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電梯安全管理職責,預防和減少電梯安全事故,確保全市住宅電梯(以下簡稱電梯)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四川省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目標,二、確定電梯使用單位,三、明確電梯安全主體責任,四、完善經費保障機制,五、強化電梯安全監管責任,六、建立綜合防範體系,
一、總體目標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牢固樹立“保全全、惠民生”的理念,進一步明確電梯安全主體責任、監管責任,建立更加有效的電梯安全責任體系,落實電梯日常維護保養、經費保障、應急處置、社會監督機制,推進電梯安全管理專業化、信息化和社會化,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健康發展。
二、確定電梯使用單位
電梯使用單位是指對電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義務、承擔安全責任的單位或個人。
電梯未明確使用單位的,不得投入使用。
電梯使用單位主要有:物業服務企業、業主或實際管理人、項目業主單位等。
(一)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為電梯使用單位,承擔電梯安全使用管理責任。
(二)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住宅小區,應當儘快確定物業服務企業,落實電梯使用單位。
各縣(區)政府(含內江經開區管委會,下同)和房管部門應當積極推進住宅小區選聘和落實物業服務企業。
(三)不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住宅小區,業主或實際管理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業主按照產權份額承擔電梯安全使用管理責任;只有1個所有權人的,該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有多個所有權人的,應當共同協商確定電梯使用單位;經協商無法確定的,由所在縣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確定其中1個所有權人為電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責任人,其他所有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應當支持業主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落實電梯實際管理人。
(四)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住宅小區的項目業主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政府建設的集中居住小區,由各縣(區)政府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辦法明確電梯使用單位。
三、明確電梯安全主體責任
(一)物業服務企業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認真履行電梯使用單位的安全使用管理責任。
1.設定電梯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及時辦理電梯使用登記手續,建立並嚴格執行電梯使用和營運安全管理制度,按照一梯一檔管理模式,建立電梯安全管理檔案。
2.加強日常管理,按規定在電梯轎廂內張貼有效的《電梯使用標誌》;及時答覆各方訴求,及時向業主公告電梯安全管理的相關記錄,接受業主和乘客的監督;需停止電梯運行時間超過24小時以上的,應當公告電梯停止運行的原因和修復所需時間。
3.高效規範使用物業服務費或管理費,保障電梯正常運行。
4.優選有資質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以下簡稱維保單位)承擔電梯維保工作,簽訂契約前應當查驗相關資質證書。應當保持維保單位的相對穩定。
5.監督維保單位開展電梯維保工作,詳細記錄每次維保情況;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確保電梯接受每年一次定期檢驗。
6.確保電梯應急照明和緊急報警裝置有效運行,緊急報警裝置與值班室實現有效聯繫,並設專人值守。定期對電梯運行情況進行檢查,並做好記錄,發現電梯故障等異常情況應立即處置,及時組織維保單位進行全面檢查和修理;編制電梯突發事件或者安全事故的應急措施與救援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電梯發生事故時,應當做好被困人員的安撫工作,立即組織維保單位排險、救援,保護事故現場,並於1小時內報告所在縣(區)質監部門。
7.推行電梯安全管理信息化,配合做好“內江市電梯物聯網安全管理平台”監控設備的安裝調試和運行管理工作。
8.確保電梯機房溫度條件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在電梯機房安裝滿足電梯安全運行需要的設施設備;將電梯鑰匙、機房鑰匙交由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或者作業人員保管、使用。
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小區,業主、實際管理人等其他電梯使用者承擔上述電梯安全主體責任。
(二)業主責任。
電梯是業主的共有財產,業主對電梯享有共同使用的權利,依法承擔電梯安全運行的責任和義務。
1.愛惜保護責任。應當遵守電梯安全使用說明和安全注意事項的要求,監督他人按照規定安全文明規範使用電梯,參與涉及電梯管理、修理、改造、更新等事務的協商表決。
2.有償使用責任。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物業服務費或管理費,承擔電梯日常管理、維護保養、更新、改造、修理、檢驗檢測、安全評估等所需費用;按照規定歸集、使用、續籌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保障電梯修理、改造、更新所需的費用。
3.嚴格監督責任。監督使用單位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職責。
4.舉報投訴責任。舉報投訴未履行電梯安全使用管理責任的電梯使用單位,舉報投訴未履行電梯維保質量安全責任的電梯維保單位。
(三)電梯維保單位責任。
電梯維保單位承擔電梯維保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對其維保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
1.嚴格按照安全技術規範、標準和電梯產品安裝使用維護說明書的要求和實際使用情況,制定維保方案,每15天至少對電梯維保一次,確保電梯處於正常的運行狀態。及時排除電梯故障和安全隱患,對故障暫時難以排除的,應當書面通知電梯使用單位立即停用電梯和做好安全警戒工作。
2.電梯維保人員應當具備相應資格,嚴格按照維保技術規範進行作業,並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作業安全。
3.建立電梯維保檔案,詳細記錄每部電梯的維保和故障處置情況,歸入電梯技術檔案,檔案至少保存5年。在電梯的顯著位置載明最近一次電梯維保記錄。主動向電梯使用單位和業主公示電梯維保情況。
4.制定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每半年至少對本單位維保的電梯進行一次應急演練,並書面如實記錄。
5.確保應急救援電話全天候有效應答,保證接到故障通知後及時予以排除;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後,按照規定時間及時抵達現場實施現場救援。
6.發現電梯存在產品質量問題,應當及時向電梯生產單位反映。更換的電梯零部件應當具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其中安全保護裝置還應當具有型式試驗證明。
