工作;組織研究城市管理及行政執法重大的綜合性政策問題和開展專題調查研究;負責涉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市級相關部門的協調工作;負責行政執法案件的審查、審核和行政執法強制執行案件的相關工作;受理城市管理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複議、行政訴訟應訴工作;負責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情況的宣傳、教育、諮詢工作;負責行政執法業務培訓和教育管理工作。
(五)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管理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管理、人事任免、調配、工資管理、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人事檔案管理等工作;負責制定教育培訓工作規劃和指導行業人才、職工隊伍培訓教育工作;負責局黨組會的會務;負責局紀檢、機關黨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指導、檢查局系統的思想政治宣傳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計畫生育工作;負責指導局系統工、青、婦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