7.維保單位不得轉包、分包或者變相轉包、分包維保業務。維保單位應當定期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並確保作業人員具備職業技能資格。
8.應當接受電梯使用單位的監督,及時將事故隱患告知電梯使用單位;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應當立即向所在縣(區)質監部門報告。
9.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進行電梯修理、改造、更新時,按照專項維修資金修改政策,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10.注重利用先進科技手段,提升電梯日常維護保養質量。按照質監部門《關於開展電梯物聯網安全管理平台建設的通知》的有關工作要求,積極配合平台建設工作,對電梯日常安全運行狀況、日常維保狀況進行實時監測和統計分析,對電梯故障報警信息及時進行應急回響和應急處置。
(四)電梯生產、經營單位責任。
電梯製造、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強制性標準和安全技術規範。
1.電梯製造單位對電梯質量安全終身負責。應當明確電梯質量保證期限,在質量保證期內電梯出現質量問題的,予以免費修理或者更換相關零部件;為電梯使用、維保單位提供法定的技術服務;對電梯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運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製造單位委託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應當對其電梯安裝、改造、修理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並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單位對電梯進行改造的,製造單位應當對改造後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因設計、製造等原因造成電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主動召回,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並向所在縣(區)質監部門報告。
2.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應當由製造單位或其委託的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受託單位不得轉委託或變相轉委託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業務。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前,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等現場安全生產條件,並按照電梯設計檔案和標準的要求,檢查核實電梯機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以及電梯質量,確認符合要求後,方可施工。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安排專業技術人員,對電梯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活動的過程實行自行檢測,經自行檢測合格的,方可報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驗。
電梯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竣工後,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向電梯使用單位提供質量證明檔案和監督檢驗證明,並辦理書面交付手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掛靠形式從事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活動。
3.電梯銷售單位應當銷售符合法定條件的電梯,建立並執行電梯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製度,禁止銷售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電梯,發現問題及時向所在縣(區)質監部門報告。
(五)電梯檢驗檢測機構責任。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認真履行檢驗責任。
1.確保從事電梯檢驗檢測的人員具有國家規定的資格,電梯檢驗檢測、安全評估活動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2.應當依法為電梯使用單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誠信的檢驗檢測服務,對涉及的商業秘密履行保密義務。
3.嚴格按照安全技術規範對電梯進行檢驗,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報告,及時、準確將檢驗檢測情況報所在地質監部門,並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鑑定結論負責。
4.督促電梯使用單位按期申請檢驗,對逾期未申請檢驗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縣(區)質監部門。
5.在電梯的顯著位置載明最近一次電梯檢驗信息,信息至少應當包括檢驗機構、檢驗時間、檢驗人員和檢驗結論等內容。
6.發現電梯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應當立即告知使用單位,並立即報告所在縣(區)質監部門。
7.在檢驗檢測過程中,對電梯生產、使用單位執行法規標準規定、落實安全責任的相關工作質量情況進行核查;配合所在縣(區)質監部門對電梯使用單位的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相關單位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電梯選型、配置;應當按照建築工程質量要求、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電梯安全技術規範修建電梯底坑、井道、機房等與電梯安全相關的建築物、附屬設施。
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完成與電梯相關的建設活動,採購符合設計檔案和契約要求的電梯,並承擔所採購電梯連帶質量保證責任;應當確保向使用單位移交的電梯符合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並同時移交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等資料。
四、完善經費保障機制
(一)日常運行費用。由物業服務企業或實際管理人依法依約及時籌措,保障電梯安全運行。物業服務企業或實際管理人管理的電梯,其正常運行、安全管理、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安全評估等日常費用,應當從物業服務費或實際管理人籌集的管理費中列支,並單獨立賬。
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未明確實際管理人管理的電梯,日常費用由共有該電梯的業主按照各自產權份額承擔。
(二)修理、改造、更新費用。應當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已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規定程式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以保障電梯保修期屆滿後修理、改造、更新費用。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業主對費用承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有關規定共同共有人共同承擔的,由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電梯使用單位、業主代表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電梯安全監管管理的部門等確定。
尚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公共租賃住房小區,電梯修理、改造、更新費用由項目業主單位承擔。政府建設的集中居住小區的電梯修理、改造、更新費用,由各縣(區)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措施解決。
(三)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於電梯修理、改造、更新的,應當按照省、市維修資金使用相關規定辦理,按照“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分攤。出現影響和危及電梯使用安全的緊急情形時,按照《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一條及住房城鄉建設廳《關於應急情況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川建發〔2014〕445號)和《關於進一步發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在老舊小區和電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辦房〔2015〕52號)的規定實施。
五、強化電梯安全監管責任
(一)縣區政府責任。全面負責本轄區電梯安全綜合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加強電梯安全管理的辦法,解決電梯安全監管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建立推動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全覆蓋制度,鼓勵、指導業主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電梯;指導、督促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二)質監部門責任。負責電梯安全監察工作,依法對電梯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封停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電梯;依法督促檢查電梯使用、維保單位開展電梯應急救援機制建設和應急救援演練工作;依法加強對電梯維保單位的監督管理,建立維保質量“黑名單”機制,公開維保單位資質、維保信息及行政處罰信息;督促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及時申報監督檢驗;探索建立電梯安全監察大數據平台,利用物聯網信息技術,主動向市民和業主公示電梯安全相關信息;鼓勵電梯生產、使用、維保等單位採用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手段,提高電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強事故防範能力和應急救援能力。
(三)房管部門責任。將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納入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監管和評優評級管理;指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和使用備案;依法依約簡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程式,確保維修資金使用的及時性;全面推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三方審價制度和使用信息公告制度,監督和指導物業服務企業、業主、業主委員會依法使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
(四)建設部門責任。負責加強新建住宅小區建設項目的監管,依法督促設計單位和審查機構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積極推行電梯底坑、井道、機房建設前期介入,按照電梯安裝調試工作要求組織施工,加大對施工質量的監督檢查;依法督促相關責任單位對電梯底坑、井道、機房等工程質量問題進行整改。
(五)安監部門責任。負責電梯安全生產的綜合協調工作,督促相關部門落實電梯安全監管責任。
六、建立綜合防範體系
(一)建立長效聯動機制。各縣(區)政府應當建立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質監、房管、安監、公安、信訪等部門和單位參加的電梯安全綜合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及時研究解決問題,化解矛盾,消除電梯安全事故隱患,確保社會穩定。質監、安監、房管、建設等部門可結合本意見建立長效管理機制。
(二)發揮行業協會作用。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行業誠信體系建設,開展行業信息分析研究,維護行業市場穩定,組織教育培訓和諮詢,參與相關標準制定,提高行業服務水平和電梯管理水平。
(三)依法實施行政強制。質監部門應當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電梯予以依法封停,及時將相關情況通報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督促電梯使用、維保單位立即進行整改,消除安全隱患,經檢驗合格後,方可恢復使用,切實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四)強化誠信體系建設。質監、房管、安監、工商等部門應當積極探索建立電梯使用、維保單位“黑名單”管理制度,按照客觀公正、及時準確、懲戒過失的原則,通過事故調查、安全檢查、民眾舉報投訴等途徑,對有不良記錄的電梯使用、維保單位採取重點監管、政策制約與輿論監督,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及時向社會公開監督檢查結果,並向相關部門通報。電梯使用、維保單位對電梯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或者12個月內違反電梯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被處罰兩次以上的,當地質監部門應當將有關情況向社會公開,並向相關部門通報。
(五)鼓勵社會參與監督。鼓勵人民民眾參與電梯安全的監督,如實向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舉報投訴電梯生產、銷售、採購、使用、檢驗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各縣(區)政府和市政府相關部門要暢通舉報投訴渠道,簡化舉報投訴流程,建立電梯安全舉報投訴獎勵機制,制定舉報投訴獎勵辦法,引導全民監督電梯安全。
(六)加大指導宣傳力度。各縣(區)政府和市政府相關部門要依法履行對業主大會設立、業主委員會選舉、物業服務企業選聘等工作的指導、監督職責,加強電梯安全運行及業主安全主體責任意識等方面的宣傳,引導文明乘梯,增強公眾電梯安全防範意識和責任承擔意識。鼓勵新聞媒體、學校、社會團體等開展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
(七)積極推進電梯安全責任保險工作。金融辦可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法律法規,積極引導和鼓勵保險企業積極開展電梯安全責任保險的試點工作。質監部門、房管部門要引導和鼓勵電梯生產、使用、維保單位投保電梯責任保險,提高電梯安全事故賠付能力。
本意見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